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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於1999年啟動國家碳交易制度研究,至2015年制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將碳交易制度入法,成為我國解決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的主要政策工具。我國產業為全球重要供應鏈,面臨全球淨零排放趨勢,如何透過碳市場,提高碳風險管理能力,即構成本文目的。本文內容安排為:第一節前言;第二節探討碳交易制度的淨零排放政策意涵;第三節研析國際碳交易制度發展現況與展望;第四節探討我國碳交易制度的發展現況與展望;最後一節為本文結語,並研擬政府與產業因應淨零排放挑戰與機會之建議。
文:李堅明
排放交易制度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TS) 理論源於「寇斯定理」(Coase theorem, 1959)(註1),因具環境有效性 (environmental effectiveness) 及成本有效性 (cost effectiveness) 雙重優越性,可以有效解決經濟體系的外部性 (externality) 問題,已成為全球解決環境質損 (degradation) 與資源折耗 (depletion) 問題的重要市場工具,例如因應全球暖化 (global warming) 與氣候變遷 (climate change) 之環境質損問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簡稱《公約》) 於1997年制定的《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 ,將京都機制 (Kyoto Mechanism)(註2) 視為達到「京都目標」的重要誘因機制。2015年簽署的《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已積極建構巴黎機制(Paris Mechanism)(註3),促進全球碳市場鏈接 (linkage),擴大碳交易市場功能,落實「國家自定減量貢獻」(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NDCs) 及2050年全球淨零排放(net zero emissions)目標。
在全球淨零排放趨勢下,碳交易制度一方面透過碳價訊號,賦予減排活動低碳價值,具有激勵科技創新、生態保育與行為改變等效果,另一方面,促進國際資金與技術交流,落實全球合作目標,依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ited Nations Environment Program, UNEP, 2019)的估計,《巴黎協定》第6條,至2030年可促進減排90億噸CO2,及減少3,200億美元的減排成本,驗證碳交易制度的環境與成本雙重有效性)。
我國於1999年啟動國家碳交易制度研究,至2015年制定《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簡稱《溫管法》),將碳交易制度入法,成為我國解決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的主要政策工具。我國產業為全球重要供應鏈,面臨全球淨零排放趨勢,如何透過碳市場,提高碳風險管理能力,即構成本文目的。
(詳全文 請見工總產業雜誌110年12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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