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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創新條例修正,助力產業創新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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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清德總統曾經說過,要將台灣的經濟發展模式由「生產要素驅動」轉型為「創新驅動」,打造第二次經濟奇蹟,使台灣成為新創解決方案的輸出國。根據專業資訊服務公司科睿唯安(Clarivate)發布的「2024年全球百大創新機構名單」,台灣有11家機構上榜,連續4年蟬聯全球第三,彰顯台灣產業深耕創新研發的成果。 

 

產業創新除了需要企業投入大量心力與資源,也有賴於政府的政策支持,共同攜手合作打造充滿活力的創新生態系。《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於99年5月公布施行至今已逾10年,對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卓有成效。近年因應全球經濟情勢及產業發展趨勢轉變,產創條例也歷經多次修正。為加速產業完成智慧轉型升級,提供企業投入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創新之租稅優惠;另為鞏固我國於全球產業供應鏈之關鍵地位,也提供企業投資於先進製程機器或設備之租稅優惠。近期經濟部再次公告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盼持續為產業創新升級增添助力。 

 

本次修正草案將投資抵減租稅優惠適用期間延長5年,同時把人工智慧和節能減碳納入投資抵減項目,符合產業界過去多次呼籲的修法方向,產業界對此表達肯定。另外為了配合國際協議或制裁,以及避免關鍵技術外流,修正草案增訂特定國外投資核准事項。產業界認為善盡國際社會成員責任與加強保護關鍵技術確實是當前應該高度關注的議題,我們對此也提出幾點建言,期盼相關修法可以益臻完善。 

 

1、本次增訂之投資納管項目如「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一定金額」等條文規範未臻明確,恐有「空白授權」疑慮,主管機關應明確條文定義,未來訂定授權子法時,應廣納產業界意見。 

 

2、第22條第4項「情節重大者,得命撤回投資」,企業從事國外投資必然是經過審慎考慮後的決定,倘若命其撤回投資對企業影響甚鉅。訂定子法時,應針對何謂情節重大做出明確規範,甚至是正面表列,盡可能降低對企業的衝擊。 

 

3、產業界普遍認為本次修法有關違反特定國外投資核准事項之罰則過於嚴苛,期望主管機關能夠評估調整裁罰金額,未來對於違規樣態以及裁罰案例也應加強宣導,俾利企業遵循。 

 

4、為了積極鼓勵產業界擴大投資,建議在抵減金額上限與抵減稅率上,往上調高,以示政府支持產業創新的決心。 

 

5、考量強化供電韌性是當前施政重點,建議將綠能、儲能與再生能源的投資,納入投資抵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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