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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增訂產創條例十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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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全球爆發美中貿易、科技爭端、COVID-19疫情及俄烏戰爭等一連串重大事件,干擾全球供應鏈運作,美國、歐盟、日本、韓國等各國,乃基於國家安全與強化產業韌性考量,相繼發布關鍵產業發展政策,強調供應鏈自主與穩定,並為爭取次世代技術主導權,紛紛透過鉅額補貼或擴大租稅優惠,以增加其國內生產並吸引國際企業的投資。 

 

經濟部工業局為因應國際局勢的競爭壓力,持續掌握及維持我國在國際供應鏈的優勢,進而鞏固並提升我國關鍵產業在國際供應鏈的地位,爰提出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二草案,明定在我國境內進行前瞻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其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之支出金額25%,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購置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之支出金額5%,得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另外,為避免租稅過度優惠,爰參考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之精神,訂定有效稅率應達15%之適用條件,並訂定租稅優惠施行期間至118年。 

 

對於經濟部工業局的做法,產業界皆表贊同,因為︰一、各國為促進關鍵產業發展,提升其國內產業技術領域具國際競爭力,均祭出鉅額的補貼措施及租稅優惠,以韓國為例,其為爭取次世代技術全球主導權,大幅度提高租稅優惠抵減率,其中研發投資抵減率最高至40%、設備投資抵減率最高為10%。二、我國現行獎勵制度,原係為鼓勵創新研發及中小企業導入智慧機械而設計,與各國為引導關鍵產業加大投資所設計的獎勵目的,截然不同;再者,隨著各國產業自主性的提升,將有可能減弱過往與我國關鍵產業的合作關係,甚至帶來新的競爭,進而影響我國在全球供應鏈之地位。因此,我國實有必要提出具國際競爭力的獎勵機制,來維繫我國關鍵產業的國際競爭優勢及地位。 

 

不過,產業界也提出兩項建議︰一、所謂「前瞻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不應以半導體業為限,而應包括我國正以自身產業優勢全力發展的電動車、5G等產業。二、由於要符合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者,可能只有少數大公司,故政府除應向產業界說明增訂產創十條之二的戰略目的及重要性,也應要求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大公司,應將其站穩國際地位的效益擴及國內中小企業,同時更應趁勢向中小企業宣導,產創條例第十條及十條之一已提供中小企業數位轉型與商業模式轉型所需的支援,以消除獨厚大企業的疑慮。 

 

總之,面對各國積極發展關鍵產業,競逐次世代技術的全球主導權,我產業界支持政府掌握發展升級的黃金期,適時祭出產創十條之二獎勵措施,以引導企業積極進行前瞻研發與保持先進製程領先,讓關鍵產業成為保護台灣國防經濟安全的堅實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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