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總會服務網 -- 推動CFC應避免影響台商投資
正在加載......
推動CFC應避免影響台商投資

589

 

受控外國企業CFC(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受控外國企業)係指營利事業或個人在低稅負地區(如租稅天堂)設立由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將利潤移轉並保留在CFC國家或地區,透過控制CFC的股利決策,刻意不分配保留盈餘。因為這種刻意不分配保留盈餘的作為,可能影響台灣的稅負收入,所以財政部在105年7月及106年5月,分別公告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針對CFC之營利事業及個人徵納「海外所得稅」。這兩項修法,雖然在105及106年即已公告,但並未實施,而是授權行政院另外訂定施行日期,而行政院於今年1月14日核定自1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 

 

針對即將上路之CFC法規,許多全球布局的業者認為,CFC在上路時,應考慮許多台商當初的投資布局實際上並非以避稅為前提,僅為因應當時的投資法規與考慮為集團企業增加更多投資收益與降低風險所規劃的整體投資計畫,這些海外布局並無逃稅意圖。 

 

綜整來說,業者在法規適用上,普遍存在以下擔憂︰ 

 

一、台商企業對外投資方式將受到限制,影響台商企業走向世界。 

 

二、台商企業海外籌資架購受限,影響台商企業募資擴張營運。 

 

三、台商企業與海外夥伴合作模式受限,影響台商企業升級。 

 

四、未實現獲利要先繳稅,造成台商企業資金壓力。 

 

五、台商企業若為符合法令變更投資架構,將增加企業不必要營運成本。 

 

產業界理解政府的立場,也感謝財政部排除非低稅負國家的境外所得,但,明年上路的CFC,還是對企業造成很大的困擾與納稅成本,對於企業的全球競爭力產生一定的影響,因為這些本來可以拿來繼續投資的盈餘,卻必須先拿來繳稅,沒有辦法壯大事業,或必須立刻處理現行的投資架構,影響廠商的全球布局策略。 

 

現行台商集團之海外轉投資事業,多半係由台灣公司直接或CFC持有,依照財政部的建議,台商可以調整投資架構或營運策略,但這些對台商而言,是非常困難的,牽一髮而動全身,因為台商集團改變現行持股架構或交易模式,可能與集團的全球布局策略或規劃衝突,更可能因持股架構調整,導致企業獲利減損及增加非必要的營運成本,最重要的是,這些因調整所生的稅負都繳給國外了。 

 

因此,工總提出兩項建議: 

 

一、將CFC「間接持有」且具實質營運活動的這些設在較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轉投資事業,比照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轉投資事業,計算盈餘所得。如果範圍過大,是否可以考慮只列入港星,降低廠商衝擊。 

 

二、建議將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自CFC當年盈餘扣除,否則等於要求廠商提前繳稅,不公平且衝擊過大。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