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總會服務網 -- 大陸專利法四度修法簡析
正在加載......
大陸專利法四度修法簡析

589

鑒於中國大陸近來進行第四次《專利法》修法,在甫落幕的「第十三屆兩岸專利論壇」中經常被提及,故本文特就該法的修正重點進行說明,以供業界先進參考。又本次中國大陸《專利法》修法的主要亮點,包括:一、提高侵權成本,加強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二、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加強專利公共服務;三、完善專利授權制度,提高專利審查品質。至於比較兩岸最新《專利法》得知︰一、兩岸對專利懲罰性賠償皆有共識;二、大陸於《專利法》中有引進法定賠償額規定,台灣則無;三、兩岸對於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於修法後趨於一致。

 

 

文:張遠博

 

 

 

 

全國工業總會於2021年12月23日舉行「第十三屆兩岸專利論壇」,由於新冠疫情影響下,實體兩岸專利論壇活動仍無法實現,因此本論壇採兩岸會場進行線上交流。工業總會智慧財產權委員會統計本次活動:線上報名參加人數為685人、線上出席人數為474人,顯示兩岸睽違2年所舉辦之論壇廣受智慧財產權各界的期待。 

 

本次論壇齊聚兩岸專業人士,聚焦「兩岸專利法律與實務最新發展」、「兩岸人工智慧領域專利審查實務發展探討」、「數位科技專利布局與訴訟策略」、以及「後疫情研究機構應對創新專利策略」、「後疫情創造專利權價值最大化策略分享」、「後疫情全球專利運營之變革與因應」、「後疫情人工智慧標準化與標準必要專利與專利運營」等專利創新熱點議題。 

 

本文特整理此次論壇中所提及之「中國大陸專利法第四次重大修法」相關規定,試提供後續業界先進可了解參考之修法建議。 

 

中國大陸《專利法》修改背景與重點 

 

中國大陸《專利法》於1985年實施,並分別於1992年、2000年、2008年進行過三次修改。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2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修改後《專利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次《專利法》修法歷時8年之久。 

 

本次《專利法》修改主要亮點,包括:一、加強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二、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三、完善專利授權制度等內容,以下進行說明: 

 

一、提高侵權成本,加強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

 

 (一)針對故意侵權行為建立完整懲罰性賠償制度,可適用一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並將法定賠償額下限人民幣(下同) 一萬元提高至三萬元,上限一百萬元提高至五百萬元。修法後從《專利法》可看出其目的在與中國大陸之商標法、反不當競爭法、民法典以及著作權法等完整建立懲罰金賠償制度;並將侵權成本、賠償力度與通貨膨脹等因素納入考量,進而提高法定賠償金額。 

 

將《專利法》第63條改為第68條且將第64條規定移至第69條,前述兩條規定進而完善行政單位執法措施項目且提高專利侵權不法所得之懲罰力度由過去四倍提高至五倍,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從過往二十萬元提高至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增加《專利法》第70條明確賦予了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即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權利。但對於“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界定和判斷,需要通過後續制定司法解釋或者修訂實施細則予以完善,同時第二項,還規定了地方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合併處理、跨區域處理特定類型之專利侵權糾紛案件,進一步簡化了地方政府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程序。 

 

(二)民事訴訟法中之舉證責任,亦適用專利民事侵權訴訟中,然專利權客體存在於無形、隱蔽性高等特點,受侵害之專利權人舉證較為困難,故於《專利法》修法後之第71條第3項,當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之帳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情況下,法院將舉證責任倒置,並可參考權利人所主張與提供之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三)《專利法》第42條修法「延長專利保護期限」,因外觀設計所涉及之領域較為廣泛,各項產品生命週期差異較大,故對於其保護之需求產生多樣性,並由於中國大陸關於外觀設計的10年保護期限首次在1992年《專利法》中寫入,至今尚未做過修訂,為了加入「工業設計國際註冊之海牙協定」(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s)之需要,將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由現行《專利法》規定的10年延長至15年。 

 

(四)針對「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增修《專利法》第42條第2項: 

 

第一類,關於「發明專利申請」授權的過程中,自發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後授予發明專利權者,由於國家專利行政部門之原因導致不合理授權延遲,專利權人可請求補償專利保護有效期。 

 

第二類,關於「藥品專利期限補償」規定,即為補償新藥上市申請審查所占用之時間,對在中國大陸獲得上市許可之新藥相關發明專利,應專利權人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5年,新藥批准上市後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14年,目的是為了保護專利人因審查期間所損失之專利保護時效,又因藥品須經臨床實驗之特殊性時常造成上市延宕,為避免限縮專利藥上市後之市場獨占保護期間,致原廠無法回收研發成本並創造利潤等情況,故引入藥品專利期間補償制度,鼓勵企業研發新藥之積極性。 

 

(五)新增《專利法》第76條有關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台灣稱之專利連結制度(patent linkage)」,將仿製藥品「台灣亦稱之學名藥」申請審查程序與專利糾紛解決程序互相連結,以嘉獎原廠開發出新藥的獎勵措施之一,同時也提供仿製藥提早上市的誘因。 

 

(六)新增《專利法》第20條確立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由於近年來許多NPE機構「「Non-Practicing Entity」,即指不從事任何商品生產,亦不從事任何研發工作者,其可包含兩種類型,其一,為大學和研究機構,其二,係由個人或是中小型組織/團體以購買專利的方式來獲得專利權,並藉由專利權本質上的排他性特徵,以訴訟方式來控告侵害其專利權的成功商品製造者。」成為中國大陸專利訴訟的原告。專利訴訟也成為一些廠商牽制或延緩競爭對手IPO(首次公開募股)的重要手段。事實上,不論是NPE機構發起的訴訟,還是相關企業抓準時機特意提起的糾紛,其行為有無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是否存在濫用專利權等情形,實務上存在疑問。這是中國大陸第一次將「禁止專利權濫用」的原則明文化,對於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同時規範專利權許可授權領域的市場秩序,促進專利許可授權模式良性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二、促進專利實施和運用,加強專利公共服務 

 

《專利法》修正後第6條及第15條,基於“鼓勵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實行產權激勵,採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受益;”並通過公共服務解決專利技術供需雙方資訊不對稱問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專利轉化效率;然而鼓勵部分仍屬各單位原自治範疇僅為倡導性條例。 

 

新訂定專利開放許可(台灣稱作「授權」)制度,對於擁有專利較多的技術大廠,既可以選擇通過自行協商方式,與潛在的合作對象進行許可,亦可透過「開放許可」制度將申請通過之專利,提供行政部門面對潛在不特定廠商實現許可合作,減少重複投入成本產生。 

 

三、完善專利授權制度,提高專利審查品質 

 

新增《專利法》第2條有關局部(台灣稱作「部分」)外觀設計保護,意即針對產品某一局部所作出的創新設計,比如陶瓷壺的壺口、電暖爐按鈕等,是對整體保護的一種延伸,然而並非產品設計任何一局部皆可作為局部外觀設計的保護客體。 

 

另有鑑於中國大陸新冠疫情嚴峻的特殊情形,《專利法》因應修正第24條在專利申請日前六個月內,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者,不喪失新穎性。 

 

後續於《專利法》第29條增加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國內優先權制度,並於第30條中提供申請人更寬鬆之優先權申請程式期限,以及更多救濟手段。 

 

於《專利法》第66條中將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侵權案件中專利權評價報告提交人,擴及至專利權人、利害關係人或被控侵權人亦可主動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達到完善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 

 

觀察與結語 

 

綜觀本次中國大陸《專利法》修法進行整理:其一、就專利懲罰性賠償兩岸皆有共識,在懲罰力道方面台灣目前為三倍,而中國大陸提高至五倍,就提高侵權成本遏止惡意侵權行為將會有非常大的效果;其二、法定賠償額部分,台灣僅商標法、著作權法中存有法定賠償額規定,中國大陸則於《專利法》引進法定賠償額規定,台灣是否跟進有待後續評估與深入研究;其三、兩岸對於外觀設計專利(台灣稱「設計專利」)保護期限,於修法後趨於一致。 

 

兩岸皆面臨專利技術轉換率不高情況,中國大陸目前提出修法引入「開放許可制度」,實為提供我國一個參考;另對於「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目前我國亦尚未引入此制度,若因行政疏失導致申請人之延宕損失,補償機制後續是否入法實為值得討論,然台灣於藥品專利補償制度相對較完善。 

 

其他專責單位文字調整係基於2019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複審委員會已更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複審和無效審理部」處理,後續條文中單位皆文字修訂為:「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等,以完備修法內容。 

 

時隔兩年由工總所舉辦之兩岸專利論壇,實質幫助雙方實務與法制層面上的深度交流,會議中精闢之見解與務實對話,充分能夠讓雙方就未來法制革新與專利保護有更多學習成長的地方。(作者為工總智慧財產權組資深專員)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