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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對AI創新技術之專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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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遠博

 

近年來因 AI(人工智慧)、大數據等技術蓬勃發展,帶動各領域新型態之應用與發明,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申請案件亦隨之增加,為符合產業變化及保護創新之需求,亟需調整現行審查基準內容,以建立明確、一致性之審查標準。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 (CNIPA) 為積極回應經濟科技快速發展對審查規則的新訴求,並提高專利審查品質和效率,特針對於2019年12月31日公告並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所增訂的第6節,涉及電腦程式應用創新之專利審查規則,進行重大修改,尤其是軟體程式權利要求撰寫方式,以及包括商業模式在?保護客體等問題,備受創新主體與實務界關注。 

 

兩岸電腦軟體發展與變遷 

 

從2008年7月至2017年6月的專利訴訟件數統計資料來看,「資訊」類案件共226件,占7%,排名第3。雖然數量不是很多,但若觀察後即可發現與第一大類「機械類」及第二大類「電子類」明顯下降趨勢相比,排名第3的「資訊類」則是呈現稍微上揚情況(註1)。2021年智慧局進行電腦軟體審查基準修改,主要是更明確定義判斷標準及充實AI、IoT相關案例。中國大陸則是在1984年才開始以專利保護電腦軟體,制度面相較於台灣稍晚開始發展。2002年時,中國專利審查指南專門增設一章(第九章),針對涉及電腦技術發明專利該如何審定,及說明書撰寫作出相關指引,並在接下來2006(註2)年至2010(註3)年間,除了不斷嘗試調整撰寫說明書之寫法外,亦同時就保護標的上做案例引導。從2014、2015年開始,大陸互聯網應用發展開始加速,整個互聯網與行動裝置平台形成巨大經濟量能,進一步影響中國大陸針對此一領域審查指南之討論與研究。 

 

中國大陸2019年開始針對商業方法、AI人工智慧這些需要專利保護之創新技術進行研究,並於2020年頒布新專利審查指南,內容主要是在保護標的與撰寫上進行適度放寬,然而真正撰寫上較開放,應是2016年修正時。目前審查指南第九章於2020年11月公開徵求意見(註4)已結束,預計2021年將會頒布實施。 

 

中國大陸專利說明書撰寫與審查 

 

依前述2020年《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說明書撰寫基本要求進行說明,首先應當注意此類申請之特殊性在於:1、算法特徵;2、商業規則;3、方法特徵,說明書中應當寫明這些特徵,並且寫明該技術特徵如何與特徵之間於「功能上相互支持、並存在相互作用關係」共同解決技術問題,在最後說明書中應當寫明有益效果,從使用者角度而言,該技術客觀上提升了使用者體驗。 

 

對於遞交之說明書,2020年專利審查指南中對保護標的限制牽涉到中國大陸專利法第2條(註5)及專利法第25條(註6)。其中第2條2款是以正面角度出發,其中針對發明,條文中指出:「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然而對於專利法第25條則是以反面排除方式,列舉規定不授予專利之標的。其實於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中已明確定義,即便是包含商業方法、電腦程式,但若仍是含有技術特徵下,那作為權利保護之整體,都不應被排除於專利保護範疇外。 

 

中國大陸電腦軟體專利AI產業價值 

 

《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所增訂之第六節,延伸至人工智慧AI專利審查規則之修改,其中包括演算法專利保護客體與進步性審查等方面。自從進入AI時代後(註7),有關專利相關之特色有兩點,第一點:功能型專利與技術型專利開始齊頭並進,技術性需求與應用面需求同等重要。第二點:不同於以前互聯網專利主要專注在軟體專利,AI技術是透過硬體上之落實進一步推動,因此AI專利是軟體、硬體以及軟硬體整合皆需要兼顧(註8)。 

 

結語 

 

中國大陸經歷互聯網經濟與商業模式影響下,電腦軟體專利審查不斷修正更迭,帶領著電腦軟體技術領域保護,往更完整且具競爭力之布局方向前進。從過去之ALPHAGO下棋贏過人類棋王,時至今日,新人工智慧(AI)能於6 小時內設計出人類需花費數月時間之晶片(註9)。未來相關之新興科技電腦軟體專利申請數量必將大幅提升,據此,智慧局於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明確化發明定義(適格性)判斷以及相關規定,其執行狀況有待將來後續進一步檢視。(作者為工總智慧財產權組資深專員) 

 

註1 廖承威,智慧財產法院成立10年以來受理各類案件審理績效指標及相關訴訟制度之審理實務操作狀況分析,《中國大陸專利審查指南有關電腦程式發明專利審查修正案探討》研討會,台北:中華民國工業總會,2021年05月10日。 

 

註2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2006),https://www.cnipa.gov.cn/art/2019/12/31/art_526_145920.html(最後瀏覽日2021/06/29) 

 

註3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2010)公告,https://www.cnipa.gov.cn/art/2010/1/21/art_526_145955.html(最後瀏覽日2021/06/30) 

 

註4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就《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第二批征求意?稿)》,https://reurl.cc/5rd66z(最後瀏覽日2021/07/05) 

 

註5 中國大陸專利法第2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整體或者局部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註6 中國大陸專利法第25條:「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一)科學發現;(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動物和植物品種;(五)原子核變換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註7 行政院,台灣AI行動計畫—掌握契機,全面啟動產業AI化,https://www.ey.gov.tw/Page/5A8A0CB5B41DA11E/a8ec407c-6154-4c14-8f1e-d494ec2dbf23(最後瀏覽日2021/05/12) 

 

註8 張俊偉,「AI技術創新與專利」簡報,《中國大陸AI高價值專利探討》研討會,台北:中華民國工業總會,2021年05月25日 

 

註9 羅昀玫,Google AI設計晶片 速度完勝人類,鉅亨網,https://news.cnyes.com/news/id/4660193(最後瀏覽日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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