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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對智慧財產權運用、保護、管理,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在2021年發布許多政策與法規,作為中國大陸智慧財產戰略布局與指引,因此許多法規陸續於2022年1月1日正式上路。其中新版《商標審查審理指南》最受矚目,它是中國大陸商標法自1983年實施以來,第一部涵蓋商標業務的審查標準全部流程,對於中國大陸商標發展具有深度意義。
文:張遠博
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1年11月22日頒布了《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並從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原《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宣告廢止。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整體結構分為上、下兩編,上編是「形式審查和事務工作編」,分成五部分共二十五章;下編「商標審查審理編」共十九章,主要是講商標註冊的實質審查 ,主要分為絕對條件、相對條件、維持商標效力的審查。
上編「形式審查和事務工作編」依照商標業務規模劃分為五個部分,依序規範了中國大陸商標各申請業務的形式審查,商品服務和商標檢索要素分類,商標變更、延展、轉讓等其他商標業務審查,馬德里商標國際註冊審查以及商標申請事務處理。
下編「商標審查審理編」則共有十九章,是在原有《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基礎上進行修訂完善而成(註2)。
在內容編排上,《指南》於各章設立「釋義」部分,嵌入指導案例說明相關條款如何適用,更進一步提高了指引的確定性。並於商標法第四次修正中,新增第四條第一款「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為適應該條修正,故新增下編第二章,於審查審理中明確規範「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的商標認定和適用。
《商標審查審理指南》中相關條目之修改:
一、設置“概述”篇章 明確了審查適用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標準執行一致與個案審查原則,內容明確一些基本概念:混淆、不正當手段與惡意。
二、新增“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審理” 增加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註冊申請的審查審理”,將考量因素、異議和評審環節所適用的情形差異進行明定。肯定申請人基於防禦目的申請與其註冊商標標識相同或近似商標以及為具有現實預期的未來業務服務,預先申請商標之行為。
三、完善商標法第十條審查審理相關內容:增加了不規範漢字的判斷標準,明確漢字為書法體或筆劃經圖形化、藝術化設計,或者明顯為外文中漢字。
四、修改並優化普通商標顯著性特徵審查審理的相關內容:修改”缺乏顯著特徵的文字+圖形”的商標顯著性判斷規則:文字部分不具備顯著特徵,則該商標整體應認定為缺乏顯著特徵。
五、明確了商標相同、近似審查審理的相關內容:新增普通商標與集體商標與證明商標相同、近似的審查標準。同時,明定同一申請人不能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註冊兩種不同種類型的相同近似商標。
六、將商標代理機構申請註冊商標的審查審理相關內容加以明訂其申請範圍。
七、補充“損害他人在先權利 ”的審查審理相關內容:增加了“地理標誌”作為獨立優先權利類型;明定“其他應予保護的合法在先權益包括:作品名稱、作品中角色名稱”。
八、內文修正「搶註他人已使用並有一定影響之商標」審查審理內容:將“他人已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為未註冊商標,未註冊商標包括在系爭商標申請日前未提出商標註冊申請或註冊期滿未延展的商標加以明訂。審查審理內容將“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認定中的商標其使用需在中國大陸的限制取消。且商標是否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判定時間點改為在系爭商標申請日前。
九、明定撤銷註冊商標案件的審查審理相關內容:適應電商、網路交易發展,將網路、電子商務平臺交易單據、交易記錄納入商標使用證據的判定中。
十、明訂審查意見之適用範圍:審查意見書是商標註冊實質審查程序中審查員自由裁量權之組成部分。審查員認為商標註冊不符規定,但經申請人說明或修正後有可能克服前述障礙者,於一定期限內做出修正補充,僅在案情複雜必要時啟動。
其他有關商標新法相關措施
國家知識產權局於去年2021年12月13日發布《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並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商標一般違法判斷標準》為違反商標管理秩序的行為提供了統一的判斷標準。
另,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第453號公告(註3),內容提到自2022年1月1日起,公告註冊及其他商標申請產生的商標註冊證,以紙本形式提交商標申請的寄發《領取商標註冊證通知書》,註冊人按通知書指定網址和提取碼,登錄中國商標網獲取電子商標註冊證;以電子方式提交商標申請的登錄,並獲取電子商標註冊證,該證可自行查看和下載列印,局將不再發放紙本商標註冊證。
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2年1月14日發布《商標註冊申請快速審查辦法(試行)》的467號公告(註4),並宣布於同日開始施行該辦法。其第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註冊申請,可以請求快速審查:
一、涉及國家或省級重大工程、重大專案、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賽事、重大展會等名稱,且商標保護具有緊迫性的;
二、在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特別重大事故災難、特別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特別重大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期間,與應對該突發公共事件直接相關的;
三、為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推動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實施確有必要的;
四、其他對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作者為工總智慧財產權組資深專員)
參考資料:
註1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四六二號,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11/22/art_74_171575.html(最後瀏覽日2022年8月28日)
註2 畢秋豔 ,北京恒都(杭州)律師事務所,https://www.zhichanli.com/p/1123764650(最後瀏覽日2022年8月24日)
註3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四五三號,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1/10/12/art_74_170694.html(最後瀏覽日2022年8月25日)
註4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四六七號,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18/art_74_172820.html (最後瀏覽日202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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