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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CFC課稅新制釋疑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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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反避稅潮流下,我國受控外國公司CFC課稅新制將於明(112)年上路,只要是透過受控外國公司在大陸、越南、台灣等地投資,或透過第三地公司境外接單、買賣金融商品、持有不動產、投資理財、藏富,若CFC公司產生利潤,台灣持股企業就需報繳20%營所稅、台灣持股稅務居民也需報繳20%最低稅負。近日香港稅改對企業適用CFC課稅新制有無影響?另財政部為利CFC課稅新制順利實施,除加強宣導外,也就各界提出之疑義,提出釋疑,本文特將相關要點介紹於後,供企業、個人因應CFC新制參考。

 

 

文:蕭貴珠

 

 

 

 

為接軌國際反避稅,防杜跨國企業藉於低稅負國家地區成立受控外國企業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稅負,我國於105年7月27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建立營利事業CFC課稅制度;106年5月10日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建立個人CFC課稅制度。 

 

行政院核定CFC課稅於112年上路,企業及個人113年5月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只要是透過受控外國公司在大陸、越南、台灣等地投資,或透過第三地公司境外接單、買賣金融商品、持有不動產、投資理財、藏富,CFC公司產生利潤,因CFC課稅之實施,台灣持股企業就需報繳20%營所稅、台灣持股稅務居民就需報繳20%最低稅負。總之,CFC是針對台灣股東直接海外持股盈餘之課稅。 

 

財政部107年9月28日公布了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名單,包括:愛爾蘭、模里西斯、開曼群島、馬來西亞、新加坡、香港等,均列入適用CFC名單。而香港是跨國企業轉投資中國大陸的重要樞紐,近日進行的稅改對台商有何影響? 香港稅改對企業適用CFC有無影響?隨著CFC新制上路時間的迫近,為利新制順利實施,財政部除加強宣導外,也就各界提出之CFC實務疑義,發出解答釋疑,相關要點介紹於後,以為企業、個人因應CFC新制之參考。 

 

更新CFC疑義說明重點 

 

為利納稅人了解抽象複雜的CFC,財政部之前就發布了高達數十頁的疑義解答及計算案例,隨著CFC實施日的接近,針對各界提出之案例實務疑義,財政部於8月16日更新營利事業適用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疑義解答,此次適用疑義更新新增12點及刪除3點說明,更新後更明確了CFC適用細節;9月27日也更新個人適用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疑義解答。本次更新後之疑義說明並未脫離106年9月22日公告適用辦法規範意旨,重點包含: 

 

一、CFC制度屬「提前課稅」機制並非加稅措施;CFC制度不溯及既往,111年度(含)以前發生之盈餘仍於CFC「實際分配盈餘」時才課稅;CFC盈餘認定與該CFC是否於台灣境內開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帳戶無關,台灣境內開立OBU帳戶,並不影響CFC之所得調整計算。

 

(詳全文 請見工總產業雜誌111年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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