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9
歐盟於2019年提出的「歐洲綠政」政策中,最令國際關注及具全面影響力的,就是擬對碳足跡不同的進口產品課徵與歐盟同類產品排碳成本相當的邊境稅費的「碳邊境調整措施(CBAM)」,雖然CBAM將滋生許多是否違反現行WTO法規的爭議,但因歐盟是我國第5大貿易夥伴,CBAM一旦付諸實施,對我影響之大自不待言。為此,我應深入了解歐盟的碳排放交易制度及CBAM實質內容,並儘速提出能與國際接軌的氣候政策及嚴謹的碳排放管理機制,以協助產業低碳轉型降低衝擊,並在未來談判過程爭取優惠的條件。
文:林聖忠
依據巴黎協定揭櫫的目標,至本世紀中全球平均氣溫上升必須控制在1.5oC以內,而平均溫度上升與大氣中二氧化碳濃度有正相關,人為二氧化碳排放至大氣中的數量越多,平均溫度上升就愈快。為確保巴黎協定目標的達成,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提出了碳預算(carbon budget)或排放差距(emission gap)的?念,揭示地球的現行危機。所謂碳預算,就是「如果希望將平均氣溫上升控制在1.5oC,全球還可以排放CO2的總量」。依據IPCC SR15 報告,自2020年起算,距離1.5oC的臨界點,全球僅剩4,950 噸的碳預算(50%機率)。目前全球每年CO2的排放總量約為500萬噸,以此數量估算,不出10年,即2030年之前,必將用罄前述碳預算,而使人類陷入嚴峻的氣候危機。
碳洩漏問題(carbon leakage)
為避免可能的氣候危機,節能減排成為全球普遍的關切,政府與民間紛紛提出具雄心的減碳方案,多數都以2050年(或更早)為達成碳中和的目標期程。目前全球已有449個城市、22個國家與地區、1,101家企業及45家機構投資者承諾2050年達成碳中和,合計約占全球65%溫室氣體排放量。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是全球性問題,無法經由單一或少數國家的努力而獲得全面解決,必須由全球國家共同合作處理。理論上若能將全球碳預算,以適當方式分配給每一個國家,課以相同的減碳責任,限期達成,似乎是一個合理的解決方式。然而因種種歷史及政經因素,此種做法在實務上並不可行,因為巴黎協定第二條就明定:「本協定的履行將體現公平及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則」。經濟發展程度不同的國家所面臨的氣候問題各不相同,檯面上各國的減碳雄心或承諾,若無具體的政策規劃、減碳路徑及法制規範,終究難收實質績效。此外,如果只有少數國家嚴格管制,其他國家放縱鬆弛,亦難免發生產業外移、競爭力流失及碳洩漏的顧慮。
(詳全文 請見工總產業雜誌110年7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