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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人工智慧相關技術有長足的進步,各國紛紛將人工智慧發展納入國家重大政策,希望能夠在這波新興產業革命中取得先機,帶動未來經濟發展邁入新階段。ChatGPT於去年(2022年)11月推出。該程式使用基於GPT-3.5、GPT-4架構的大型語言模型並以強化學習訓練。ChatGPT以文字方式互動,然而除了可以用人類自然對話方式來互動,還可以用於甚為複雜的語言工作,包括自動生成文本、進行自動問答、文章自動摘要等多項任務。本文擬藉由OpenAI與ChatGPT人工智慧自然語言訓練分析等技術,延伸相關智慧財產權議題,淺談數位科技新興工具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以及產業發展等情形。
文:張遠博
淺談OpenAI與ChatGPT
ChatGPT,全名為聊天生成預訓練轉換器(Chat 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是OpenAI為美國一個人工智慧研究實驗室,所開發的人工智慧聊天機器人程式,於2022年11月推出。該實驗室成立於2015年,總部位於美國舊金山,致力於研究和開發人工智慧技術,包括自然語言處理、機器學習和深度學習等方面,ChatGPT和OpenAI的出現,使得人工智慧技術在自然語言處理和自動語言生成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
在2014年,當AlphaGO打敗了世界圍棋冠軍之棋手,當時AI的發展引起熱烈的討論,並在過去幾十年發展,AI布局早已伸入各行業,語音辨識、車輛自動駕駛以及AI醫療診療判讀等,但ChatGPT所引發的反應似乎最為熱烈,原因可分為以下幾點:
1、 ChatGPT是AI首次面對一般使用者,不僅容易為社會大眾使用,也讓普羅大眾能親自體驗AI影響生活的層面。
2、 非由單一數據資料庫且具自然語言等對話,並非如line chatbot為固定資料回覆生硬制式化回應。
3、 核心功能為模仿人類產生對話及生成文字,且透過輸入數據學習,以致能創作音樂、戲劇、歌詞、自行編寫程式和自行除錯電腦程式,在新版本GPT-4在美國律師資格考試(Uniform Bar Examination, UBE)中擊敗90%考生,顯示自然語系標準應答具一定能力。
人工智慧延伸智慧財產權議題
ChatGPT以及其API釋出後在各領域應用如火如荼展開,所衍生之智慧財產權議題隨之產生,首當其衝為著作權議題,使用ChatGPT所生成內容為商業加值利用是否會有著作權疑義,依智慧局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120220,說明由AI所生之資料來源若未合法取得原著作權人授權,其已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並且涉及大量利用他人著作,恐無法主張合理使用;有關自動生成音樂系統著作權一事,智慧局智著字第10700038540號說明,「經使用後所生成之音樂其著作權歸屬一節,如所創作之音樂僅係該機器或系統透過自動運算方式所產生的結果,並無人類之『原創性』及『創作性』之投入,則恐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若無人為後其調整,僅以機器輸出則不受保護。
過去AI機器人產生的文字,都是由資料庫中挑選出來,並未產生新內容,ChatGPT不同之處在於它依對話框指令產生的文句都是由該系統生成的,它每次會產生什麼內容的文本,無法事前預知。在專利方面,智財產業已有事務所試行AI撰寫專利說明書、商標註冊申請書等情形。2019年時名為Specifio的人工智慧工具,該工具可以分析專利請求項(claims),並在幾分鐘內生成一個包含描述和說明的基本說明書。利用該工具節省時間,甚至可提高專利獲准率。
時至今日,透過ChatGPT的Open API串接各種來源資料庫,經訓練後更難辨識是否為人工智慧所撰寫,目前就現有資料判斷是否為AI生成之相關文件,僅能從來源資料以及演算法引擎逆推判斷是否為AI生成。
據科睿唯安創新論壇當中所提及智慧財產專業文件,短期內並不會衝擊產業,然而透過資料萃取以及持續算法訓練過後,未來極有可能AI可生成具各國語言之相關智慧財產申請文件。
實務發展近況
在《人工智慧在台灣》一書,將人工智慧發展史分成三波,第一波是將人類思考邏輯放入電腦的「符號邏輯」、第二波是將人類所有知識放入電腦的「專家系統」,第三波則是將人類看見之現象放入電腦的「機器學習」,包含傳統機器學習與深度學習(2010∼現在)。財團法人人工智慧法律國際研究基金會於「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芻議)發表說明會」中,盼能促進我國AI產業發展、建構AI安全環境、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並指定數位發展部為主管機關;國科會主委吳政忠於今(2023) 年4月10日表示,政院已著手制定規範人工智慧(AI)相關法規,草案預計9月就會出爐。我國針對人工智慧議題過去已有相關研究,於2019年「人工智慧之相關法規國際發展趨勢與因應」委託研究計畫結案報告當中有幾項建議:
1、 在面對現有法制與人工智慧創作特性之間牴觸時,應以更為開放的態度進行思考,持續觀察各國發展趨勢,預留彈性以回應台灣社會的實際需求。
2、 資料保護機關首先可透過行政函釋或公布參考指引等方式,進一步深化識別性及個人資料的概念,引導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建立正確的觀念,並對相關技術保持警覺,定期檢視去識別化的資料是否重新獲得識別性,及時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儘管目前有愈來愈多人運用AI來進行發明、創新,但對於透過電腦所產生的新發明,各國目前傾向不認為具有可專利性,人工智慧所發明之成果並不能取得專利權。同樣在畫作、文章等作品的著作權,由於美國著作權法明文規定僅針對人類創作內容提供保護,但在Stable Diffusion、Midjourney等人工智慧技術所產生影像內容的情況裡,雖然依然是透過人下達指令完成創作,但主要創作流程是由人工智慧進行,因此美國著作權局認為此類方式創作影像將無法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AI比想像更早進入日常生活裡,可預期對社會將有所影響,其中牽涉智慧財權侵權、申請人是否為「人」及個人資料隱私洩漏等議題,如何取得工具使用以及違法性之間的平衡,有待未來主管機關明確制定相關規範,避免利用人當透過AI改善執行效能時誤觸規範。(作者為本會智慧財產權組資深專員)
參考資料:
1、國發會,《人工智慧之相關法規國際發展趨勢與因應》
2、財團法人人工智慧法律國際研究基金會,「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芻議)發表說明會」
3、科睿唯安,「2023科睿唯安創新論壇」
4、台灣人工智慧學校,《人工智慧在台灣》
5、魏茂國,,《工業技術與資訊月刊》,311期2017年0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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