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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MRA 排除出口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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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各國所制定之標準及技術性法規日新月異,但會依據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的規定,在草案階段就通知各會員國,讓業者可以檢視其影響、及早掌握資訊並配合調整產品的設計以符合新的規定。不過,業者為了符合進口國新規定所需進行的符合性評鑑程序,多半必須透過兩國政府間洽談符合性評鑑相互承認協議(MRA),才得以更便捷的方式完成。作者希望藉由本文讓業者對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推動多年的MRA有更深認識,並善用MRA減少出口成本及程序,以及排除技術性貿易障礙。

 

文:李元鈞、蘇柏昌

 

 

近年各國所制定之標準及技術性法規日新月異,雖然會依據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WTO TBT)的規定在草案階段就通知各會員國,讓業者可以檢視其影響、及早掌握資訊並配合調整產品的設計以符合新的規定,但業者為了符合進口國規定所需進行的符合性評鑑程序(包含取樣測試、品質管理系統、工廠檢查等),多半必須透過兩國政府間洽談符合性評鑑相互承認協議(MRA),才得以更便捷的方式完成。希望藉由本文讓業者對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推動多年之MRA有更深認識,並善用已完成洽談之合作,以達到合作案的最大效益。 

 

什麼是相互承認協議(MRA)? 

 

相互承認協議(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 MRA)通常是兩國政府為了促進彼此間的貨品貿易,相互承認對方強制性產品管理制度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內容,是否能夠成功完成談判取決於兩國間的產品貿易結構、法規管理架構、品質基礎建設能力等諸多因素。最常見也比較容易達成的是符合性評鑑結果的相互承認,而難度最高的是相互承認法規管理制度的同等性。前者指的是測試報告、工廠檢查報告、ISO 9001證書、產品驗證證書的接受,其核發報告或發證的依據是對方法規的要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簽署的MRA均屬此類;後者是全面性地接受對方管理制度與己方的管理制度具有同等效力,所以通過各自管理制度證明安全的產品可以直接進入另一方的市場,紐西蘭與澳洲間產品的流通即是此類MRA的典型例子。

 

 (詳全文 請見工總產業雜誌110年8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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