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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大社工業區正名為甲種工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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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2日,高雄市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將大社工業區降編為乙種工業區,並正提報內政部都委會審議,引起產業界一陣譁然。因為大社工業區一旦降編為乙種工業區,勢必迫使區內11家生產塑膠、橡膠及纖維原料、電子光電特用化學品之甲種工業廠商無法在區內生產,除將讓國內石化相關產業鏈及電子光電產業鏈中斷,造成國家與地方無可彌補的損失,也恐使已在區內進行石化高值化投資的外商產生撤資效應,以及讓4,057名相關從業人員失業,更侵害擁有土地廠商的財產權益。

  大社工業區是經濟部工業局於民國62年為促進我國工業發展,解決石化原料仰賴國外進口之不便,增強國際市場之競爭力,以及繁榮地方經濟、提供就業機會,而依據當時的獎勵投資條例所編定開發的工業區,即使獎勵投資條例已經廢止了,但依照目前產業創新條例第68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依照原獎勵投資條例或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適用產業創新條例。」

  而且,依產業創新條例第9章產業園區之設置管理,有關產業園區﹙工業區﹚之開發、土地使用及廢止,已有特別規定,應優先於其他法令。再依產業創新條例第55條第1項規定︰「產業園區之全部或一部分,因環境變遷而無存續必要者,原核定設置之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定,……。」目前大社工業區既符合當初設置目的,原核定設置之主管機關—經濟部也並無將其廢止,甚至經濟部更於107年8月3日去函高雄市政府敘明︰「……案涉本部轄管大社工業區內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項目變更,既有區內廠商後續營運權益影響甚鉅。……本部自98年起即積極且持續辦理環境監測、輔導區內廠商改善製程設備並落實工安管理;亦同步推動石化高值化產業政策,運用資源整合、循環利用、減少廢棄物等目標,輔導業者發展低污染、高附加價值產品……。」

  可是,高雄市政府仍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通盤檢討之規定,欲將大社工業區降編為乙種工業區,如此不僅等同廢止工業區,更有違產業創新條例規定,以及侵奪原核定主管機關之權限。
  儘管高雄市政府降編大社為乙種工業區的理由,是依據民國87年合併前的高雄縣政府公告發布實施「變更大社都市計畫案」變更工業區為特種工業區時,在計畫書中訂定的附帶條件之一「特種工業區內之廠商應於107年以前完成遷廠,並由縣政府依法定程序變更為乙種工業區」。但是,目前區內除無煉油、輕油裂解等特種工業,高雄市政府也無找尋適當遷建地點輔導區內廠商遷廠,卻逕自將工業區降編為乙種,讓區內廠商在違法的情況下無法生產。

  因此,我們建議高雄市政府與中央相關主管機關應積極打造現代化石化產業園區,讓大社工業區內廠商順利完成遷廠;在未遷廠前,應將大社工業區正名為甲種工業區,讓廠商得持續在區內引進新科技、新技術進行節能、環境改善與高值化投資,以兼顧環保、產業經濟及勞工工作權,創造居民、廠商與政府三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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