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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企業大多透過申請專利做為策略布局之方式,然隨著科技之發展,高科技產品推陳出新之速度越來越快,產品的生命週期越來越短,且專利申請時程長,後續維護亦須投注大量成本等特性,近來營業秘密逐漸取代了專利,成為企業於市場上競爭之關鍵利器。兩岸的營業秘密維權,雖皆有相關法規及主管機關維護,但最重要的仍是企業內部的保護措施,故除應加強同仁對營業秘密的認知及施行相關培訓外,亦可制定嚴謹的程序來界定營業秘密範疇,並藉以施行合理保密措施及建立完善管理制度。
文:陳建霖
隨著產業全球化的發展,無論是產品、技術、人才等要素,均產生國際性的流動,將全球產業建構成為一個跨國市場,各國產業相互競爭,藉以取得最大經濟利益。近年來,我國產業型態由過去傳統產業導向,移轉為高科技高知識產業,我國業者除於國內市場相互競爭外,更須將戰場拉抬到國際市場,進行國與國之間的廝殺。國際市場之競爭除透過專利布局外,高薪挖角競爭對手公司之專業技術人員或高階經理人,更是時有所聞。透過高薪挖角人才,藉以獲得競爭對手之技術及營業秘密。專業技術及營業秘密為各企業於市場競爭上廝殺的利器與優勢,需長年投注資本及心力進行研發,方能獲得成果,若遭竊,即代表長年累積之心血將毀於一旦。
我國營業秘密保護發展及規範
過去企業大多透過申請專利做為策略布局之方式,然隨著科技之發展,高科技產品推陳出新之速度越來越快,產品的生命週期越來越短,且專利申請時程長,後續維護亦須投注大量成本等特性,近來營業秘密逐漸取代了專利,成為企業於市場上競爭之關鍵利器,其重要性不言可喻。
2013年以前 ,我國《營業秘密法》並無刑責,過去侵害營業秘密之案件,僅能用背信罪、洩漏工商秘密罪或《著作權法》等法規加以保護,且刑度也不高。直至2013年,在我國政府相關單位,以及包括台積電、聯發科、台灣康寧、友達等科技大廠在內的民間單位大力推動下,我國《營業秘密法》增訂了刑責,並將行為態樣規範的更加清楚;此外,前述科技大廠更於2016年自主推動成立「台灣營業秘密保護促進協會」,除提供產業營業秘密管理之交流平台外,更扮演與政府對話、提供建言、與檢警調機關合作、以及協助檢調了解產業特性等角色。
營業秘密之成立有三個要件:「秘密性」、「經濟性」、「保密措施」。秘密性係指一般大眾是否可輕易從公開管道得知之資訊,具獨特性之資訊方具秘密性;經濟性係指是否能影響企業競爭優勢;保密措施則係指,包含文件管理(資訊、網路控管)、人員管理(保密協定、競業禁止條款)等作法。
實務上認為只要欲保護之無形資產能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之構成要件,該無形資產即能成為營業秘密之客體;民事上,依《營業秘密法》第12條、第13條之規定,若第三人侵害營業秘密者,企業主得請求損害賠償,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3倍;刑事上,若侵害行為同時符合刑法上之構成要件,行為人尚有成立背信罪、洩漏工商秘密罪、利用電腦洩密罪;人事管理上,實務認為若一無形資產被認定為營業秘密,則企業主與得知此營業秘密之員工或被授權人簽屬之競業禁止約定及保密約定較不容易被認定為不合理。
大陸營業秘密保護發展及規範
而在大陸的營業秘密(大陸稱之為商業秘密)保護,據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年鑑之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不正當競爭案件中,侵犯商業秘密之案件總數為20件,然到了2016年則成長至52件,顯示出商業秘密之侵犯於中國大陸日益增長。
侵害商業秘密屬於大陸《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禁止之不正當競爭行為,於該法第9條中定義:「所謂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當商業秘密受到侵害時,則可透過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機關申訴、向法院提民事訴訟、向公安機關報案、以及向法院聲請商業秘密的訴訟禁令等四項救濟管道為之。而法院在審判商業秘密案件時,會檢視四個要件:侵權行為之存在(係指行為人洩露、使用企業之商業秘密)、損害事實之存在(企業其商業秘密被侵犯,造成經濟損失)、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因果關係、行為人存在主觀上之過錯。
目前大陸商業秘密保護上,碰上的難點有:刑事案件立案,一般需要求鑑定「秘密性」,企業需將具有「密點」的文件交付鑑定,有著商業秘密再次洩漏之風險;且多數具商業秘密性質的文件,企業內部管理措施不足。此外,若企業對其所擁有的商業秘密掌握度都不足,當該企業之商業秘密受到侵害時,恐無法提交訴訟相關資料,且難以有效展開商業秘密訴訟;更甚者,若無合理的保密措施,該企業擁有之核心技術無法被視為商業秘密,導致訴訟標的之失格。
營業秘密保護為企業競爭力基石
兩岸的營業秘密維權,皆有相關法規及主管機關維護之,然最重要的仍是企業內部的保護措施,除可加強同仁對營業秘密的認知,實行營業秘密相關培訓,亦可制定嚴謹的程序來界定營業秘密範疇,藉以施行合理保密措施,建立起完善的硬體及軟體管理制度。以營業秘密之方式保護企業之無形資產,相較於透過專利申請之方式保護有其優點,然需注意營業秘密並非能透過申請而由智慧財產局所核准之權利,而是在個案中由法院審視企業就無形資產所採取之保護措施是否符合營業秘密法之規定而視,故企業於台灣或大陸的營業秘密保護,如何解釋其保護無形資產所採取之手段已符合營業秘密相關法規所訂定之要件,實為採行營業秘密保護最重要之處。(作者為工總智慧財產權組資深專員)
參考資料:
吳明機,營業秘密法對產業之重要性,經新聞,2017年1月19日。
王偉霖,善用營業秘密,妥善保護無形資產,逢甲大學圖書館部落格,2011年9月14日。
財訊,《營業祕密法》定罪率低,關鍵在這 3 件事,財經新報,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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