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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科技產業發展雖如火箭般突破天際,但相關法規卻追不上腳步,例如數位匯流之發展,導致利用型態與權利範圍界線模糊,產生爭議。緣此,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廣邀學者專家就著作權整體法制進行檢討,並參酌各國著作權法制,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預計修正32條、增訂5條、刪除3條,除因應數位時代進行整併及修正外,亦針對著作權歸屬規定、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規定、賠償損害規定,以及不合時宜之刑事責任規定等進行修正。
文:林富傑
新興科技的應用不斷推陳出新,於數位匯流之時代下,科技之發展催生出了與無線電視、有線電視等傳統媒體截然不同之網際網路影視平台服務,如:IPTV、OTT等。近年來,我國在網際網路之普及、平價之網路費用等優勢下,使得我國視聽用戶之收視習慣已日漸改變,除了各國網路媒體服務業者進入我國市場,我國本土業者亦致力發展自有之服務平台。
數位科技的發展確實帶領了人們走入了更為方便、先進的數位生活,但對於既有之法律規範,同時也產生了巨大的衝擊。晚近幾年,科技產業之發展早已如火箭般突破天際,法律抬頭仰望時,才發覺早已追不上其腳步。數位匯流之發展導致利用型態與權利範圍界線模糊,產生爭議。另依據司法實踐,亦有不合時宜之處,例如︰著作權利規範不盡明確、著作流通常遇到阻礙、著作權人權利保護不夠完善,以及著作權侵權行為未獲有效遏止等問題,實有進一步釐清與調整之必要。
著作權法修正要點
緣此,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廣邀學者專家就著作權整體法制檢討及修法方向舉行會議,獲得共識,針對我國產業之發展及實務所產生之重要著作權問題,參酌各國著作權法制,爰擬具「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計修正三十二條、增訂五條、刪除三條,並於今(109)年2月25日舉辦「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本次修法除因應數位時代之整併及修正外,同時亦針對著作權歸屬規定、著作人格權及財產權規定、賠償損害規定,以及不合時宜之刑事責任規定等進行修正。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科技發展需要,整併及修正著作財產權之無形權能規定:著作權制?之發展,向來伴隨著資訊科技之應用而產生新衝突與妥協,近來網路、數位匯流、雲端技術、電子書及網路電視IPTV等新興科技之應用不斷推陳出新,使得無形利用權能逐漸成為著作權法制之核心,本法須因應科技發展之技術層面,加以調整修正,方能適應實務需求。爰就數位匯流發展導致利用型態與權利範圍界線模糊之問題,修正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定義;針對網路及傳播設備之發展,增訂再公開傳達權;就公開演出及公開口述不易區分之問題,將現行公開口述納入公開演出;並修正公開演出之定義及簡化公開上映之定義,俾利理解。(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檢討著作權歸屬規定之合理性:依現行本法規定,職務著作及出資聘人完成著作,如未約定著作人,其著作人分別歸屬於受雇人及受聘人,在此種情形下,著作財產權僅得以契約約定全部由受僱人或雇用人及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缺乏彈性,亦不符社會需要,爰修正使雇用人與受僱人或受聘人與出資人之約定更有彈性(如雙方各享有一部分之著作財產權,或約定著作財產權由第三人享有等),以符合契約自由原則。(修正條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三、促進著作流通利用,修正著作人格權規定:依現行本法規定,著作人就其未公開發表之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本次修正考量表演通常係在表演人同意公開發表之前提下進行,並無公開發表與否之問題,爰參照國際公約及日本、韓國及德國等,明文增訂排除表演人之公開發表權。另新修正之學位授予法已明定,國家圖書館保存之博士、碩士論文、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應提供公眾於館內閱覽,由於係基於公共利益及政策需求,屬於其他法令規定須將著作予以公開者,故著作權法即有調整公開發表定義之必要,以促進著作流通利用。(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十五條)
四、將著作財產權限制規定,作更為合理之修正:本法固以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為目的,惟為兼顧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之整體發展,於必要時,亦須予以限制。現行本法合理使用之項目,已不足因應網路及數位時代需求,爰針對立法或行政目的、司法及行政程序、教育目的、公法人著作、引用、非營利目的及時事問題轉載等規定進行修正,並參考國外立法例,增訂遠距教學及國家圖書館數位典藏等合理使用規定。另為使著作財產權限制規定更加明確,俾利遵循,修正現行條文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等著作財產權限制規定之適用要件,並刪除相關條文所定在合理範圍內之要件(除現行條文第五十一條規定外),使其不須再依現行條文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合理使用概括條款之判斷基準再行檢視,只要符合各該規定,即可利用。(修正條文第四十四條至第 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至第五十五條之一、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五條)
五、修正損害賠償規定:現行法定賠償實務,被害人須先依現行條文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惟著作權係無體財產,被害人實際受損害之情形, 往往難以計算或證明,爰明定被害人得選擇依授權所得收取之權利金為損害計算,或得選擇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之規定,解決損害賠償不易舉證之問題,並提升被害人以民事賠償取代刑事訴訟之意願。(修正條文第八十八條)
六、檢討修正不合時宜之刑事責任規定:現行部分著作權之刑事責任訂有6個月法定刑下限,實務執行呈現情輕法重之失衡問題,致罪責不相符,有違刑法謙抑原則,爰予刪除。另針對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之行為,現行條文分別針對正版品及盜版品訂有處罰規定,惟規範要件及刑?差異不大,不符合社會情感,爰刪除散布正版品之刑事處罰規定,而循民事救濟途徑,藉以與散布盜版品之歸責性加以區隔。至於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之侵害態樣則另訂處罰規定。此外,由於違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規定僅有民事責任,為求衡平,爰將違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之後續散布行為予以除罪化,違反者均屬民事責任。(修正條文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一)(作者為工總智慧財產權組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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