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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委員會組織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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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委員會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07日4月17日本會十一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日5月15日本會十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三十條之規定訂之。

第二條

本會設置下列委員會:

 
一、產業政策委員會 十一、中小企業發展委員會
二、能源政策委員會 十二、大陸事務委員會
三、環境及安全衛生委員會 十三、青年委員會
四、公平交易與消費者關係委員會 十四、公關財務委員會
五、賦稅與金融政策委員會 十五、企業社會責任委員會
六、工業團體發展委員會 十六、亞太台商產業服務委員會
七、國會關係委員會 十七、縣市區域服務委員會
八、雇主委員會  
九、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十、國際經貿事務委員會  

第三條

各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產業政策委員會

 

(一)有關產業政策之研究、設計與建議。

 

(二)有關產業問題之調查、研究。

 

(三)參與政府產業經濟事務之研究與建議。

 

(四)有關推動產業政策之宣導事項。

 

(五)舉辦座談會,溝通政府與產業界之意見。

 

(六)與立法機構就產業政策相關問題及法規進行溝通活動。

 

(七)其他有關事項。

 

二、能源政策委員會

 

(一)工業科技發展資訊之蒐集與介紹。

 

(二)科技政策之研究與建議。

 

(三)能源開發與使用效率之研討與推介。

 

(四)國防科技與工業技術之合作促進事項。

 

(五)有關科技推廣活動之規劃。

 

(六)其他有關事項。

 

三、環境及安全衛生委員會

 

(一)工業污染防治及工業安全衛生法規之研究與建議。

 

(二)工業污染防治及工業安全衛生有關問題之調查分析與建議。

 

(三)有關工業污染防治、工業安全衛生技術之推廣活動之規劃。

 

(四)提供國內工業污染防治及工業安全衛生之參考資料。

 

(五)其他有關事項。

 

四、公平交易與消費者關係委員會

 

(一)有關消費者保護法規之研討與建議。

 

(二)有關公平交易法規之研討與建議。

 

(三)消費者與企業界關係和諧之增進、建議與推行。

 

(四)國內交易秩序增進之活動。

 

(五)國內消費者運動資料之蒐集。

 

(六)消費者意願之調查與研究。

 

(七)國家標準、產品品質管制、檢驗、包裝與標示之研究、推行。

 

(八)優良產品之推介、表揚。

 

(九)其他有關事項。

 

五、賦稅與金融政策委員會

 

(一)稅制及金融政策之研究、建議與配合推行。

 

(二)稅務、關務行政之研究與建議。

 

(三)國外關稅障礙及國內外金融有關資料之蒐集與提供。

 

(四)稅制業務法令之宣導及服務。

 

(五)其他有關事項。

 

六、工業團體會務發展委員會

 

(一)本會會務發展之研究、設計與建議。

 

(二)工業團體會務之研究、設計與建議。

 

(三)各級工業團體參與政府經濟事務之研究與建議。

 

(四)舉辦工業團體理事長聯誼活動。

 

(五)本會及工業團體重要活動之設計規劃事項。

 

(六)本會財源開闢與運用之建議。

 

(七)其他與工業團體會務有關事項。

 

七、國會關係委員會

 

(一)有關工商法案與國會溝通事項。

 

(二)與國會關係之建立。

 

(三)出席各立法委員舉辦之法案公聽會。

 

(四)其他有關事項。

 

八、雇主委員會

 

(一)研討我國勞工法規之得失,並提出建議。

 

(二)舉辦勞資有關問題之調查、研討等活動。

 

(三)連繫各國雇主組織,建立合作關係。

 

(四)派代表出席國際雇主組織(IOE)會議。

 

(五)出版簡訊及專書。

 

九、智慧財產權委員會

 

(一)協助政府推行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

 

(二)宣導保護智慧財產權觀念。

 

(三)協助工商團體發動廠商自律。

 

(四)加強與國外民間保護智慧財產權組織之聯繫。

 

(五)蒐集國內外相關資料提供資訊服務。

 

(六)協助廠商推動自創品牌。

 

(七)澄清及駁斥外國政府、民間團體及廠商對我不實之指控與誣衊。

 

(八)其他經委員會通過辦理之事項。

 

十、國際經貿事務委員會

 

(一)聯繫各國工商團體及促進合作關係。

 

(二)加入國際工商組織,參與國際工商活動。

 

(三)聯繫大陸地區以外各國(地區)之華商與台商組織,促進合作。

 

(四)促進對外貿易、對外投資與技術合作,協助業者排除貿易障礙。

 

(五)協助業者或產業公會因應外國貿易救濟措施及依法提出貿易救濟案件。

 

(六)參與政府對外貿易、對外投資與技術合作相關政策與法規之研討。

 

(七)參與政府雙邊與多邊經貿諮商議題之研討。

 

(八)參與政府加強對相關國家(地區)經貿工作計畫之研擬與執行。

 

(九)協助業者掌握國際經貿議題、各國(地區)經貿法規與政策。

 

(十)其他相關事宜。

 

十一、中小企業發展委員會

 

(一)促進中小型企業發展相關法規之研究與建議。

 

(二)中小企業輔導措施之研究與建議。

 

(三)中小企業發展資料蒐集與調查。

 

(四)協助中心、衛星工廠體系之建立。

 

(五)中小企業研究發展之研究與建議。

 

(六)舉辦中小企業問題座談會、研討會。

 

(七)其他有關事項。

 

十二、大陸事務委員會

 

(一)有關對大陸經貿政策之研究與建議。

 

(二)有關大陸經貿法令之研究。

 

(三)有關大陸經貿資訊之蒐集與運用。

 

(四)有關大陸資源與工業發展之研究。

 

(五)有關進口大陸農工原料之研究與建議。

 

(六)有關對大陸貿易之研究分析。

 

(七)政府交辦事項。

 

十三、青年委員會

 

(一)促進成員的聯誼及交流,並加強成員之間的商務往來及合作

(二)促進海內外青年企業家的溝通互動、資訊分享,以及專業知識之交流

(三)協助青年發展職場能力,提升青年專業素養與競爭力

(四)提出並推動青年創業、產業與社會發展之創新構想及政策建議

(五)其他相關事宜。

 

十四、公關財務委員會

 

為妥善管理運用本屆理監事捐贈款,以發揮其最大效益;並增進本會會務發展及凝聚會員向心力,與提升本會形象與地位。

 

十五、企業社會責任委員會

 

(一)籲請所屬會員公會暨會員廠投入「社會關懷」、「環境關懷」及其他與扶弱濟貧有關之事項。

(二)調查、蒐集所屬會員公會暨會員廠可提供之資源,一同辦理相關救助事宜。

(三)適時辦理經濟弱勢機構關懷慰問之旅。

(四)籲請所屬會員公會暨會員廠認養偏遠、經濟弱勢地區之清寒學生或提供獎學金。

(五)協助認養、培訓優秀、有潛力之球隊、合唱團。

 

十六、亞太台商產業服務委員會

 

(一) 聯繫亞太各國工商團體及促進合作關係。

(二) 聯繫亞太各國(地區)之華商與台商組織,促進合作。

(三) 分享臺灣產業與亞太各國的商機合作資訊。

 (四) 蒐集業界出口至亞太地區的貿易障礙,協助產業界向政府單位反應。

(五) 組團前往亞太地區國家考察商機。

 

十七、縣市區域服務委員會

 

(一)工業團體會務之研究、設計與建議。

(一)工業團體會務之研究、設計與建議。

(二)區域性工業團體參與政府經濟事務之研究與建議。

(三)舉辦產業工業團體與區域工業團體間之聯誼活動。

(四)本會及工業團體重要活動之設計規劃事項。

(五)凝聚工業界共識,加強對縣市工業會會員之服務。

(六)其他與工業團體會務有關事項。

第四條

各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擬具名單提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任期為三年。

第五條

各委員召集人由本會理事長遴聘擔任之,副召集人由各委員會召集人遴聘擔任之,任期與委員同。

第六條

各委員會置秘書一人,辦理開會通知、議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本會秘書長指派會工作人員擔任。

第七條

各委員會得依工作產業性質需要,分組、或臨時組成專案小組研討有關事宜。

第八條

各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二次,由召集人召集之。開會時邀本會秘書長或副書長列席,聽取其意見。

第九條

各委員會所有研究建議案,須交由工業總會處理,不得單獨對外發表或行文。

第十條

各委員會所需行政費用,由工業總會經費項下統籌支應,其他必要費用得籌募支應之。

第十一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由各專業委員會另訂之。

第十二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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