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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減稅引導企業境外資金投資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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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川普總統為能藉由「減少稅負」政策,提升其國內投資、促進美國經濟再度成長,乃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稅改,讓美國企業於2017年以前海外轉投資獲利分配回美國的所得稅率,由35%降至15.5%或8%;2018年以後所產生之盈餘且分配回美國部分,則完全免稅。結果,吸引美國跨國企業將大量境外轉投資盈餘匯回美國,除造成美國企業的海外子公司於今年上半年自海外淨匯回2,170億美元,全球外國直接投資也在今年上半年較去年同期銳減四成。世界各國為因應美國稅改所帶來的資金磁吸效應,也皆競相施行減稅等優惠措施,以爭取資金。

   近來,台灣企業海外布局受到中美發生貿易大戰影響甚鉅,乃紛紛進行海外產業鏈、資金的重新佈局及移轉,如果此時我政府能以美國為師,提出減稅措施,必定能讓台灣企業願意將其早期境外轉投資的大量盈餘﹙約4.86兆台幣﹚,一次性分配回台灣,或分配予企業股東、員工,或用於投資台灣其他產業,應可有效提振國內投資、促進經濟、產業發展、增加政府稅收,同時也能增加大量的工作機會,帶動國內薪資水準的上升。

   反之,政府若仍執意依所得稅法第3條,對分配回台的台灣企業境外資金強課20%營利事業所得稅,台灣企業必定會放棄將海外大量轉投資盈餘移回台灣,而且其境外資金一旦佈局完成,因重新佈局成本極高,數年內將無法再期待其回台投資。

其次,即使自105年7月27日起,政府可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對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由本國居民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受控外國企業﹙CFC﹚不分配盈餘,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法並不溯及法律生效前,故很難對其境外轉投資所累積的大量盈餘課徵稅賦。

   第三,台灣企業因長期深耕台灣,若能鼓勵其將境外轉投資盈餘匯回,並針對台灣特定項目進行投資,其意願度及穩定度皆優於外國投資人,也不會因全球局勢變化而輕易將資金撤出。

   因此,我們建議政府︰

   一、台灣企業將境外資金分配回台灣公司,依照其分配時點,給予一次性的優惠課稅,亦即其若於施行當年度將境外轉投資獲利分配回台灣,僅需依7%之稅率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若於施行後第二年將境外轉投資獲利分配回台灣,則依9%之稅率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台灣企業將境外轉投資獲利分配回台灣,並投資於前瞻基礎建設計畫及相關子計畫、五+二產業創新計畫及相關子計畫、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新創事業、社會企業、托育事業、社福公益機構、經濟部公告的產業,或擴大境內投資,且持續投資滿三年,前揭7%、9%的稅率得再減半,以大幅提高台灣企業將境外資金轉回台灣投資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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