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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內溫室氣體排放盤查登錄管理制度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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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於今年6月預告「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以下簡稱為草案)。產業界肯定草案明確排放量計算方式及完備管理制度之精神,並彙整業者實務情形,提出如下建議,期使盤查登錄管理制度更易運行。

 

 一、將盤查登錄與查證登錄期限均放寬為每年10月31日 

 

草案第6條與第9條分別規定排放量盤查及查證應分別於每年3月31日及10月31日前登錄。本會認為,盤查與查驗分級管理之精神未必需要透過區隔盤查與查證登錄期限來落實,實務上由於產業活動數據來源不同,部分資料受到春節假日影響致每年2月份才能取得,因此盤查資料在3月31日前完成有困難,此外,將盤查與查證之登錄時間分開,將增加業者作業負擔,因此建議將盤查與查證登錄期限均定為10月31日。 

 

二、審視盤查報告書中可能涉及廠商營運機密與重複提供資訊 

 

草案第7條規定盤查報告書應包括事項,其中部分事項涉及廠商營運機密,並不適合呈現在盤查報告書,例如製程流程圖說、與排放量有關之原(物)料、燃料之種類、成分、碳含量、低位熱值及用量、減量措施之相關維運紀錄等。另外,同條第6款要求揭露與排放量有關之原(物)料貯存及堆置方式,這和溫室氣體排放的量化無關;第10款要求「個別固定與移動燃燒排放源…等之排放量清冊」,由於企業於盤查時已同步提供盤查清冊登錄於指定平台上,此項要求似屬重複且造成業者不必要之困擾。 

 

三、檢視要求業者不得連續5年由同一查驗機構執行之規定 

 

草案要求,除檢具說明文件並經環保署同意外,查驗作業不得連續5年由同一查驗機構執行。然而,現有盤查查驗及登錄制度已有多重監督查核,查驗機構皆為環保署表列名單,經過全國認證基金會審核,主管機關已定期執行排放量查核作業。草案要求業者定期置換查驗機構,將來可能會有查驗機構因技術類別及能量限制及查證者熟悉度不足,導致業者查驗作業執行之困難。 

 

四、應明確規定燃料低位熱值及原(物)料碳含量由主管機關公告或供應商提供 

 

草案第5條明定燃料低位熱值及原(物)料碳含量,應由符合資格的機構檢測並指定檢測標準或方法,但未明確規定這些測值由誰提供,建議明定提供義務的歸屬以避免爭議。鑑於燃物料非使用者(受盤查事業)所製造,故不應由使用者承擔提供測值的責任;而各業者目前實驗室檢驗碳含量未有ISO/IEC 17025認證,國內尚無檢驗機構具有取得煤、焦煤、礦石等特定原料或燃料之檢測量能,實務上使用者難以提供這些測值;又,避免各盤查事業重複相同檢測作業,因此建議上述測值應由主管機關公告,或由燃料、原(物)料供應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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