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總會服務網 -- AI世代之智財議題初探
正在加載......
AI世代之智財議題初探

589

近年來,隨著技術門檻不斷突破,人工智慧(AI)透過深度學習,已能自行產出創作。在多數國家立法例中,認為著作權與專利權之產物,為人類精神上所創作之物,故AI所產出之非屬人類精神上之創作成果,不在著作權法或專利法保護範疇內。然英國學者則認為,現今見解將造成AI研發成果為他人任意利用,且在欠缺保護下,便缺乏鼓勵AI技術研發者投入之誘因。目前我國實務上對於是否可受著作權法所保障之標的,原則上仍以是否為「人類」所創作、是否展現原創性等要件來加以判斷。

 

文:陳建霖

 

近年來,隨著技術門檻不斷突破,人工智慧(AI)日益發達,2016年,Google人工智慧圍棋軟體「AlphaGo」與南韓棋王李世?對弈,最後由AlphaGo取得4:1戰勝李世?,可知AI技術已可在運用「智慧」的領域中與人類相抗衡,甚至經由與人類對戰而戰勝人類。然而,AI的發展卻不限於此,透過深度學習,藉由接收、分析特定的大數據後,進而自行產出創作。如2016年,日本AI書寫短篇小說後,在「星新一賞」徵文比賽中成功入圍;2017年,微軟AI「小冰」在中國出版了第一本由AI創作的現代詩集《陽光失了玻璃窗》;2018年,一幅名為Portrait of Edmond Belamy的畫作以43.2萬美元高價售出,這幅畫是AI根據14至20世紀的1萬5,000幅肖像畫合成。

 

由上述案例可知,AI已不僅僅是輔助人類之工具,透過大數據、深度學習等技術,AI已可進行創作,進而衍生出「人工智慧創作物」之智慧財產保護相關議題。

 

 「人工智慧創作物」的智財權保護 

 

在多數國家立法例中,認為受著作權與專利權之產物,為人類精神上所創作之物,故前述AI所產出之非屬人類精神上之創作成果,不在著作權法或專利法保護範疇內。採此立法例者,如西班牙、德國、美國、澳洲、歐盟等。

 

然英國學者Andres Guadamuz則認為,現今見解將造成AI研發成果為他人任意利用,在欠缺保護下,便缺乏了鼓勵AI技術研發者投入之誘因,長期對產業並非有利,應思考賦予AI所產出成果保護之必要。

 

目前已有部分國家賦予軟體開發者就其軟體所產出之成果享有著作權,如香港、印度、愛爾蘭、紐西蘭及英國。其中,英國著作權法(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 CDPA)第9條第3項:由電腦產出之文學、戲劇、音樂或美術著作,以該電腦軟體研發者為著作人。而「電腦產出之成果」,則於同法第178條中規定,指由電腦自動產出,而非由人類完成之創作。

 

日本「智財戰略本部」在2017年5月發布「智財推進計畫2017」報告書中指出,AI所產出之創作,有助於社會文化發展,人類在選擇是否投資或利用AI時,將可能受到法律制度保障與否而可能產生不同的選擇結果;而當人類選擇投資或利用AI時,有可能期待回收其所投注的成本,如此一來,似有給予AI創作成果法律保護之必要。

 

AI創作之成果可粗略分為以下二種:其一為人類運用AI軟體作為輔助工具所完成之創作;其二為AI系統自行運作,沒有人類介入之情況下所產出之創作。依日本智慧財產權相關規範,前者之創作成果仍是AI軟體操作者,藉由AI之輔助所完成的創作成果;而後者,若該創作成果並無人類介入,而是AI軟體於系統運行過程中所自動產出之創作成果,依一般法律解釋,既非人類完成,自然無權利客體適格性,然智財戰略本部亦認為,倘若聚焦在解決發生權利侵害時的責任歸屬問題,則似可考慮使AI創作成果的法律上人格直接歸屬於AI。

 

依日本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必須為「思想或感情」所創作之成果,因此AI系統運行而生之創作,自然不屬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而日本專利法亦明訂,僅能授予專利權給完成發明之自然人,從而AI所創作之成果亦無法獲得專利權。

 

是否應賦予AI創作成果智慧財產權保護,則應以智慧財產權制度之本質思考。賦予智慧財產權之本質有兩大理論,一說以「目的論」出發,認為透過法律之保護將會驅使人類的行為(例如:投資)產生變化,則選擇立法給予保護與否,應能使社會全體之行為標準趨向以合理之目的為準則;另一說則為「自然權論」,此說認為每一個人所創作的創作物,其權利當然即歸屬於該創作人,創作人即可藉以向他人主張「權利」。

 

目的理論認為,賦予智慧財產權保護旨在提高創作者願意繼續投注研發成本與時間之誘因,此項理論就思考是否適宜賦予AI創作成果法律保護而言,較為適宜。AI本身並無人類般的自我意識,於此前提之下,自然權論便不適合作為討論基礎。

 

日本智財戰略本部發布的「2016次世代智財報告書」中提出了三種假設情況:

 

一、創作者透過AI進行創作: 

 

假設一人開發了AI程式,創作者利用該AI(提供與輸入數據資料,訓練機器學習)後產出成果,換言之,開發者與創作者藉由彼此的心血投入產出創作成果。AI開發者享有AI程式本身之著作權與專利權保護,對開發者而言,其開發AI便有回收報酬誘因。而創作者透過AI程式產出之成果,從避免該成果為他人所利用、侵害,及促進創作者利用AI之誘因角度思考,似應賦予AI創作成果智財保護。然為避免保護過於浮濫,應僅保護高價值之創作成果。

 

二、透過AI服務平台完成創作: 

 

與第一種情形類似,然創作者僅單純利用他人所提供之AI服務進行創作,該創作者對成果之產出過程未有顯著投注,故應無需考量賦予保護之必要。

 

三、開發AI後,賦予A人格,再利用進行創作: 

 

如同日本虛擬歌手「初音未來」般,開發AI再賦予其形象,開發者除開發程式及提供資料訓練AI學習外,另有「型塑角色與行銷推廣」等投資。故開發者除了著作權與專利權保護,就AI虛擬形象之美術受著作權保護及圖樣商標受商標權保護。惟與上述一情形相同,若站在避免他人侵害其創作之觀點,似仍有給予其權利保護之必要。

 

我應考量建構全新法制度 

 

我國目前實務上對於人類透過電腦、數位相機等人工智慧產品輔助之創作物,是否可該當著作權法所保障之標的,原則上仍以:是否為「人類」所創作、是否展現原創性等要件來加以判斷。而隨著科技不斷進步,過去人類僅出現在科幻電影中的技術已經漸漸成為現實,是以,世界各國無不紛紛開始關注新興科技發展下所可能衍生的法律議題。若僅單就創作成果之外觀,實難分辨何者為人類之創作成果,何者又為AI之創作成果,其二者之差異乃在「創作之過程」,而在AI創作過程中若衍生權利侵害等問題,原告又該如何舉證?亦是一大問題。是以,若按照現行法規之架構規範AI創作之智慧財產權,可能有其極限,似應考量建構全新法制度。(作者為工總智慧財產權組資深專員)

 

參考資料:

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 李佳樺律師,《人工智慧之創作是否能具有著作權?─以日本實務為中心》

陳龍昇副教授,《由日本立法政策探討人工智慧創作成果與智慧財產權》,萬國法律雜誌第226期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