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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DEPA,構建台灣數位經濟新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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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各國經貿投資關係密切,供應鏈間透過數位跨境實時連接,互通資訊,建構協作已成常態。而電子商務及跨境服務貿易蔚為趨勢,這些活動不免會涉及資訊與數據的跨境流動,我國數位體制必須與我主要經貿夥伴接軌,互通互聯,才能確保我經濟在全球步入數位經濟潮流下能夠與時俱進。而加入《數位經濟夥伴協定》(DEPA)等數位專門的協定可以協助我法制體制與數位經濟相容。本文針對DEPA的「創新與數位經濟」模組及相關的數據流動、數據開放共享議題進行探索,希望能提供主管單位決策及思考參考。

 

文:魏可銘

 

 

 

 

全球化造成貨物及服務貿易與投資活動的增長,而經濟與產業的數位化、平台化,以及雲計算、智慧製造等新興產業興起,促進並產生數據跨境自由流動的需求。但另一方面,許多國家也考量數據的流通必須有序安全,因此建立網路數據安全及信任機制,對跨境國家重要資訊及個資與隱私的資訊出境,以及數據(計算設施位置)在地化要求等訂定各項規則。 

 

由於企業註冊所在地與數據出入境地點的不同,以及數據流通的場景不同,數據合規的要求不同。業者在面對這些規則時,面臨何項數據受到監管?何種跨境行為受到監管?何項風險?如何進行風險可控、成本可控、易於執行的合規管控?由於各國法規不一,參與的貿易協定各異,我國企業在涉及跨境數位流通時必然面臨法律風險。只有在單一數位經濟協定下,該等法規得以調和,業者面對的風險也可得以降低。 

 

大陸及東南亞是台商的主要聚集地,大陸及美歐也是我國的重要市場,經貿投資關係密切,供應鏈間透過數位跨境實時連接,互通資訊,建構協作已成常態。而電子商務及跨境服務貿易蔚為趨勢,跨國上市亦常發生。這些活動不免會涉及資訊與數據的跨境流動,我國數位體制必須與我主要經貿夥伴接軌,互通互聯,才能確保我經濟在全球步入數位經濟潮流下能夠與時俱進。而加入《數位經濟夥伴協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簡稱DEPA)等數位專門的協定可以協助我法制體制與數位經濟相容。目前我國在加入DEPA可能需要考慮做些體制上的變革。

 

近年來亞太地區數位經濟及數位貿易協定風起雲湧,蔚為風潮。而DEPA是由中等經濟國家主導,完全考慮到中等經濟體發展的特性,以解決數位經濟廣泛問題為目的,首個聚焦數位經濟的數位經濟協定。DEPA採用模組化結構,供締約方依各自需求挑選加入,不必全數加入,也規定了相應的退出機制。並且允許成員在必要時可與其他成員協商,根據當時實際情況調整及修改規則。充分考慮到各締約方經濟發展程度及國內政經體制間的不同,以及面向未來,具可隨時適應新環境而作調整的靈活性,不若其他貿易協定的僵硬性。 

 

數據是數位經濟的核心,數據作為新經濟發展的生產要素,一如其他生產要素一樣,必須能夠自由流動,才能使得資源達到最佳配置,獲得充分有效的利用,進而帶動經濟發展。而促進跨境數據流動,使數據易於取得,來源豐富、規模擴充,並且增加場景應用的可能性,方有利創新及新新形態產業之形成。在跨境數據流動監管方面,目前有美歐及中國大陸三大模式,而DEPA則支持各國在監管要求前提下鼓勵跨境數據的自由流動,提倡各成員有序協商,靈活調整。協定提出「創新與數位經濟」模組,突出了DEPA作為數位經濟專項協定的核心。為全球數位治理指引了新方向。 

 

由於數位經濟作為關鍵生產要素,數據必須開放共享,才能實現數據驅動型創新,實現數位經濟的新發展模式(註1)。由於我國對於數據開放共享尚未建構完整機制,最近我國在與美國及英國諮商時,數位議題雖然也是主要議題,但是對於該等議題如何影響國內經濟生態、監管體制,以及我國如何調整合規,目前尚無具體討論。由於DEPA除了數據流動議題外,還涉及詳如對特定數據給予保護,以及構建安全可控的數位交易生態。本文主要針對DEPA的「創新與數位經濟」模組及相關的數據流動、數據開放共享議題進行探索,希望能提供主管單位決策及思考參考。

 

 

(詳全文 請見工總產業雜誌113年11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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