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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人權發展趨勢與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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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顏婉庭(財團法人台灣綜合研究院研究九所所長)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展,跨國企業在國際社會中的影響力日益提升,然而,相應的全球治理架構卻未能同步完善。自二戰結束後,國際社會逐步建立起一系列保障人權的框架,如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UDHR)及後續的兩大國際人權公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這些人權憲章確立了基本的人權標準,但主要針對國家行為,而非企業責任,跨國企業在國際經濟活動中扮演關鍵角色,如何使其承擔相應的人權責任,成為國際治理的新課題。 

 

企業人權發展趨勢 

 

自1970年代以來,國際治理在以國家為基礎的框架下面臨諸多挑戰。為塑造新的國際經濟秩序,聯合國(UN)嘗試推動更廣泛的監管計畫(broader regulatory program),其中「軟法」(soft law)因其靈活性而獲得更多國家的支持(註1)。在此背景下,聯合國於1974年成立「跨國企業委員會」(UN Commissions on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1976年通過一系列針對跨國企業的指導綱領,而次年,國際勞工組織(ILO)則發布《關於跨國企業和社會政策的三方原則宣言》(The MNE Declaration),進一步規範跨國企業的勞動標準與社會責任。 

 

隨著全球化加速發展,跨國企業的規模擴大,部分企業營收甚至超越部分國家的GDP(註2),對國際政治與經濟影響深遠。然而,這些企業的運作往往超越傳統經濟活動的範疇,也引發嚴重的人權問題,例如供應鏈中的勞工剝削、環境破壞及對弱勢群體的影響等,成為國際社會關切的重要議題。 

 

儘管跨國企業在全球範圍內運作,卻缺乏相應的全球層級監管,其各個組成部分僅受限於營運所在地的司法管轄。然而,即便某些國家法律明文禁止侵犯人權的行為,這些法規往往難以落實。在許多案例中,國家因執法能力不足、擔憂對企業施加管制會削弱其國際競爭力,或因領導者為謀取個人利益而犧牲公眾福祉,導致相關法規無法有效執行,使企業的人權侵害行為難以受到約束。

 

 

 

 

(詳全文 請見工總產業雜誌114年0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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