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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3年大事記

93

93(2004)年大事記


促進產業升級

辦理人力培訓

促進勞資關係

研提金融賦稅意見

外貿投資服務

大陸經貿事務

保護智慧財產權

推動貿易發展

促進產業升級

召開全國工業發展會議
自民國75年起,每五年召開一次的「全國工業發展會議」,係期經由集合全國產、官、學、研界精英齊聚一堂,貢獻智慧,共同來發現產業發展問題、凝聚未來產業發展方向之共識,最後研擬具體可行的產業發展策略,以作為政府擬定未來產業發展政策措施之依據。近年來,因考量國內外經濟情勢與產業結構快速調整,乃於民國90年召開第四屆會議時決定,自第五屆起改為每三年召開一次。
經濟部工業局委託本會籌辦的「第五屆全國工業發展會議」,係於93年11月1、2日兩天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201室舉行,共有全國千百餘位產、官、學、研界菁英參加此一盛會。本次大會中心議題為「創新超越 挑戰全球」的產業發展策略,共同議題為「創新導向之產業發展政策」,六個分組議題為新興產業發展策略、產業升級轉型再造策略、技術服務業發展策略、數位家庭產業發展策略、生技產業發展策略及兩兆產業設備及材料發展策略。
在為期兩天的會議中,全體與會菁英除就我國產業發展方向,展開政策檢視及提供策略性建言外,更為我國未來產業發展研擬具體可行的策略,盼能再創我國產業發展新局。

參與鋼鐵材料供需及工業原料供需專案小組會議
一、召開「工業原材料供需專案小組會議」
就93年2月23日行政院林副院長所召開之「研商營造業原材料短缺因應措施會議」裁示事項進行報告及討論,會議重要決議如下:
(一)除鋼筋等各項鋼材因受國際原料及運費大幅上漲,國內價格波動較大外,大部分工業原材料無論供需或價格,均呈穩定狀態;
(二)為有效掌控主要工業原材料之供需及價格變動現況,將比照SARS期間物資管控之原則,製作監視清單,並隨時查報,以提早因應;
(三)為確實瞭解及掌握鋼材進口及貨品流向,將由國際貿易局邀請進出口商業公會及上中下游廠商召開說明會;
(四)當需求增加,部分廠商為增加產量,生產線會達到滿載時,應注意工業安全等問題,請工業局儘速邀請相關公會進行工業安全之宣導;
(五)請中小企業處蒐集中下游產業對於工業原料價格上漲之反應及所面臨之問題,並主動協助解決;
(六)工業局所成立之「鋼品供需協調小組」等機制,應持續運作,並即時解決業界所面臨之問題。

二、鋼鐵材料供需說明會
經濟部為掌握及因應全省鋼鐵材料供需嚴重失衡問題,於全省北中南召開會議,與業界進行溝通。

三、研商訂定我國鋼品參考價格討論會
本會議於93年3月17日召開,由金屬中心黃執行長文星主持,討論事項為:訂定參考價格之鋼品種類規格、參考價格訂定之考慮因素、參考價格區間。結論為:
(一)初步階段請IT IS自次週起每7-10天發布產業研究分析(工業局、金屬中心、中小企業處網站、IT IS電子報),包括鋼板、棒線、熱軋、冷軋四大類鋼品(規格品)之現況、國際行情、上游國內現況(中鋼、民間鋼廠、進口、大概之加工成本)等,以協助中小企業掌握資訊及增強市場判斷能力。
(二)由工業局產業服務組研擬長期監控重要工業原物料變動及因應機制。

召開推動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第三責任險事宜會議
本會污染防治及安全衛生委員會於93年3月5日上午在本會第二會議室,由陳召集人文源邀集委員會全體委員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共同研商有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責任保險」事宜,會中,大多數與會委員表示,企業為分擔意外風險,已承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不需要再另外成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責任保險」。

辦理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修正草案意見調查
本調查係依據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來函擬調查我業界對修正「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意見辦理,本會特於93年9月23日,以電子郵件函請本會中小企業發展委員會委員及本會相關所屬團體會員惠提意見,迄10月1日止,共回收12份問卷。
經彙整12份回答卷內容如下:

一、修正草案擬將中小企業製造業區分為「中小企業」、「小型企業」及「微型企業」三種定義,答卷者多表贊同,因三種定義區分清楚,可方便施予必要之輔導,使政府資源得以有效運用,且符合台灣目前的實際狀況。一人不表示贊同,認為區分為「小型企業」及「微型企業」名稱欠雅。另有受訪者認為,劃分過細,其利安在,如果僅資本額及僱用人數予以區隔,對產業升級並無幫助。

二、對於擬將製造業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修正為「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者」,答卷者多數表示贊同,但認為僱用人數應包括採用派遣業之職工。二人不表示贊同,其建議定為「員工人數一百八十人以下,資本額八千萬以下」;另屬勞力密集工業的成毛衣業則建議「經常僱用員工數應定為四百人以下」。
三、對於擬將製造業「小型企業」認定標準,定為「實收資本額在五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者」,答卷者多數表示贊同。二人不表示贊同,其建議定為「員工人數五十人以下,資本額四千萬以下」;另屬勞力密集工業的成毛衣業則建議「經常僱用員工數應定為二百人以下」。

四、對於擬將製造業「微型企業」認定標準,定為「經常僱用員工數為二十人以下」,結果有五人表示贊同,六人不表贊同,一人不表意見。不表贊同者認為:(一)如果製造業資本密集、自動化程度高,雖員工人數僅二十人以下,仍可能規模很大;(二)將員工人數定為十人以下較合乎目前產業的生態;(三)仍宜考慮「資本額」、「營業額」條件較貼近事實,同時資本額應定為一千萬元以下。另屬勞力密集工業的成毛衣業則建議「經常僱用員工數應定為五十人以下」。(柯富美)

蒐集中小企業經營發展問題與建議
「蒐集93年中小企業經營發展問題與建議」,係依據本會中小企業發展委員會93年度工作計畫項目辦理。
本會於93年4月至12月間,共計蒐集中小企業經營發展問題與建議131件,現已經政府各相關單位惠予賜復,並彙集整理置於本會服務網(網址http://www.cnfi.org.tw)產業建言項下之中小企業經營發展問題建議答復,敬請隨時上網瀏覽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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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人力培訓

辦理企業訓練聯絡網計畫
本計畫主要目的是藉由推動企業加強教育訓練,以提升人力資源素質,同時結合企訓服務輔導功能,讓在職員工都能成為有準備勞動力,而這也正是企訓網所要追求的終極目標。
本計畫具體價值主要包括下列四項:
一、藉由HRD專業輔導與推動企業加強教育訓練,以提升人力資源素質與企業競爭力。
二、扮演區域人力資源的平台角色,建構企業成員間相互觀摩與經驗交流的管道。
三、流通及傳遞企業訓練專業知識與資訊。
四、運用整合資源所創造的價值,產生示範、聚焦等帶動的效果,以期創造更高的人力資源附加價值。
93年度企業訓練聯絡網計畫依據計畫整體執行績效達到109%(如表一)。其工作績效重點分析如下;

一、在組織發展方面:
(一)企業訓練聯絡網會員累計達到38,177家事業機構,網站點閱數達到1,428,770人次。
(二)企訓網會員分析(如表二)
(三)執行不定期訪視各分區服務中心累計16次,及電話抽訪分區活動學員累計68場,學員359人次及HRD到場諮詢服務45家,HRD到場諮詢服務實地訪視7家;另為配合分區相關工作會議進行定期實地訪視分區,並參與討論執行情形計25場382人次。
(四)為激勵分區而辦理分區績效評鑑作業,除提供書面資料評鑑外,並邀請十個分區到會參與簡報審查作業2場;經職訓局暨委員評鑑選出前三名績效優良者,舉辦分區績優觀摩會1場,俾互相學習觀摩。

二、在訓練輔導發展方面:
(一)訓練活動成果
1.提升HR人員規劃教育訓練能力及地區特色產業,辦理HR管理師培訓及各項深耕研習班(彰化區小五金產業經營轉型升級戰略、北區創意式顧客關係處理等)計50班次培訓1,463人。
2.配合地區特色產業及人資重點主軸,辦理各項訓練活動(NPO執行長共融營及IIP與ISO10015推廣訓練班、經營者座談會、研討會、績優廠商觀摩會)共計185場次、參訓人數達11,565人 (觀摩廠商含友達光電、中友百貨等企業)。
3.為整合企訓相關計畫資源及共識,辦理企訓業務分區座談會10場,累計318人次參加。

(二)人力資源發展(HRD)服務團輔導活動成果
1.結合產官學專家213位,成立HRD輔導團,提供到場諮詢685家次。
2.配合職訓局93年度其他專案計畫提供到場諮詢服務共78家企業團體,詳細內容如下:
(1)補助勞資團體暨農漁民團體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計畫共32家,其中26家輔導通過合格,26家申請得到補助。
(2)補助重點產業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計畫共13家,其中9家輔導通過合格,6家申請得到補助。
(3)職業訓練學習護照示範應用計畫共4家,其中2家輔導通過合格,2家申請得到補助。
(4)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聯合型共22家,其中5家提出申請並得到補助。
(5)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個別型共7家,其中4家提出申請,2家得到補助。

3.本年度HRD到場諮詢服務諮詢主題共分為五大類,統計分析如表三:
(1)本年度申請單位297家廠商,執行685家次到場諮詢,本表以勾選諮詢主題(可複選)為統計單位,總計數量高達571。
(2)詢問攸關企業經營與企業教育訓練方面的比例比其他類別問題高,分別為27.50%及25.22%,建議於下年度增聘擁有相關專長背景之資深顧問。
(3)其他未歸類之諮詢主題多攸關今年度政府新推出之勞退新制辦法,或針對申請職訓局其他專案辦法提出詢問。

(三)研究發展成果
1.報告內容價值創造(表四)
2.引領企訓:希冀此等國內外實際操作之重要研究報告,能經由產、官、學、研之討論而發展出符合我國情經驗的借鏡作法,也讓各單位有學習成長的機會。
3.國內外人力發展重要消息彙集:十場會議共收集並彙總了「87則焦點新聞」、「43則職場進修」、「103則職場綜合」、「70則職場生活」、「19則人資專欄」等,總計322則各樣態國內、外人力資源相關資訊與發展趨勢,以供分享。

三、在網路發展方面:
(一)網站功能加強:為建構完善服務系統功能及網網相連機制,企訓網網站首頁新增單元「分區特色主題」、「顧問介紹」、「會員登錄」、「輔導案例分享」、「線上課程簡介及心得分享」、「上班出氣筒」、「核心職能」、「標竿人資企業採訪」、「天下好康下載專區」等,並加強建置專案管控系統、線上課程網頁改版及新增預備會員機制、每週點閱率統計(首頁、百問百答、輔導案例、人資專欄)等系統功能。
(二)網站內容充實:
1.加強與12個策略聯盟夥伴網頁連結或資訊交換,以及7個網站友好聯結,提供更多人力資源發展相關資訊及文章,且宣導企訓相關施政計畫,於企訓網首頁製作專案計畫網頁17個(展翼8則、提升人力計畫4則、職訓局93年度計畫專屬網頁1則、勞退薪資專屬網頁1則、標竿人資企業採訪網頁1則、核心職能2則)。
2.蒐集企訓資源充實網站內容(師資67則、場地55則、訓練單位219則、案例分享131則、人資專欄150則、好書推薦157則、檔案下載15則、交換連結18則,總計812則)。
3.錄製15門全民共通核心樴能之網路教材訓練課程,經審查通過後,上網提供企業人士點閱。

四、未來展望:企訓網應扮演更積極角色,向下列三大目標邁進。
(一)倡導企業主對人力資本投資認同觀念;
(二)提升人力資源人員專業能力;
(三)協助企業健全人力資源管理及教育訓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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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勞資關係

參與勞工退休金條例研議並完成對產業衝擊之評估
一、參與立法
93年5月27日上午,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公聽會討論勞工退休金改制後,其新舊制如何銜接,以及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改採年金,其費率、所得替代率及負擔比率如何訂定之探討,本會由蔡顧問代表出席,連同商總、工商協進會代表共同表達一致立場,並於下午相關法案進行一讀程序。
由於新制將強制雇主提撥薪資6%,本會於6月8日上午前往立法院拜會王院長及各黨團,提出業界建議:
(一)應兼顧企業負擔及勞工權益,確保勞資雙贏;
(二)舊制足額提撥金額估算為二兆六千億(勞委會推估),分五年攤提,每年須支出五千多億,加上實施新制提撥6%每年要支出二千多億,亦即未來每年將有高達七、八千億的企業資金被凍結,無法自由運用,形同「預繳稅金」,對台灣的總體經濟、對企業都是很大的傷害;
(三)不要一次提撥6%而採漸進式,避免衝擊過大;
(四)應視企業存活期、規模別及流動率精算,確保退休時能足額給付,而非強制全面要求一律提撥、一體適用;
(五)法律不溯及既往,非確定債權亦非遞延工資,不宜五年或七年內結算、清算。93年6月10日上午,本會再應台聯黨團邀請前往立法院溝通。

93年6月11日本法完成三讀立法後,本會於6月18日與經濟部何部長座談溝通,要求行政部門於相關子法研訂及協助輔導措施上,應予考量企業經營之承受力。7月2日參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研商勞工退休金專案融資貸款要點(草案)相關事項會議。8月17日參與勞委會研商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議題會議,以及之後於接獲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草案、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草案、勞工退休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八條修正案、事業單位實施勞工退休年金保險辦法草案等相關子法之相關法規研訂,或者勞委會召開會議之資訊時,均建請經濟部相關代表或本會潘副理事長向勞委會反應業界意見及需求。

二、進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對產業衝擊之評估
攸關企業未來損益與現金流量之相關子法皆尚未公布,產業特性也決定著勞退新制對毛利衝擊程度,本會特邀請會計師及精算師針對四百家公開發行製造業公司為母數,進行推估勞退金條例對產業衝擊之評估。
初步評估報告結論為:
(一)未公開發行公司若中央機關採用嚴格標準計算保留年資之退休負債,恐導致公司虧損,資金凍結,衍生一連串之勞工解僱潮;(二)公開發行公司保留年資之提撥率及未來年資提撥率,合計高達30%至40%;
(三)退休金負債評估約1.5兆;
(四)未來五年繳交金額(保留年資之退休金負債+選擇新舊制後繳交金額)約1368億,占GNP1.4%,國家預算8.6%。

三、參與相關子法研議
(一)研提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草案相關建議意見
1.對「工資範圍」的建議:
依本條例第三條所稱工資及平均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除適用該規定外,並適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條及第十條規定。

2.對「結清勞工保留工作年資應准予分期付款」的建議:
採取優退辦法結清勞工保留工作年資者,除依勞基法提撥的專戶支應外,如果有不足或企業根本沒有提撥,但願意另籌設經費加以結清,可是無法一次結清時,能夠適用勞基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在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

3.對「雇主應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的建議: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建議列入本條例施行細則內:「依本條例規定,應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事業單位,依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精算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於本條例實行後六十日內,由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依下列因素擬定,並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一、事業單位已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剩餘金額。
二、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勞工人數及其工作年資。
三、選擇適用本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人數及其適用本條例前之保留工作年資。
四、適用本條例後之薪資結構。
五、最近五年勞工流動率。
六、適用本條例後五年退休勞工人數。

4. 對「勞工參加年金保險,離職後再就業,如何適用問題」的建議: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同意後,投保符合保險法規定之年金保險,得不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建議列入本條例施行細則內:「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勞工參加年金保險,離職後再就業,新雇主未辦理年金保險,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提繳退休金,勞工亦無法繼續提繳保險費時,原保險人應結算其提繳保險費及累積收益總額,扣除必要費用後,將其剩餘金額,存入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勞工離職後再就業,如參加新雇主開辦年金保險時,舊雇主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應將其提繳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本金及累積之收益,存入該勞工保險帳戶。」

(二)研提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草案相關建議意見
1.勞退新制在個人帳戶與年金保險雙軌制的設計規劃上,應力求單純簡便,故應明訂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限採用個人帳戶制或年金保險制,兩者不得同時並行。
2.應明訂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採用年金保險者,其投保之保險人限定一家,若經工會或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雇主得為其全體勞工變更保險人。
3.既然規定工會或二分之一以上勞工具有變更保險人之同意權,其同意書應不須再訂定有效期限,未提出變更即為當然有效。另應明訂工會者限廠場產業工會。

四、進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對產業衝擊問卷調查
本會與中央大學台灣經濟發展研究中心為客觀呈現勞退金條例對產業衝擊實情,乃共同進行「勞工退休金條例對產業的影響與衝擊」問卷調查,俾據以向勞動、產經、財政等相關部會反映與建言。本會則請所屬理監事及各團體會員惠予轉發其所屬事業單位相關之人事、會計等部門主管,以企業經營立場回填,以便對其所屬產業進行相關分析。本會也請其於94年1月7日前,逕行將問卷投寄(免附郵票)或傳真本會,或至本會網站http://www.cnfi.org.tw進行線上填答。

五、辦理勞工退休金條例宣導說明會
本會為滿足廣大業者對勞退金條例資訊之需求,特於11月、12月接受行政院勞委會委託,分北中南區辦理6場每場200人的大型勞工退休金條例宣導說明會,本會除於各場宣導說明會中,邀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李來希處長,主講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子法內容與進度外,另邀請林奇璋、葉崇琦二位精算師,就勞工退休金條例實務上之因應規劃進行講授。由於本系列課程免費且說明會內容具公信力,於11月中旬,即已全數報名爆滿,課程深獲好評,執行成效良好,並預計於94年上半年續辦至少20場宣導說明會。

建議定期契約放寬期間
本會於93年5月13日以93雄業字第9301878號函轉業者反應建請定期契約放寬期間。以勞動權保障概念而言,澳大利亞、奧地利、加拿大、荷蘭、紐西蘭、英國、美國等並無定期契約之法定上限,而設有上限者,亦多為2至3年;又日本於平成16年(2004年)施行之修正,也由1年大幅放寬至3年,故本會建請勞委會參酌國際慣例及重要競爭國之勞動條件,於研訂「勞動契約法」時,對勞動法規進行鬆綁。

參與研商製造業外籍勞工政策
一、召開「外勞核配標準相關事宜草案會議」
本會鑑於所屬團體會員暨會員廠對於「外勞核配標準相關事宜草案」相當關注,乃於本(93)年7月28日,就勞委會規劃草案,針對本會團體會員、理監事同步email、傳真及上網進行問卷調查,並於8月10日將結果函覆勞委會。
本會復於9月10日,再度函請勞委會慎重考量重大投資案的外勞額度,應回歸政策之鼓勵目的,考量產業所將帶動的經濟影響及促進國人就業情況,以及業者投資金額回收的預估、接單和生產線人力安排等,對重大投資宜考量其投資營運期有不同的重招次數;若僅限重招二次,則對產業界在補充性外勞之運用上將造成不確定性,反而迫使產業外移,對我產業發展及促進投資不利。
然因勞委會突於本年11月26日以勞職業字第0930207547號預行公告「外勞核配標準相關事宜草案」,本會除於12月6日緊急邀集本會所屬相關團體會員代表,召開「外勞核配標準相關事宜草案會議」外,並彙整全體與會者意見,提出下列建議函請勞委會採納:
(一)建議儘速合理檢討外勞總量管制機制及其運作方式;
(二)針對我國產業缺工與勞工失業的問題,建請政府提出完整的政策及因應解決方案,如建立定期分業彙報缺工的平台,並評估景氣、產業發展政策對人力資源的影響和供需;
(三)建議維持現行傳統產業投資金額、核配比例等,並與勞保人數脫勾;同時,重招次數限制也宜再審慎考量業者之投資。
二、外勞重招時不予採計重複參加勞保之本國勞工
儘管勞工保險條例不僅未有禁止重複投保、尚有強制加保之規定,同時公司法關係企業章立法主要目的,也在維護大眾交易之安全、保障從屬公司少數股東及其債權人之權益、促進關係企業健全營運;惟勞委會仍於12月2日,逕行以勞職外字第0930207696號令規定: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六條第三項暨「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雇主於國內招募期間所聘僱之本國勞工,若屬重複參加勞工保險或由雇主之關係企業移轉參加勞工保險者,基於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二條保障國民工作權及增進國民就業機會之立法目的,雇主聘僱前開本國勞工之人數,於申請外勞重新招募時,將不予採計。至於關係企業之定義,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等規定認定之。
三、外勞錢流管理系統
職訓局於2月24日、7月24日召開「外勞錢流管理系統」會議,並進行細部規劃,本會除建議財政部及中央銀行配合修正銀行法48條及相關規定外,對於銀行必須主動按時通報職訓局外勞薪資異常(積欠工資)、指定外勞帳戶匯出帳號及金額等,表示有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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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提金融賦稅意見

侯理事長與金管會多次協商反對強制設置獨立董事
鑑於企業界對於我國一旦實施公司治理,將於證券交易法增列「強制設置獨立董事」等條文,而一再表達「實務執行窒礙難行,影響企業運作」乙案,行政院金管會龔主委照勝特於93年8月3日,與本會侯理事長貞雄等企業代表,針對「公司須強制設置獨立董事」一事進行協商,但與會之企業界全面反對強制規定,並強調台灣要推動公司治理,應先解決大股東家族的「家族治理」問題。

本會侯理事長於會中率先提出三點看法:
一、獨立董事不代表公司治理,因此獨立董事不應具有否決權。
二、針對行政院草案修訂規定,董監不能是配偶、不能在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親屬、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親屬、同一法人之代表人、其他關係人等關係,董事具關係人身分不得逾二分之一規定,這不但不符合現實環境,也同時抹煞了台灣家族企業的貢獻。
三、法規中有太多定義不清的地方,例如「其他關係人」等都需要釐清。
對於獨立董事對公司重大決策的否決權部份,本會侯理事長在會中進一步表示,如果獨立董事為了怕承擔決策風險責任,恐怕會造成程序冗長,不利企業掌握商機或長遠布局,故建議僅讓獨立董事表達意見,並列入會議記錄,達充分揭露目的即可。至於其他與會企業人士,亦紛表不妥,應讓獨立董事表達意見列入會議記錄,達充分揭露或反表決即可。
產官雙方經充分溝通,金管會決定接納侯理事長建議,將獨立董事的否決權取消,以及未取得二分之一獨立董事同意的議案,可再提送董事會取得三分之二同意後進行,惟須對外充分揭露獨立董事未同意立場,以達客觀與平衡性。
另外,有關關係人認定範圍太廣且不具體部份,金管會也同意予以修正,將董事具關係人身分的認定範圍更明確化,以利業界遵循。亦即證交法二十六條之三,規定董事之間要有超過半數比例不得有親屬關係。關於這部份,法中除明列配偶外,將直系及旁系的親等關係由原來「三親等」全改為「二親等」,而原先行政院版所列規定「董事一半以上不得有同一法人代表人及其他關係人」等字眼,再修正案已予刪除。但董事與監察人間至少一人不得為親屬關係,及同一法人不得同時擔任董事或監察人,排除公司法的適用等規定,仍維持原案。

金管會並同意將原須設置四分之一獨立董事的規定,放寬為二席,但維持強制性。
有關行政院於93年7月14日通過之證券交易法條文有關公司治理部分條文,內容要點為:
一、對公開發行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設置獨立董事,而適用對象將採循序漸進方式推動,分三階段、分業、並依企業的規模逐步推動。獨立董事擬議分階段適用之對象及實施日期如表一

二、為提升董事會之職能,及強化董事會、監察人之獨立性,明定董事會之最低席次及補選規定,且規定董事、監察人間應超過一定比例或人數,彼此間不得具有親屬等關係,並明定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則。(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之三)
(一)明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五人。
(二)排除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適用,即政府或法人股東不得同時指派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
(三)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監察人間應超過一定比例或人數,不得具有一定親屬等關係。

三、公開發行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主管機關並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俾未來視實務狀況以逐步漸進方式推動。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並選任召集人,且達一定人數。(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四)審計委員會應由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四、審計委員會除涵蓋獨立董事之職權外,並增加對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及財務報告之承認等職權;行使職權方式,除重大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外,餘為應有審計委員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另因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則不得設置監察人,故其準用監察人之職權。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監察人之規定準用於審計委員會,其中涉及監察人之行為或為公司代表者,對審計委員會之成員準用之。(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四第四項及第十四條之五)

五、配合第十四條修正,及第十四條之二、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二十六條之三等規定之增訂,對未依規定於財務報告簽章或出具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公司未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人數、資格不符規定,或董事會人數不足規定或未依規定補選者,應予處罰,且得連續處罰並責令限期辦理,以維持行政秩序,俾達規範之目的。(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八條)

六、公司依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應設置獨立董事、依第十四條之四規定命令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或依第二十六條之三第六項規定,董事、監察人有應解任者,考量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及緩衝問題,爰規定修正條文公布後,自施行後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二)
例如:某公司董事於94年改選,任期三年,若屬95年應開始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則得自該屆董事任期屆滿(即97年)才開始適用獨立董事相關規定。

七、由於第十四條之二至第十四條之五等規定有關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設置,涉及公司組織架構之調整,而第二十六條之三亦增訂董事最低席次,及董事、監察人間其超過一定比例或人數不得具有親屬等關係之規定,故為避免新制度實施對公司現行運作造成重大衝擊,宜有適當之緩衝期間,爰明定相關條文自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三條)

進行有關經濟部初步規劃我國最低稅賦制度可行性調查
各界認為,過度租稅減免是導致政府財政收支短絀的重要原因,故竭力主張應建立「最低稅負制度」,針對高所得者經常使用的租稅優惠項目,加徵一定比率的稅負。
另因我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將於2009年屆滿,而為制定新產業升級條例及考慮租稅公平,財政部、經濟部兩部現正積極研究是否採用最低繳稅制度,亦即受獎勵者即便享有多數之租稅優惠,亦應繳付一定比例之稅捐;然此種作法,是否具可行性及影響層面,經濟部工業局特請本會調查蒐集產業界的看法。
所謂「最低應納稅額」,是指政府提供「企業」或「個人」的租稅優惠措施,不再完全免稅,而須在低稅負的環境中繳納「最低應納稅額」。
這個租稅概念,源自南韓。南韓一直訂有許多租稅優惠條款,但企業究竟要選擇那些條款,完全由企業自己量身決定,亦即由業者配合自己企業發展需要,搭配選擇最適租稅優惠條款,但不管企業如何選擇租稅優惠,仍須繳納最低應納稅額,不可能完全免稅。
國內從獎勵投資條例到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最為學者所批評的是,高科技業者藉新增投資享有五年免稅優惠,達成年年合法節稅、合法規避稅負,使許多賺錢的行業卻長期不用繳稅,嚴重扭曲租稅公平。因此,學者希望政府立即施行「最低應納稅額」機制,使被扭曲的租稅不公平現象,立即獲得導正。
最低稅負制度其規範之意義,包括:表徵有納稅能力者皆應履行基本國民納稅義務、調和各項租稅優惠重疊競合以致過度獎勵之缺失、避免財團鉅富利用多重管道避稅、財政稅制全面改革現實困難下之替代性便宜措施、可立即增加稅收暨有效減緩租稅不公平之爭議等等,都是實施最低稅負制度所突顯之意義。
經濟部初步規劃內容:
一、營利事業的最低稅負制可以韓國模式來推動,韓國的附加式最低稅負制,是維持現行的減免稅制都不變,但要求企業要繳一個最低比例的稅。
二、經濟部規劃增訂營利事業最低稅負比率,配合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之規定;增訂個人綜合所得稅最低稅負比率,配合調降個人綜合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因韓國最低稅負的比率標準為15%,經濟部也希望能參考此標準訂定營利事業最低稅負。
三、經濟部將在研擬次世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方向時,納入最低稅負制,也就是企業必須負擔最基本稅負,企業所享有的僅是少繳稅,而非完全不必繳稅。
本會於93年7月16日特就經濟部工業局所提供之韓國已實施之最低繳稅制度,作簡略描述,正式行文向所屬部分團體會員徵詢我國實施最低稅負之「初步」看法,尤其是徵詢「最低稅負」稅率範圍應為多少最適當,俾供釐訂之參考。
調查結果:傳統產業多支持實施最低稅負;高科技產業、科學園區工業、電機電子業認為,「最好維持現狀、不要實施最低稅負制度」,如果必須,則勉為其難建議最高5%左右。惟業者均希望瞭解具體之內容與配套措施。
由於目前科學園區高科技廠商每年約繳交1%或3%的稅,傳統產業約繳交12%至15%,如採最低稅負至少繳5%或7%的稅,將不會再發生高科技廠商完全免稅情事。實施「最低稅負制」,未來即使企業享有租稅優惠,也將明定最低繳稅比例標準,不可能完全免稅,此舉將使科學園區高科技廠商增加租稅負擔,傳統產業可望與科技產業在同一起跑點上拚高下。為此,科學園區廠商希望政府慎重處理最低稅負制,建議不要將標準訂太高,尤其擔心財政部提出的10%標準,而傳統產業原本就高於該標準,反而顯得較支持此新措施。
另外,產業界咸認為實施最低稅負制度,有抵銷租稅優惠之效果,令企業覺得惠而不實,使稅制複雜、稅務行政複雜化。因此,如必須實施最低稅負制度,企業界建議,一定要簡化稅制、簡化稅務行政,減少徵納雙方困擾,注意配套措施,降低干擾阻礙。企業界均希望進一步瞭解有關最低稅負制度之具體內容與配套措施,以利評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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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投資服務

籌組日本大阪經貿考察團
本會為加強中日兩國經貿友好關係,並應日本大阪商工會議所新任會長野村明雄先生之熱誠邀請,特於本(93)年11月28日至12月3日,由侯理事長貞雄擔任團長,林召集人伯豐擔任副團長,並邀請本會理監事共25人,籌組「日本大阪經貿考察團」前往大阪訪問。
本團訪日本大阪期間,除與大阪商工會議所共同舉行兩會雙邊交流會議外,並參加該會於11月29日所舉辦之「大阪-台灣產業交流契機」活動,本會楊理事文彬更擔任「前往大陸市場之商務策略」專題研討會之與談人;另本團也參訪了松下電器技術館、大金工業株式會社、大阪府產業技術綜合研究所及相關企業,與大阪企業家博物館等,獲益甚多。
本團訪日五天行程中,除獲日方之殷勤接待外,我駐大阪辦事處、台貿中心及關西台商協會、留日中華總會等單位,亦給予諸多禮遇及熱誠款待,令團員留下深刻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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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經貿事務

問卷調查台商意見
一、大陸台商投資與宏觀調控之影響調查報告:
為具體瞭解台商大陸投資是否受到宏觀調控之影響、對大陸內銷市場拓展的看法、投資營運管理問題,以及對於政府之相關措施之具體意見,本會於93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針對已向經濟部投審會登記的2萬多家台商,隨機取樣3000家進行問卷調查,調查結論如下:
(一)在大陸宏觀調控對台商「資金調度與融通」的影響中,有58.7%台商明顯感受「資金調度與融通」受到影響,同時,宏觀調控對台商「大陸內銷市場拓展」和「未來投資」的不利影響,也是受訪者所關心的。
(二)台商產品打入大陸內銷市場的困難度與競爭壓力中,認為困難度「很大」、「大」者,合計高達67%。此結果反映,不管是大陸市場特性或台商本身在市場開拓上,大多數均面臨困難問題。
(三)假設政府真的完全開放兩岸直航,受訪者表示「對大陸的投資金額」將「增加」者佔44.6%,表示「不變」的佔52.9%,表示對大陸的投資將「減少」的佔2.5%。至於「在台灣的投資金額」,假設政府真的完全開放兩岸直航後,受訪者表示「在台灣的投資金額」將「增加」者佔31.8%,表示「不變」的佔58.7%,表示在台灣的投資將「減少」的佔9.5%。此結果顯示,由於台商對未來大陸內銷市場之前景,極為樂觀,使其預期兩岸三通後對大陸投資將增加,相對地,雖然預期兩岸三通後,增加對台灣投資金額之比例相對較低,但仍有過半數以上認為在台灣的投資金額將「不變」。
(四)當問及2004年大陸投資的經營成果如何時,表示嚴重虧損、略有虧損者,合計佔30.4%,而表示收支平衡者佔16.8%;表示略有盈餘、大有盈餘者合計佔52.9%。此一結果與2003年調查相比,表示有盈餘和虧損的比重均有上升現象。
(五)當問到對未來一年大陸投資之經營利潤時,受訪者中表示2005年將大有盈餘、略有盈餘的合計佔69.6%,收支平衡者佔19.9%,略有虧損、嚴重虧損者合計佔10.4%。此結果可發現,認為未來將有盈餘的比例上升,顯示台商對未來市場前景及本身經營能力,有相當的信心。
(六)當問到在大陸投資面臨的問題時發現,台商所遭遇的前五大問題(複選)分別是︰1.海關手續繁複(佔66.7%);2.電力通訊與運輸設備不足(佔54.9%);3.貨款難以收回(佔48.2%);4.額外交際費用及其他費用高(佔46.2%);5.物料存貨成本增加(佔38.5%)。
(七)台商最需要得到輔導機構服務依序為(複選):1.法律稅務諮詢(佔70.2%);2.獲得大陸經貿資訊(佔48.2%);3. 獲得銀行融資服務(佔43.5%);4.對派赴大陸幹部之教育訓練(佔33.5%);5.協助解決大陸廠經營管理問題(佔30.9%)。
(八)當問及台商對政府及相關單位有何建議(複選)時,受訪者的建議優先順序依序為:1.儘速開放三通(佔69.0%);2.准許國內銀行赴大陸設分行,以利銀行評估廠商之貸款(佔67.0%);3.成立辦事處,處理廠商遭遇之問題(佔47.0%);4.協助在大陸設立醫院或醫療機構(佔45.5%);5.在大陸設學校,讓台商子女就學(佔39.5%)。
二、大陸台商投資群聚現況分析問卷調查:
本問卷係針對本會之大陸會員廠商進行調查,主要目的為瞭解台商大陸投資之群聚現象現況,藉此以供政府相關單位擬定未來兩岸政策之參考。本會係於93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止進行問卷調查,調查結論如下:
(一)從問卷中分析赴大陸投資設廠原因可看出,台商赴大陸設廠理由,主要是因為客戶主動要求(76.7%)、同業已登陸投資(75.9%)及協力生產體系已轉移至大陸(64.8%),為維持市場競爭力,因此也至大陸設廠。此外,也有因親友至大陸設廠後引薦者,佔64.2%。

(二)從台商與大陸廠商或學研機構合作關係中,台商與大陸學研機構有建立建教合作關係者佔40.1%,而台商與其他大陸當地廠商有合作關係者佔48%。至於,在大陸當地建立合作關係之台商,華南、華東地區主要是為了獲得技術能力提升、拓展內地市場與降低成本等目的;華北地區主要是為了拓展內地市場、提升獲利等目的。顯示華南與華東地區台商較注重技術能力之提升。
(三)針對台商技術來源中,在研發部門方面,已在大陸設有研發部門者佔49.4%,其餘來自該廠在台研發單位之提供。專利的來源方面,以廠商本身自我研發者居多,佔48.4%;其次是由台灣廠商或研發機構的專利授權,佔20.5%。生產機械設備的購買方面,主要是由台灣廠採購再運送至大陸當地,佔59%
(四)台商至大陸當地設廠,主要上下游廠商依然是以台商為主,而在上、下游廠商方面,各佔50%、54.5%,且以華北與其他地區為最多;其次為大陸內資廠商,各佔26.5%、25.5%,以華東、華北地區為最多。
(五)台商在大陸投資還是以自我品牌(OBM)的經營型態為主,佔64.6%,其中又以自我研發或台灣廠研發所得之專利生產為最多。以代工生產(OEM)的經營型態之台商佔30.4%,排名第二。在設計代工(ODM)的生產方式上,其專利來源主要以自我研發與國外授權為主。
(六)台商訂單大多來自大陸當地,佔62.7%,以其他地區、華南地區之台商接受大陸訂單為最多;訂單來源為台灣者居次,佔42.9%,以華南、華東地區之台商為主;訂單來源為美國、歐洲者,僅佔19.3%、14.9%。可知台商至大陸投資,主要是針對大陸內銷市場及台灣廠商之需求,在國際連結方面尚無積極的發展。
(七)從台商銷售型態分析可知,台商主要是在大陸當地銷售,佔77%,尤以華南與其他地區之台商為多;以直接銷售至國外的型態居次,佔48.5%,以華南、華東地區之台商為多;至於銷回台灣或銷回台灣再出口的比例,則分別僅佔20%、18.8%,以華南、華北地區為最多。
三、台灣工業區產業概況與群聚調查效益分析問卷調查:
本問卷主要目的在瞭解目前台灣廠商產業概況與群聚及進行效益分析,藉此以供政府相關單位擬定未來工業區發展政策之參考。本會係於93年7月1日至11月30日止進行問卷調查,調查結論如下:
(一)各廠商的訂單來源:來自台灣本地者佔有壓倒性的多數,其比例高達佔79.73%;其次是來自美國,佔22.68%;來自中國大陸(佔16.05%)的訂單,則是排名第三。
(二)廠商的營運型態:據本次調查,以自製品牌(OBM)的方式,佔47.83%;其次是以專業代工(佔37.68%)為主要的營運型態。
(三)中間產品、零件或原物料的採購,主要是以台灣本地為主,佔82.56%;其次是日本與美國,分別佔21.79%與12.71%。顯示多數的原料、零件與中間產品,可由台灣本地提供。日本與美國等先進國家所占的比例,則低於二成。
(四)產品銷售地點:仍以台灣為主者,佔75.71%;其次是美國與中國大陸,分別佔24.42%與19.75%。
(五)工業區廠商之外銷比例在六成以上者,約佔27%;外銷比例在二成以下的廠商,則有43.1%。因此,近一半的廠商仍是以內需市場為主。在內需市場已經飽和的狀態下,未來恐怕無法成長,並且將要面對外商產品的競爭。
(六)生產的機器設備來源:主要是從國內採購者,佔有41.4%,加上全數由國內整體製造者,累計比例為70.1%。主要的進口國,則是日本(佔33.5%)、西歐(佔18.0%)、美國(佔12.0%)。
(七)廠商自認為在市場上最主要的競爭優勢為產品良率(52.67%),其次依序為品牌形象(33.40%)、產品價格(33.13%)、產品獨特性(32.20%)與產品製程(30.80%);另研發能力與成本控制,分別佔有27.33%與20.73%。因此,廠商普遍認為,量大而質優的產品為其優勢所在,加上合理的價格與產品的獨特性,構築了工業區廠商的競爭力。
(八)主要依靠本國的金融機構進行融資者,佔全數79.49%;其次是親友的借貸,佔5.83%。主要的調度地點為當地縣市(或鄰近較熱鬧的都市)。該現象可看出,台灣本地的金融體系十分健全,對於廠商緊急資金調度,發揮很大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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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智慧財產權

研提大陸智慧財產權專題分析報告
為因應兩岸智慧財產權未來發展趨勢,掌握大陸智慧財產權脈動,本會繼續接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之委託,研提大陸智慧財產權相關情勢分析報告。93年度研究主題為「大陸專利侵權判定之探討」,本會特別委請台灣先智專利商標事務所李文賢副所長及陳逸南顧問執筆撰寫,並將這份研究報告提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作為政府相關部門研究參考之用。
緣大陸自1979年推動經濟開放改革,目前已成為全球外資湧入的主要地區,保護專利權是維持產業競爭秩序的重要環節,如何判斷專利侵權,特別受到重視。為此,本文特依大陸專利侵權的要件、專利侵權判定的實務見解沿革、專利侵權判定原則、與我國專利侵害鑑定的比較及評析重要案例等事項,探討大陸專利侵權判定的原則。(林富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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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貿易發展

協助研擬WTO相關議題之立場作為談判之參考
一、充實「貿易發展委員會國際經貿服務網」及「工總國際經貿電子周報」
「貿易發展委員會國際經貿服務網」建置於2003年8月1日,建置的目的,係為將產業關心之WTO、APEC、FTA和CEPA等經貿資訊,有系統的整合在一個網站中,俾利有興趣的業者上網查詢。
「貿易發展委員會國際經貿服務網」的內容,涵蓋十三個部分,分別為「經貿快訊」、「研討會」、「專家論壇」、「國際經貿專欄」、「與WTO有關之議題」、「與FTA有關之議題」、「與中國有關之議題」、「與TBT有關之議題」、「貿易障礙」、「貿易救濟措施」、「各項調查報告」、「電子報」與「網網相連」。其中,「經貿快訊」的內容每日更新,「電子報」每周二發行,其他部分則視需要充實、更新。
「貿易發展委員會國際經貿服務網」是被動的提供業者國際經貿資訊,為促進業者的參與、活絡本會「產業諮詢小組」的功能,去年(92年)10月21日,本會特發行「工總國際經貿電子周報」,以主動的方式,將國際經貿資訊直接傳送給本會三百位「產業諮詢小組」委員,希望委員們在充分獲悉相關議題之內容及發展情形後,能成為政府在各項經貿談判的後盾,且當有關單位需要瞭解業界對某項議題之意見時,能給予適切的建議。
「工總國際經貿電子周報」至本年底(93年12月31日)已發行62期。報刊內容分為「WTO資訊」、「FTA資訊」、「產業資訊」和「政府公告」四個單元,資料來源,為「貿易發展委員會國際經貿服務網」中「經貿快訊」,每期約摘錄二十五則。
近來因電子報郵件傳送失誤遞增,為確保委員權利,本會特於本年(93年)12月中旬,製作一份簡單問卷,一方面確認委員先前提供予本會之相關聯繫資料,另方面確認委員是否願意收到本會發送之電子報,以便因應正醞釀中之反垃圾郵件之相關立法。此外,亦藉此瞭解委員對電子報內容之看法。在回收的問卷中,大部的委員都表示,願意繼續收到「工總國際經貿電子周報」,只有少數委員或因資訊太多難以消化,或因外銷業務停頓認為無須再運用此一資源,而表示不願再收到本電子報。
至於對電子報內容之建議方面,有人建議提供有關企業領域的資料即可,不相干的應節制;有人認為應就專題做更深入的研究報告,如反傾銷的攻防;有人希望能提供指引進入檢索關稅稅率之訊息;還有人建議增加大陸方面的訊息,以及加強廠商對FTA之因應策略。

「貿易發展委員會國際經貿服務網」建置至今,上網人數已達7,100人次,較去年增加近3,000人次。今年為加強網站中有關自行研究分析之部分內容,本會在徵詢本會出版之「貿易政策論叢」作者同意後,特將其內容以PDF檔處理方式,完整呈現於網站中之「專家論壇」單元。未來本會將會繼續透過舉辦之研討會,將本網站介紹予出席的業者,並加強與「產業諮詢小組」委員間的互動,讓這個小組在政府的各項經貿談判舞台上,能占有一席之地,在談判的過程中,業者的權益都能受到重視。

二、舉辦「WTO會務人員種子」進階培訓班
由於WTO之議題極為廣泛,為使公會的會務人員能確實掌握WTO之各項議題,扮演政府與業界之溝通橋樑,並適時針對各項議題成為各產業之代言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特囑本會加強WTO相關人才的培訓,以提升公會協助廠商在WTO領域爭取權益之能力,對此,本會已自91年起,連續兩年舉辦「WTO會務人員種子培訓班」。
本年度「WTO會務人員種子進階培訓班」,係於4月13日至5月4日連續四周舉辦,並每周二上課,共計十二堂課,課程內容係依據本會會員所填覆之意見設計,並邀請各項議題之翹楚主講,演講內容著重於WTO議題中與業界相關之實務內容,包括反傾銷實務解析──出口應訴及進口控訴、爭端解決機制之利用與案例分享、貿易障礙內容說明及案例分析、技術性貿易障礙(TBT)、市場開放、如何因應歐盟東擴、FTA與中港澳CEPA對產業之影響、與中國大陸貿易之相關議題、智慧財產權議題及國際貿易談判實務分享等。
參與本年度培訓班研習之公會學員,共計44名,本會已頒發全勤學員參加證書。為饗向隅者,本會並將培訓班之講義資料,刊登於國際經貿服務網中研討會項下。

三、針對非農產市場進入談判,協助蒐集產業意見──進行「WTO市場開放與貿易障礙意見調查」
WTO「杜哈回合」談判,已對關鍵議題之談判形成共識,各會員國咸認工業產品和漁產品調降關稅的基本公式、部門別削除關稅之倡議,以及個別會員能有多少彈性空間例外免除大幅開放的義務等,是談判的三個關鍵議題,應優先予處理。
鑑於我國目前工業產品的平均進口名目關稅幾乎達到已開發國家的水準,遠比其他大多數開發中國家的開放程度為高,政府為兼顧產業利益,並爭取貿易機會,已在WTO「非農產品市場進入(NAMA)」談判小組會議中表明立場,要求各國共同努力推動工業產品的貿易自由化。於此同時,我工業界亦當對我工業產品之開放,預作檢視,以期藉由本次WTO杜哈回合談判中,進一步打開全球市場。
為此,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工業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特別製作「WTO市場開放與貿易障礙意見調查」,由國內各大工商團體,包括本會、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中華民國國際經濟合作協會、台北市進出口公會、台灣省進出口公會、高雄市進出口公會等單位,針對國內業界進行調查,希望能藉由問卷瞭解業者對個別產品之未來關稅水準看法,以使產業利益與經貿政策之結合,並以此問卷結果,作為政府諮商談判之重要參考依據。
本次調查同時與本會年度出口貿易障礙調查結合,請受訪業者針對出口業務所面臨之關稅及非關稅障礙,提出說明及建議方案,期能據以向相關單位提出因應策略建議,或作為雙邊諮商之參考,或作為本回合「非關稅貿易障礙」談判。
本年度調查期間,係自本(93)年8月至9月30日,經本會統計,共計回收有效問卷九十三份,其中國際經濟合作協會協助轉發者佔17份、外貿協會18份,高雄進出口公會2份,台北市進出口公會2份,以及本會54份。回卷廠商之經營型態屬於製造業者共74家,佔79.5%;貿易商11家,佔11.8%;國際企業4家,佔4%;另沒有水產加工業者填答此份問卷,填「其它」的廠商則有5家,佔4.7%。此份報告,已函送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等相關單位。

四、協辦「WTO最新進展巡迴說明會-工業部門」
本(93)年8月1日凌晨,WTO會員通過WTO杜哈回合談判架構性協議(又稱為「七月套案」),確立了未來各項談判議題的方向和範圍。由於「七月套案」內容涵蓋進一步開放市場,以及貿易障礙藩籬的撤除與產業經營環境密不可分,而唯有結合、注入整體產業的意見,才能強化我國在WTO多邊貿易體制下的談判效能;為此,外交部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特別委請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國經協會與本會,針對工業部門共同舉辦「WTO最新進展巡迴說明會」,並於本年10月26日、11月8日及11月16日,陸續在北、中、南分別舉辦三場說明會。

五、出版二期貿易政策論叢
第一期「貿易政策論叢」收錄有駐日內瓦大使顏慶章先生的從WTO「七月套案」談我國參與杜哈回合服務貿易談判、貿易便捷化談判之歷程與展望兩篇文稿,以及本會蔡副秘書長宏明針對業界最關心的CEPA與兩岸經貿合作機制、大陸對外貿易法與對外經貿戰略的分析,而中經院的林培州研究員與其助理黃雅伶小姐,則對WTO爭端解決機制最近對美國「2000年持續性傾銷與補貼之補償法案」所作的判決進行簡析,立法院法制局邱政宗專委則對大陸反傾銷法制體系及構成因素進行現況分析。本次論叢,也收錄由邱垂泰老師撰稿的「歐盟經濟整合之意義與實質內涵對台灣產業之可能影響」,以及逢甲大學的楊明憲教授的「WTO農業談判其中有關和平條款議題」。
第二期『貿易政策論叢』則收錄有三篇有關反傾銷的專論,包括理律法律事務所林鳳律師的「歐盟、美國、中國大陸及加拿大四國反傾銷調查案實地查證之要點」、本會林俊豪專員的「分析美國反傾銷規定」,以及貿易局陳玉招專員就其近年來針對中國大陸執行反傾銷情形,進行觀察並提出其個人精闢見解。
在其他研究方面,包括由清大牛惠之助理教授主持執筆的WTO「歐體生技產品案」關於SPS協定之爭議、本會蔡宏明副秘書長的大陸宏觀調控對兩岸貿易與投資之影響、經濟部工業局李素華技正的WTO工業產品關稅減讓之回顧與展望,以及中經院林培州研究員從國際區域貿易協定進行比較各協定有關優惠性原產地規則之差異性,同時兼論東亞經濟整合對我國之影響。

協助業者掌握中國大陸之入會承諾與經貿現況排除貿易障礙
一、協助業者因應中國大陸反傾銷控訴
(一)乙醇胺:
中國大陸在93年3月初裁決我出口廠商東聯化工公司23%之反傾銷稅,針對本案,本會於4月份奉貿易局指示,邀集東聯公司、石化公會及理慈國際事務所共同研商,提供案情研析及建議,並透過本會所屬之石化公會,協助東聯公司申請貿易推廣基金之補助。
中國大陸商務部在2004年11月16日進行本案終裁,認定進口產品確對其國內乙醇胺產業造成實質損害,台灣涉案之東聯公司獲判20%之反傾銷稅,其餘未合作應訴廠商,則為74%反傾銷稅。
本案所獲稅率,除馬來西亞的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得到9%較我國為低外,其餘各國之各家廠商均與我國相同或較高,因此,本案雖仍會對我造成影響,但影響層面尚在可掌控範圍,而且目前中國大陸的乙醇胺市場仍處於需求大於供給的狀況,因此,對我業者之出貨暫不致有不利影響。
(二)牛皮用紙案
中國大陸於93年3月31日正式對未漂白牛皮箱紙板產業展開反傾銷調查,本會在獲悉此案,隨即聯繫造紙公會,並在造紙公會召開專案會議,邀集貿易局與國內相關涉案廠商正隆、永豐餘、榮成、萬有、永盛、正豐、伸和等廠商,共同研商因應對策,在會中除針對中國大陸之反傾銷法規及程序進行說明外,並就個案進行資料比對與分析,同時亦告知如何申請貿易推廣基金之補助。
(三)雙苯酚案
中國大陸於93年5月12日正式對雙苯酚產業展開反傾銷調查,本案之涉案廠家與苯酚大致相同,只是台化公司改為南亞公司,本案國內涉案廠商為南亞與信昌,而長春尚未投產,但所有生產作業已緊鑼密鼓進行中,由於苯酚與雙苯酚分別遭到大陸商務部之起訴,導致其生產計畫大亂,該公司曾數度向本會詢問有關大陸反傾銷法規針對新出口商之相關規定。針對此案,本會已向其說明中國大陸反傾銷措施相關事宜、可能採行之新出口商複查方法及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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