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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碳排放交易運作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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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降低碳排放目標,歐盟於2003年通過了第87號碳排放交易制度(ETS)指令,採階段式進行,2021年進入第4階段,由於歐盟係以指令公布法規,依據歐盟運作條約第288條第3項規定,全體會員國必須轉換立法指令為國內法規。德國為歐盟最大的經濟體,同時是台灣在歐洲最大的貿易夥伴,因此本文以德國為例,闡述歐盟的ETS如何在會員國具體落實,並闡明自2021年以來德國碳排放交易的運作,以期台灣企業了解歐盟的碳價與碳排放憑證交易之運作實務。

 

 

文:陳麗娟

 

 

 

 

為落實1997年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的降低碳排放目標,2003年歐盟通過了第87號碳排放交易制度(Emissions Trading Scheme;簡稱ETS)指令,採階段式進行,2021年進入第4階段,由於歐盟係以指令公布法規,依據歐盟運作條約第288條第3項規定,全體會員國必須轉換立法指令為國內法規。德國為歐盟最大的經濟體,同時是台灣在歐洲最大的貿易夥伴,因此本文以德國為例,闡述歐盟的ETS如何在會員國具體落實,並闡明自2021年以來德國碳排放交易的運作,以期台灣企業了解歐盟的碳價與碳排放憑證交易之運作實務。 

 

歐盟碳排放交易制度及其運作實務 

 

一、歐盟碳排放交易制度 

 

歐盟的碳排放交易制度(以下簡稱ETS)為全球第一個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制度,2005年啟動ETS以對抗氣候變遷,為歐盟氣候政策最主要的支柱。歐盟的ETS涵蓋在31個國家(註1)超過13,000家工廠、發電廠與設施。受ETS規範的設施共同排放是歐盟一半的二氧化碳與40%的溫室氣體總排放量。ETS採取所謂的總量管制與交易原則(cap and trade principle),總量管制是指所有受管制設備得排放溫室氣體的總量,然後以拍賣(auction)或免費分配(allocation for free)核發排放憑證,之後可以交易這些排放憑證。工廠設施必須監控與報告其二氧化碳排放量,保證繳交足夠涵蓋其排放量的憑證給主管機關。若一設施的排放量超過其憑證所允許的排放量時,必須從其他設施購買憑證;相反的,若一設施執行良好的減排放時,可以出售其剩餘的碳排放憑證(註2)。

 

(詳全文 請見工總產業雜誌112年05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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