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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由於部落格、共享協作平台與社群網路的興起,使得每個人都能透過這些平台的使用成為自媒體。筆者特以案例提醒網路自媒體,勿觸犯著作權法。例如一般透過行車紀錄器所拍的影片,因不具「原創性」及「創作性」,故不屬著作權保護之著作;但經剪輯字幕等後期製作,即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又如分享網路拍賣服飾,若是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即非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但服飾包品上所繪製之圖樣,若為美術著作,則受著作權法保護。
文:張遠博
有關網路自媒體著作權問題,背後法律概念與數位時代各平台所應注意避免侵權之行為,筆者透過以下幾個案例來進行分享。
著作權概念
首先,著作權在定義上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其種類包括語文、戲劇舞蹈、音樂、美術、圖形、攝影、視聽、錄音、建築、電腦程式等。著作權本身包含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觀念較有需要進一步討論,除了觀念表達較抽象定義,著作人格權與財產權時常有使人無法馬上了解到其中差異。
著作人格權:主要是保護著作人的名譽、聲望或其他無形的人格利益,該權利具有一身專屬性,只有作者本人可以享有,不可以讓與或繼承,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1)公開發表權、(2)姓名表示權,及(3)同一性保持權,或稱禁止不當變更權。且著作人格權存續期間是永久的。著作財產權:使作者可以享有著作的經濟價值,包括重製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口述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其存續期間是存在於著作人的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
著作權侵權與利用人責任
一般透過行車紀錄器或單純自家攝影機所拍的影片,因不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則不屬著作權保護之著作,但經剪輯字幕等後期製作,則具有「原創性」及「創作性」之影片,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若利用人使用則可能涉及「重製」、「編輯」與「公開傳輸」等侵害。
另外,網路拍賣服飾、配件產品,如係僅具有實用性之物品,或係以模具製作或機械製造可多量生產之「工業產品」,即非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但服飾包品上所繪製之圖樣若為美術著作,則受著作權法保護。若利用人為公司使用時,就須考量著作權人是否為受雇人並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是接受出資聘請完成之著作。
自媒體涉及著作權案例
網紅LO-FI HOUSE抄襲風波,主要是被爆出影片內大大量抄襲 Pinterest 設計師作品,並將抄襲畫作當作原創商品放置官網販售,價格賣得比原作者高。傳統認知上,常有被認為已經公開之創作,亦為同意大家使用,或者很多人都這麼使用,也沒遇到發生什麼事,比較有概念一點的會特別標出著作來源。然而網紅重現他人畫作全部或一部,應已形成「重製」及「改作」之利用行為,此情形下,利用人常主張合理使用規避著作權侵權,依著作權法第65條所示,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確實著作權法允許利用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不事先取得授權而直接使用他人作品。因使用目的(商業或非營利)、著作類型(文字、音樂、繪畫⋯等)、使用程度(整首歌複製貼上或擷取片段)、對市場影響(僅私底下聆聽,或上傳網路甚至銷售),來判斷是否屬於合理使用。
網紅谷阿莫事件,當事人僅認為自己為詼諧仿作屬合理使用,但當重新審視相關要件時,合理使用界線在認定上絕對不是單一條件符合就能夠免責。判斷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法官,而非利用人,若不想取得授權只想以合理使用免責,將造成許多不確定風險與成本。
亞馬遜(Amazon)子公司Audible,其經營特色便是如同「有聲書」的模式,由Audible邀請書的作者,暢聊創作心得的Podcast電台,也會將著作內容的全部或一部分唸出來;同時,Audible於2019年7月推出的新功能,標榜經由Audible的技術,能讓聽者於聽的同時,能於App上同時看到文字。儘管Audible說明此舉不影響閱讀實體書或電子書,但有7間傳統出版業者仍認為Audible此舉已違反了美國著作權法,而對Audible提起侵權訴訟。Audible有聲書授權確實不包括文本,自動生成文本不過是換了一種形式的數位發行,亦損傷傳統實體紙本版本市場,若文本產生發生錯誤以致作品品質受到影響,將損害原有品牌價值。
數位時代著作權應如何避免侵權
著作權立法目的,其實是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整體而言皆是在調和個人與整體發展之間衡平。依我國著作權法第5條規定,著作有10種類型,有聲書屬於其中「錄音著作」。若電子書平台,由真人聲音朗讀電子書,文字和聲音同時呈現,這則是「語文著作」和「錄音著作」混和之多媒體形式。至於完全以錄影影像形式呈現之講者說話形式,則屬於「視聽著作」,而不是「錄音著作」或「語文著作」。
所以當介紹他人書籍或相關內容時為避免侵權,儘量介紹該書理論觀念,儘量不直接朗讀該書,介紹時涉及該書語文表達時,則應符合著作權法第52條「引用」原則,應引用該書某段,並附加自己評論,切勿讓聽眾感受該書內容為利用人之評論,且評論應超過該書內容。以評論為主,被引用內容為輔。
著作權財產權其實是有方法能夠避免侵權,只要不是自己原創,大部分人其實都清楚自己從哪裡看到,並不太可能百分百無中生有,此時相關內容會有授權資源,且依照授權條款使用,即可避免大部分侵權。若要利用該著作找不到原著作權人時,請參考「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付費取得授權。
在科技普及工具多元化的時代人人皆可成為自媒體,對於素材不確定下可使用具有「創用CC授權條款」的作品,CC的授權大致分四類,「表示作者姓名」、「非商業化使用」、「禁止修改」、「以相同方式分享衍生作品」。使用前先確認利用之作品授權規定,即可安心使用,避免使用單純標註免費的素材,因為免費可能短期亦可能只有在特定平台,創作前多留意,即可避免辛苦產出的作品被下架停權,實在得不償失。(作者為工總智慧財產權組資深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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