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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飛避稅架構 歐洲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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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士洲(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台大法學博士/德國海德堡大學Max Planck研究所訪問學人)

 

 

 

 

網飛(Netflix, NASDAQ:NFLX)是知名影音媒體串流業務的全球霸主,創業初期是提供郵寄DVD租賃服務,隨後憑藉大量的影音授權,搭上全球通訊速度、頻寬拓展的風潮,開啟媒體串流業務,於三年疫情期間更讓其全球訂閱戶數突破2億大關,疫後更透過打擊「寄生帳戶」,推升用戶數量至2.78億之鉅(註1),2024年創下高於市場預期的獲利新高(註2),股價攀升超過900美元/股(2024年底)。旗下的「網飛原創」(Netflix Original)也造就不少暢銷的話題影片劇集,例如「紙牌屋」(House of Cards)與近日上映的韓劇「魷魚遊戲」等。 

 

網飛的串流業務在歐洲頻傳逃漏稅爭議 

 

不過,網飛獲得亮眼的營收與訂戶數據的同時,卻在歐洲頻傳逃漏稅爭議。法國財稅警察連同荷蘭稅務局,以涉及逃漏稅為由,在2024年11月5日同步搜查網飛在巴黎子公司與阿姆斯特丹的歐盟總部辦公室。媒體指出,網飛2019-20年之間,在法國訂戶大幅成長,卻沒有反映到應納稅負之上,當年度子公司繳出不到一百萬歐元的公司所得稅!類似情節先前也發生在義大利,2019年間義大利檢察官指控網飛逃漏當地所得稅,主張網飛提供平台串流影音服務,也應當比照有實體營運處所的當地企業繳納所得稅,經過稅務協商,網飛同意繳納5,600萬歐元稅款,並設置羅馬辦公室,才平息紛爭。 

 

實際上,類似網飛透過電商平台跨境提供商品與勞務,乃是經濟數位化的一個面向,諸如早先的Uber透過網路平台媒合特約司機與乘客,提供實體的計程車運送服務(註3)。跨境電商在各國境內,對於其面向消費者的核心業務,利用線上平台完成服務、商品媒介與提供,並收付交易款項,這樣的平台商業模式往往不需要太多在地資源,或在當地維持、運營一個或數個固定營業處所/常設機構,這也是高度數位化營運模式的重要特徵-「達成跨課稅領域的相當營運規模,卻毋須龐大資源」(Cross-jurisdictional scale without mass) (註4),然而看似便利消費者並節省跨境電商的營運成本,但是平台的營運擺脫了實體營業處所,對於消費地所在國來說,連帶喪失了建構課稅權的必要連結要素,連帶影響其他行政管制領域法遵義務(legal compliance)!為了平衡跨境電商與內國企業的納稅與競爭公平,也為了確保自身課稅權,消費者所在地各國大多會諸如設立加值稅稅籍登記義務等稅務措施,以我國來說,2017年5月起修正營業稅法並設置跨境電商簡易登記及報繳平台,就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來課徵加值型營業稅,並實施「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註5),依照淨利率與貢獻率,設算課徵營所稅額。 

 

國際上關於跨境電商的稅務爭議,尤其是大型的跨境電商,以本文前述的網飛案例-在消費者所在地國收割大量收入,卻僅在當地繳納不到個位數比例的所得稅額,部分歐洲國家(如法國、義大利)原先欲藉數位服務稅作為解方,卻遭美國以貿易制裁反擊,OECD/G20乃有推動支柱1方案(Pillar 1)-全球數位稅的議論,與此同時也有零星國家的稅務機關發動個案調查。對此,本文以下先簡述大型跨境電商如何利用跨國的企業組織、契約流與金流安排,來達成在當地賺錢卻無須納稅的結構設計。

 

 

 

(詳全文 請見工總產業雜誌114年0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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