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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專利無效與訴訟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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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隆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和隆諾律師事務所於今年5月,在台北合辦「中國大陸專利無效和訴訟實務發展與台商應對之道」研討會,邀集中國大陸智財服務與科技業界專家,進行實務經驗分享。本文綜整該研討會關於中國大陸專利訴訟趨勢、經典訴訟案例(西電捷通vs SONY案)及專利無效程序中之網路證據蒐集等議題,解析近來中國大陸專利無效與訴訟實務發展趨勢,以期對台灣業界未來在大陸進行專利訴訟有所助益。

文:吳信憲

近年來中國大陸不斷推動科技創新政策,試圖帶動國內產業轉型與企業海外拓展,而專利作為保護創新成果的智財保護制度,更被提升至國家級發展戰略的地位。中國大陸國務院於去(2016)年12月30日印發《「十三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提高智財權保護的效果,不論在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等各層面皆進行大幅革新。在立法方面,中國大陸專利法第4次修法正如火如荼進行;行政執法方面,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正試圖強化各地方管理機關的執法職權和查處能力;而在司法方面,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亦於今(2017)年4月24日發布《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綱要(2016-2020)》,針對高效審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建立有效機制確保法律正確實施、全面推進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審判「三合一」、構建以智財價值為導向的侵權賠償制度、推行智財權案例指導制度等十五大面向進行推動工作,影響甚鉅。

為此,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隆天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和隆諾律師事務所於今年5月4日,合辦『中國大陸專利無效和訴訟實務發展與台商應對之道』研討會,邀集中國大陸智財服務與科技業界專家,進行實務經驗分享。本文以下綜整該研討會關於中國大陸專利訴訟趨勢、經典訴訟案例(西電捷通vs SONY案)及專利無效程序中之網路證據蒐集等議題,解析近來中國大陸專利無效與訴訟實務發展趨勢,以期對台灣業界未來在大陸進行專利訴訟有所助益。

中國大陸專利訴訟發展趨勢

   據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於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5次會議報告中指出,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審理專利權糾紛案件等司法解釋,完善權利保護規則;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探索適用懲罰性賠償,解決權利保護成本高等問題;南京、蘇州、武漢、成都設立知識產權審判庭,跨區域集中管轄案件;各級法院審結一審智慧財產權案件14.7萬件。此外更大刀闊斧進行司法制度改革,除實行案例指導制度、法官員額制度、法官去行政化,院長與庭長辦案常態化、審判權下放之外,更參考我國智財法院引入技術調查官制度、專家輔助人制度,以及美國「法庭之友」制度,聽取專家意見等,種種措施皆彰顯其營造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環境的決心。惟中國大陸專利訴訟體系目前仍存在管轄制度混亂、判決標準不一致、損害賠償金額偏低等問題,茲分述如下:

就案件管轄方面,截至2014年底,大陸具有專利案件管轄權的高級法院共有32個;而在大陸404個中級法院中,只有87個法院能夠審理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案件;3,000多個基層法院中,大概有6個能夠審理部分的專利案件。(註1)而且訴訟管轄制度複雜,對於專利糾紛案件之繫屬,甚至連法院本身都搞不清楚管轄權限。舉例來說,大陸雖有知識產權法院,但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無權限對深圳的專利案件進行審理;現在又有跨地域管轄知識產權法庭,部分建構在中級法院之下,有些則是隸屬基層法院,層級區分複雜。更甚者,若原告請求損害賠償金額較高,基層或中級法院就不能受理,必須交由高級法院審查。如此混亂的法院管轄體系,將大幅提高權利人透過訴訟進行自身權利保護的成本。

再者,法院判決標準仍然無法趨於一致。從案件審理結果看,不同地區法院判決結果不一致;上下級法院判決結果不一致;同一法院中不同合議庭判決結果也不一致;同一法院不同審判庭判決結果同樣不一致(民事、行政、刑事)。例如,去年大陸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庭共新收724件各類智財權案件;其中,最高法院提審案件共99件,不服判決申請再審(第三審)案件為601件;(註2)而提審與再審之間的數量落差,顯示當事人對於判決結果普遍不服。

此外,判定侵權與否,以及構成侵權後應如何計算賠償數額,對法院而言都是相當棘手的問題。根據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中心的研究顯示:2008~2012年的專利權侵權案件中,採取「法定賠償」的平均賠償額只有8萬元,通常只占到起訴人請求數額的1/3甚至更低。中南大學法學院劉強教授等人以1993~2013年中國法院受理的一、二審專利民事侵權訴訟案件判決書1,674份為樣本,分析結果顯示:發明專利案件的平均判賠金額為24.31萬元,實用新型專利案件的平均判賠金額為12.36萬元,外觀設計專利案件的平均判賠金額為6.38萬元。(註3)然而,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為例,2015年的平均判賠數額達45萬元,2016年專利侵權案件的平均賠償金額為141萬元、商標侵權案件平均賠償165萬元、著作權侵權案件平均賠償45.8萬元,顯示法院有意將判決損害賠償金額逐步提高,但相較於被侵權人之經濟利益損害,似仍有提升空間。

如同前述之《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綱要(2016-2020)》,提出包括建立協調開放的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政策體系、明確統一的裁判標準規則體系、均衡發展的智慧財產權法院體系、布局合理的案件管轄制度體系、符合智慧財產權案件特點的證據規則體系、科學合理的損害賠償制度體系以及配置專業領域法官、建立國際司法交流合作長效機制等主要目標,試圖對管轄制度混亂、判決標準不一致、損害賠償金額偏低等問題提出解決方案,惟實際成效如何,仍有待後續各行動方案實施後,加以觀察。

值得一提的是,大陸過去為了吸引外國資金,只要是涉外企業(外國、港、澳、台)發生智財糾紛案件,通常會受到各級法院特別關注。舉例來說,據統計2010~2013年間,浙江全省法院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1,169件,審結1,163件。在審結的境外權利人作為原告的案件中,原告勝訴率高達96%以上,但未來情況將會有很大的轉變。目前大陸司法環境強調依法平等保護原則,營造側重智慧財產的保護環境,面對當事人一方或是雙方為外國企業或是個人的案件,將逐漸趨於理性,不再給予特殊保護。

經典案例簡析:西電捷通起訴SONY 標準專利侵權

2017年3月22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西安西電捷通公司(IWNCom)訴SONY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SONY侵犯西電捷通專利號為 ZL02139508. X 的發明專利,該專利涉及WLAN Authentication and Privacy Infrastructure (WAPI)的標準必要專利(SEP)。該判決令SONY立即停止實施專利侵權行為,禁止製造並販賣所涉移動通訊裝置,並令支付相當於野i費3倍的經濟損失賠償和合理支出910萬元。

本案值得注意的要點有三:

首先,被告製造、銷售的被控侵權?品作?MT (行動終端) 一方,能否與AP(無線接入點)、AS(認證伺服器)共同實施涉案專利?對此,法院意見認為:間接侵權行為應以直接侵權行為的存在為前提,但是這並非要求專利權利人應該證明另一主體實際實施直接侵權行為,而是僅需證明產品的使用者使用產品將全面覆跼M利技術特徵即可,至於該使用者是否承擔侵權責任,則與間接侵權的成立無關。貍顙洏峇隤k專利中,實現「全面覆說v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技術特徵的行為主體多?用戶,而用戶因「非生?經營目的」不構成專利侵權,此時如果機械適用「間接侵權行?應以直接侵權行?的存在?前提」,將導致涉及用戶的使用方法專利不能獲得法律保護。(註4)

再者,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據專利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認為專利權用盡原則僅適用於「製造方法專利」,並不適用於本案的「使用方法專利」。惟依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今年4月20日公布新修訂的《專利侵權判定指南2017》,當中針對方法專利權利用盡部分也有一個條文,第四部分「不視?侵權的抗辯」中第131條第(4)點規定:「方法專利的專利權人或被野i人售出專門用於實施其方法的設備後,使用該設備實施該方法專利。」此一條文與案中兩造的意見是相契合的,但與一審法官的意見有所差異,因此針對方法專利權利用盡問題,未來二審走向令人期待。(註5)

此外,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最後支持原告主張之「以野i費的3倍確定賠償數額」計算標準,以及賠償律師費及其他訴訟中的合理支出,顯示該院判決亦朝加大損害賠償額度的方向發展。

大陸專利無效程序中的網路證據

網路證據在專利訴訟中的作用,主要有兩點:一、在專利侵權案件中,在對侵權行為進行蒐證時,透過經公證的網頁,固定被控侵權產品之證據;二、在專利無效程序中,以公證的網頁作為先前技術(Prior Art),對專利進行無效。(註6)

網路證據雖是電子證據(註7)中的一種,但是在無效過程中因有「專利」的技術性,因此網路證據比電子證據較為特殊,而無效程序中涉及的網路證據主要指:3GPP等行業標準組織公布的資料、電子文獻數據庫類的網站、政府網站、入口網站、行業信息網站、交易平台網站 (電子商務,如京東、天貓)、論壇類、部落客類網站 (在發布訊息時會自動生成發布時間)等。而專利無效審查的網路證據也有三性,分別是「真實性」、「公開性」及「時間性」。其中真實性的判斷標準有:網站的交互性、可靠度與穩定度、審核與記錄機制、權限管理機制等;公開性即指任何人想得知即可得知的狀態;時間性一般是指於網頁公開發布的時間,包括伺服器上記載的時間、日誌文件記載的上傳時間、發布時間及網頁內容修改時間等。(註8)由於網頁是虛擬的網路環境,而網路世界有可能會產生系統錯誤,因此與現實世界中的實體事實是有區別的,而請求人可以用實體證據補強,即同時提供網路及實體證據(報章雜誌等),加強證明此一證據之真實性。

另外有一點要特別注意,像是台灣一般常用的臉書 (Facebook)及Line等社群網站和通訊軟體,由於在大陸必須「翻牆」才能存取,因此在當地是被視為不合法。因此如果網路證據取自Facebook或是Line等非中國大陸合法使用之媒體,則必須要在域外(如香港)作公證的動作。

在大陸進行專利訴訟的建議(代結論)

前述之《「十三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提升其國內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水準,及《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綱要(2016-2020)》建構智慧財產權的司法保護環境,顯見中國大陸近年來皆以國家戰略層級不斷推動國內智財政策,同時也取得成效。正如中興通訊的首席知識產權律師、通訊知識產權部副部長胡毅先生,在前述之「中國大陸專利無效和訴訟實務發展與台商應對之道」研討會上表示,近年美國專利蟑螂(NPE)逐步轉向以德國為首的歐盟國家,中興通訊光是今年在德國已經被告10件;同時,越來越多NPE選擇轉向中國大陸逐鹿;預料在未來3~5年,中國大陸將未來是專利訴訟戰場!

不可諱言,國內科技企業在中國大陸經營,同樣會面對跨國企業發起的專利訴訟戰爭,前述案件的審理結果,未來可能成為科技產業調整發展的風向球,甚至是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規則的參照。為此,針對如何面對競爭者發起的專利爭訟,可歸結建議如下:一、法院對於權利保護範圍的限定解釋越趨嚴格,訴訟前應進行權利穩定性分析,明確權利範圍;二、專利民事案件應進行司法觀點、判例研究分析,選擇有利的管轄法院,專利行政案件則儘量蒐集在先案例;三、充分調查取證,完善侵權分析;四、善用訴前禁令、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臨時措施;五、訴訟中及時調整策略,適當採取和解、調解等有利方式結案。(註9)最後,希冀藉由本文對於近來中國大陸專利無效與訴訟發展的介紹,突顯其智財權司法保護環境的快速變化,讓國內企業能有更清晰的認識。(作者為工總智慧財產權組資深專員)

註1 程永順,「中國大陸專利無效和訴訟實務發展與台商應對之道」研討會簡報,2017年5月4日。
註2 同註1。
註3 劉強、沈立華、馬德帥,「我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數額實證研究」,武陵學刊,中國大陸,2014年10月9日。
註4 洪燕,「中國大陸專利無效和訴訟實務發展與台商應對之道」研討會簡報,2017年5月4日。
註5 同註5。
註6 郁舜,「中國大陸專利無效和訴訟實務發展與台商應對之道」研討會簡報,2017年5月4日。
註7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規定:「電子證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
註8 同註6。
註9 同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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