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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費課徵應妥善規劃,不應操之過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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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於113年3月26日召開第二場碳費費率審議會,由於碳費開徵牽涉層面甚廣,且影響產業權益甚鉅,產業界對此莫不屏息關注。依政策所示,碳費徵收目的在促使業者加速減排,但若配套不合理或不完備,勢將影響產業實質減碳的意願,並對經濟產生重大衝擊。 

 

產業界一直呼籲,環境部在開徵碳費前,應針對不同費率進行產業衝擊評估,不應倉促決定徵收期程與費率。尤其近期電價平均調幅高達11%,已悄然引發物價上漲;而當排碳有價化時,部分成本不可避免會轉嫁到消費端引發綠色通膨,故訂定費率應將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影響納入考量,避免加劇通膨危機。 

 

我國啟動碳費徵收,部分係考量因應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但CBAM是針對產品課徵,我國卻是針對企業組織徵收碳費。未來國內企業繳交碳費後如何與之對接抵減,應避免業者產品出口至國外仍需繳納碳關稅,成為重複負擔。另外為避免碳洩漏,且基於徵收碳費應參考國際間做法及公平性,環境部應依照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1條規定,公告事業進口產品可徵收碳稅(費)規定,待相關機制完備,方能同時實施碳費徵收與我國碳邊境調整機制。 

 

碳費設計應兼顧國際貿易公平性及一致性,若國際主要競爭對手沒有徵收碳費的項目或有免費核配措施,環境部就應該要深入評估,例如鋼鐵業冶金用煤及焦炭、水泥業石灰石,其排放量應予以免徵,另如新加坡、日本的起徵費率低,就是在避免初期對產業造成過度的衝擊。業界也十分擔心,碳排與用電大戶的水泥、鋼鐵、塑化、造紙及光電產業,會因成本增加而被迫減產或解僱員工,造成新的社會衝擊。因此,建議我國應仿照新加坡碳稅費率,先低後高及分階段滾動檢討。 

 

目前碳費設計仍有許多不足之處,相關子法草案及部分議題也未獲得各界共識,例如高碳洩漏風險產業處理方式、行業別指定削減目標設定、自主減量計畫及審查機制,以及鋼鐵、石化、水泥、造紙、紡織及半導體與面板顯示器等能源密集產業,廠商先期投入的自願減量成果等,未被公平考量與認列抵減。環境部除應綜合考量前述減量成果外,宜根據指定目標達成度設計不同的優惠費率及適當級距,藉以激勵企業減碳。 

 

有鑑於目前提出的碳費徵收方式,有損及經濟面及國際競爭力之虞,產業界高度呼籲,這個議題應提高到行政院層級協商研議,並與產業進行充分溝通,在未凝聚共識前,不能貿然實施,唯有讓企業有足夠時間準備因應對策,才能減緩對產業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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