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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蕭偉松(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土木技師)
EHS(環保、安全及衛生)的法律風險可說是長年以來不斷被各企業關注與討論之議題。企業如有違反EHS相關法律規定者,尤其是環保相關法規,除可能面臨高達數千萬元的高額罰緩、不法利得追繳、污染清除責任、停工、停業或歇業等嚴重的行政裁罰結果外,其往往還可能牽涉到相關之刑事責任。茲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廢清法」)案件為例,依法務部之統計,從101年至110年間共有18,449人遭到刑事偵查,其中8,468人遭到起訴,在判決確定之案件中有高達86.5%之定罪率。前開起訴案件中有高達59%係涉犯違反廢清法第46條第4款規定之情形。
企業在EHS所處的法律環境
法院實務近年來的見解,或因基於環境保護之考量,對於違反環保法規之刑事構成要件已有明顯朝向放寬解釋之趨勢。再以前述廢清法第46條第4款規定為例,法院實務見解已有將產生事業廢棄物之企業,如有委請未領有該類廢棄物代碼清除處理許可證之廠商進行事業廢棄物之清理者,直接認定該企業亦屬於該條款所規定,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廠商而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情形,抑或直接認定企業承辦人員與不合法之清除處理廠商間具有不法的犯意聯絡,而成為違反廢清法之共同正犯等情形,大幅擴張廢清法第46條第4款之適用範圍,而得以再依據廢清法第47條規定連帶處罰法人。
事實上,在筆者承辦案件的經驗中,企業及其員工通常都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之故意或意圖,其往往係因對於法律規定不熟悉或有錯誤之理解,而導致違法情形之發生,例如,對於事業廢棄物未有正確之廢棄物代碼分類,相信廢棄物清除處理廠商之說法,即交予清除處理,在此情形下,依法院近來的見解趨勢,極可能會被認定為具有犯罪故意。在實務上,違反廢清法案件之起源,往往係因不肖的清除處理廠商,未依法清除處理廢棄物,將廢棄物任意堆置或棄置,經民眾檢舉,檢調單位循線追查至產生事業廢棄物之企業所致,於此情形,若企業在委託清除處理業者若有不合法之情事存在,極可能也會併同遭到調查、起訴,甚至判刑。
(詳全文 請見工總產業雜誌114年0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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