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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TPP與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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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TTP有30項專章,每項專章均採取「高標準」的制度,對我國而言,值此申請加入CPTTP的關鍵時刻,實有必要深入了解CPTTP各項專章內涵,本文主要聚焦於環境保護專章。從國家利益而言,其環境專章對我國之意涵為可促進我國環境規範之發展,提升我國環境品質。從企業利益而言,在CPTPP締約方間環境標準一致之公平市場下,企業成本得以忠實呈現,公平競爭,尤其開發中國家參與CPTPP之後,亦必須提高國內環境標準,我國獲得公平競爭的機會,有助於我國資金回流。

 

 

文:陳貞如

 

 

 

 

有鑑於世界貿易組織多哈回合談判,陷入僵局,國際貿易的多邊談判在一定程度上轉移到區域層面。此等發展凸顯全球性多邊實踐之弱化促使內容多元的巨型區域貿易協定之發展。發展於此等背景下,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簡稱CPTPP)通過,取代原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簡稱TPP)。有鑑於亞太地區面臨一系列環境挑戰,包括野生動植物之非法交易、非法砍伐樹木、非法捕魚以及海洋污染,威脅了人類健康、棲息地及生物多樣性等,TPP/CPTPP涵蓋環境專章—第二十章。對於部分參與原TPP的談判方來說,例如日本、馬來西亞、越南和汶萊等,締結涵蓋環境專章的區域性自由貿易協定似乎仍是少有的實踐。惟對原談判方的美國而言,其通常會簽署帶有環境章節的雙邊自由貿易協定,或締結一項納入原始自由貿易協定的環境補充協議,因此CPTPP環境專章帶有著美國影響的色彩。 

 

CPTPP環境專章意涵與策略 

 

不論在國際環境法之發展脈絡上或是區域性自由貿易協定之發展脈絡上,CPTPP環境專章有關條款均有其特殊意義。在環境領域,1970年代國際社會對於環境的關注,陸續促成重要環境會議與規範之通過,環境與貿易之關聯,也成為這個發展脈絡下的焦點。在貿易領域,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簡稱GATT)架構下之烏拉圭回合談判亦將貿易與環境議題納入談判範圍,世界貿易組織最終成立貿易與環境委員會。2015年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簡稱SDGs)及其細項目標,涵蓋確保水資源的品質與供應、海洋及海岸區保護、土地資源整合規劃與管理、對抗沙漠化及乾旱、促進山區永續發展、促進永續農業及農村發展、對抗森林濫砍、保存生物多樣性、生物科技的環境管?、大氣層的保護、固體廢棄物及相關問題的環境管?、毒性化學物質的環境管理、有害廢棄物的環境管理、輻射性廢棄物安全及環境管理等十四個?域,兼及於環境與經濟之層面。 

 

CPTPP第二十章環境專章,共有二十三個條文,兩個附件,涵蓋廣泛內容,由於貿易與環境問題的相互影響,包含貿易自由化對環境可能之負面影響,環境政策可能形成貿易障礙的不同面向,因此CPTPP所提出之因應策略在於:一、促進相互支持的貿易及環境政策,以因應環境議題及跨國挑戰,所提出之策略,例如管制野生動植物貿易、執行國內環境法律、實踐多邊環境協定、禁止破壞環境之補貼、消除對於環境有利之產品及技術之關稅及其他貿易障礙。二、透過要求法規命令之公布,促進公眾廣泛參與政策制訂及CPTPP之實施,以支持未來包容性及透明化之政策制訂。三、締約方政府間發展更緊密之合作,以有效地處理跨國威脅及管理環境犯罪,例如瀕危物種之貿易及非法捕魚,並且協助較低收入國家提升其執行環境法律及保育計畫之能力。此亦能呼應其明文規定之宗旨,在於「促進相互支持之貿易及環境政策;促進高水準的環境保護及環境法律之有效執行;並強化全體締約方解決貿易相關之環境問題之能力,包括透過合作之方式。」(第20.2(1)條)

 

(詳全文 請見工總產業雜誌112年06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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