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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35條之1修正恐難成為員工加薪法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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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預算評估報告揭露,國內薪資面臨「三低」窘境,包含受僱人員報酬占GDP比重逐年下滑、低於平均薪資的勞工比率連年增加,以及加薪幅度追不上物價漲幅。受通貨膨脹影響,實質經常性薪資已經連續3年落入負成長,使得一般受薪階級難以感受到經濟成長的成果。為了改善低薪問題,各界多企盼企業能主動替員工加薪,共享公司獲利。去年7月立法院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4條條文修正案」,明定上市、上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另外也有立委關注《公司法》第235條之1修法進度,要求公司章程應訂明分派員工酬勞「不得低於同業平均加薪比率」,或「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第9條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擬訂調整幅度」。 

 

《公司法》適用對象遠較《證券交易法》廣泛,除上市、上櫃公司外,還包含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尤其台灣企業結構以中小企業為主,相關修法勢必會造成中小企業的經營壓力。產業界認為雖然相關修法提案立意良善,惟實際操作上可能存在困難,甚而無法實現立委期盼改善低薪問題的初衷。首先,現行許多企業採多角化經營,同時跨足不同產業,同業劃分不易,實難明確計算「同業平均加薪比率」。由於個別公司獲利情形不同,立法要求均須依同業平均比率加薪,也容易影響公司營運彈性。另一方面,最低工資審議除考量「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外,另得參採「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國家經濟發展狀況」與「各業產業發展情形及就業狀況」等十項指標。若《公司法》僅參考「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作為調整幅度的唯一指標,明顯比《最低工資法》缺乏彈性,似乎不太合宜。 

 

產業界認為如希望企業替員工加薪,在立法政策上宜採鼓勵措施,例如賴總統於去年11月13日接見工總潘理事長時,即希望各行業能為員工加薪。此外,須尊重自由競爭之市場機制,企業為留用好人才,自然會調高薪資待遇避免人才流失。上市、上櫃公司基於公司治理依金管會要求公布基層員工薪資,如發現自身薪資待遇落後於其他同業必然會自行調整,以維持公司競爭力。另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也於今年7月修正,鼓勵中小企業為基層員工加薪,其加薪薪資費用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率由130%提高至175%。有關員工加薪議題涉及勞動權益保障,目前《勞動基準法》第29條已經規定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如以強制規定要求企業每年必須調整一定幅度之員工薪資,可能會導致反效果,如企業將業務外包、緊縮裁員等,甚而損害企業競爭力,加速公司倒閉。綜上所述,《公司法》無需另行修正,保留企業營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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