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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聯誼會

高爾夫聯誼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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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一、宗旨:

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以下簡稱工業總會)理監事基於共同愛好,為鍛鍊體魄,陶冶身心,並聯絡工業界之感情,特成立中華民國工業總會高爾夫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會員:

凡擔任工業總會現任理監事、候補理監事,均得申請加入為會員。

除具備上項資格外,欲加入會員者,須經工總現任理監事二人之推薦,經本會執行委員會同意,方可申請加入為會員。

 

三、組織:

  1. 1.本會設會長一名,由現任工業總會理事長擔任之、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襄助會長處理會務,任期與工業總會理、監事同。

  2. 2.本會設總幹事一名、副總幹事四名,由會長就會員中延聘之,執行比賽及各項會務,任期與會長同。

  3. 3.本會設執行委員八名,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總幹事、副總幹事由會長及主任委員聘任組成之。由主任委員擔任執行委員召集人。執行聯誼會各項事務。

  4. 4.本會設執行秘書若干名,由總幹事報請會長就工總同仁中延聘之,輔助總幹事掌理本會文書、財務、總務、聯絡等事項,任期與總幹事同。

  5. 5.以上各項職務,除執行秘書視情況酌支車馬費外,餘皆為義務職。

四、比賽:

  1. 1.例賽每一個月舉行一次,日期以當月第三週週六為原則,若為配合其他事項,會長得酌予更動,地點以國內各大球場為原則,亦可不定期赴國外舉行。

  2. 2.比賽規則依據中華高爾夫協會所訂規則及各球場之單行規則。

  3. 3.每次比賽設下列獎項,獎品及獎杯視財務狀況及舉行性質而定

  1. a.每年最後一次例賽設總桿冠軍一名。(其當次例賽之名次及得分以淨桿計算)

  2. b.淨桿冠、亞、季、殿軍各一名。

  3. c.幸運獎(淨桿第七名)一名。

  4. d.淨桿第5、10、15、20、25、30、35、40等跳獎各一名。

  5. e.努力獎(倒數第二名,BB)一名。

  6. f.近洞獎四名、二近洞獎二名。

  7. g.博蒂獎、依格獎。

  8. h.一桿進洞獎。

  1. 4.年度總積分設下列獎項:

  1. a.總積分冠、亞、季軍各一名。

  2. b.全勤獎(每次例賽未缺席者)。

總積分以每次例賽得獎名次得分累計之,例賽得分以下列標準計算之:

名次

淨桿冠軍

亞軍

季軍

殿軍

五名

六名

七名

八名

九名

十名

以後

積分

40

35

30

25

20

18

16

14

12

10

8

  1. 5.比賽成績(淨桿)相同時,以差桿少者為先,差桿相同時以後洞少者為先,再相同時由倒數第 18 洞起,逐洞比較,以少者為先。

  2. 6.差桿調整,以下列標準(四捨五入)計算:

名次\差桿

0-9

10-19

20-28

29-36

冠軍

1

2

3

4

亞軍

0

1

2

3

季軍

0

0

1

2

殿軍

0

0

0

1

低於標準桿調整數

1/3

1/2

2/3

全部

  1. 7.年度差桿調整方法如下:(年度平均桿數- 72 ) × 0.8 =新年度差桿。(最多以 36 桿計)

五、會費及費用:

  1. 1.年會費每人新台幣40,000元,入會時一次繳付。

  2. 2.每次例賽之果嶺費、桿弟費、賽後餐費及獎品費、全由本會統籌支出,經費不足時由本會設法募集之。

六、來賓邀請辦法:

  1. 1.每次例賽,得由會長邀請相關黨政首長若干名為來賓,其一切費用由本會負擔。

  2. 2.每次例賽會員得邀請來賓,每人限1-2名,其費用由邀請會員負擔。

  3. 3.來賓擊球之成績不列入比賽成績。

  4. 4.會員與來賓同組擊球時,同組中必須有會員二人以上,其成績方可列入比賽成績。

七、其他:

  1. 1.本會創立時,合乎會員資格,申請加入之會員為本會創始會員,頭兩次比賽以新貝利亞計算成績,第三次起以
    (三次平均桿數- 72 )× 0.8 計算差桿(最多以 36 桿計),屆時出席未滿三次者不計入比賽成績,直至參加三次時始計入成績。

  2. 2.本會創立後,申請加入之會員,須有會員二人之推薦,經審查通過後方可加入,其頭兩次出席之成績亦不列入比賽成績。

  3. 3.本章程經全體會員二分之一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後生效 ,修改時亦同。

  4. 4.其他未盡事宜由全體會員議決或由會長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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