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一、宗旨: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以下簡稱工業總會)理監事基於共同愛好,為鍛鍊體魄,陶冶身心,並聯絡工業界之感情,特成立中華民國工業總會高爾夫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會員:
凡擔任工業總會現任理監事、候補理監事,均得申請加入為會員。
除具備上項資格外,欲加入會員者,須經工總現任理監事二人之推薦,經本會執行委員會同意,方可申請加入為會員。
三、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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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會設會長一名,由現任工業總會理事長擔任之、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襄助會長處理會務,任期與工業總會理、監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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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會設總幹事一名、副總幹事四名,由會長就會員中延聘之,執行比賽及各項會務,任期與會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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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會設執行委員八名,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總幹事、副總幹事由會長及主任委員聘任組成之。由主任委員擔任執行委員召集人。執行聯誼會各項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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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會設執行秘書若干名,由總幹事報請會長就工總同仁中延聘之,輔助總幹事掌理本會文書、財務、總務、聯絡等事項,任期與總幹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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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以上各項職務,除執行秘書視情況酌支車馬費外,餘皆為義務職。
四、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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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例賽每一個月舉行一次,日期以當月第三週週六為原則,若為配合其他事項,會長得酌予更動,地點以國內各大球場為原則,亦可不定期赴國外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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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比賽規則依據中華高爾夫協會所訂規則及各球場之單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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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次比賽設下列獎項,獎品及獎杯視財務狀況及舉行性質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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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每年最後一次例賽設總桿冠軍一名。(其當次例賽之名次及得分以淨桿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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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淨桿冠、亞、季、殿軍各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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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幸運獎(淨桿第七名)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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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淨桿第5、10、15、20、25、30、35、40等跳獎各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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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努力獎(倒數第二名,BB)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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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近洞獎四名、二近洞獎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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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博蒂獎、依格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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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一桿進洞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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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度總積分設下列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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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總積分冠、亞、季軍各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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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全勤獎(每次例賽未缺席者)。
總積分以每次例賽得獎名次得分累計之,例賽得分以下列標準計算之:
名次 |
淨桿冠軍 |
亞軍 |
季軍 |
殿軍 |
五名 |
六名 |
七名 |
八名 |
九名 |
十名 |
以後 |
積分 |
40 |
35 |
30 |
25 |
20 |
18 |
16 |
14 |
12 |
10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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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比賽成績(淨桿)相同時,以差桿少者為先,差桿相同時以後洞少者為先,再相同時由倒數第 18 洞起,逐洞比較,以少者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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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差桿調整,以下列標準(四捨五入)計算:
名次\差桿 |
0-9 |
10-19 |
20-28 |
29-36 |
冠軍 |
1 |
2 |
3 |
4 |
亞軍 |
0 |
1 |
2 |
3 |
季軍 |
0 |
0 |
1 |
2 |
殿軍 |
0 |
0 |
0 |
1 |
低於標準桿調整數 |
1/3 |
1/2 |
2/3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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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度差桿調整方法如下:(年度平均桿數- 72 )
× 0.8 =新年度差桿。(最多以 36 桿計)
五、會費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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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會費每人新台幣40,000元,入會時一次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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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次例賽之果嶺費、桿弟費、賽後餐費及獎品費、全由本會統籌支出,經費不足時由本會設法募集之。
六、來賓邀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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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次例賽,得由會長邀請相關黨政首長若干名為來賓,其一切費用由本會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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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次例賽會員得邀請來賓,每人限1-2名,其費用由邀請會員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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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來賓擊球之成績不列入比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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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會員與來賓同組擊球時,同組中必須有會員二人以上,其成績方可列入比賽成績。
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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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會創立時,合乎會員資格,申請加入之會員為本會創始會員,頭兩次比賽以新貝利亞計算成績,第三次起以
(三次平均桿數- 72 )× 0.8 計算差桿(最多以 36
桿計),屆時出席未滿三次者不計入比賽成績,直至參加三次時始計入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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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會創立後,申請加入之會員,須有會員二人之推薦,經審查通過後方可加入,其頭兩次出席之成績亦不列入比賽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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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章程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後生效
,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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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未盡事宜由全體會員議決或由會長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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