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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經濟協定的發展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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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化浪潮正快速覆蓋人類各方面活動,其傳輸無國界的特性,更挑戰「數位主權」的敏感神經,在地緣政治因素導致全球碎片化的趨勢下,各國除積極投入數位經濟相關研析,也希望推動與經貿夥伴洽簽數位經濟協定,以利爭取最佳利益,預料此一趨勢將會對全球未來發展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本文首先介紹美國與歐盟對數位經濟的政策與做法、國際間數位經濟相關協定概述、最後比較DEPA、CPTTP、RCEP、USMCA、IPEF、及台美倡議的數位經濟條款內容,並提出結論,以供讀者參考。

 

 

文:方瑞松

 

 

 

 

數位化浪潮正快速覆蓋人類各方面活動,以數位化形式呈現的領域愈來愈多,重要性也與日俱增,除了超越政府規管速度,其傳輸無國界的特性,更挑戰「數位主權」(digital sovereignty)的敏感神經,特別是在地緣政治因素導致全球碎片化的趨勢下,各國除積極投入數位經濟相關研析,也希望推動與經貿夥伴洽簽數位經濟協定(Digital Economy Agreement),以利爭取最佳利益,預料此一趨勢將會對全球未來發展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值得關注。 

 

本文將:(1)簡述國際數位經濟協定的根本訴求;(2)說明美國與歐盟對數位經濟議題的政策與措施;(3)廣泛檢視國際間已簽署、正洽簽中的數位經濟相關協定、以及內含數位經濟或貿易條款的現行國際協定;(4)聚焦列表比較《新加坡、智利、紐西蘭、南韓數位經濟夥伴協定》(DEPA)、《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PTP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美墨加協定》(USMCA)、《美日數位經濟夥伴協定》(USJDEPA)、《印太經濟架構》(IPEF)、及《台美倡議》的數位經濟條款內容,彙列其間之異同。最後提出結論,以供讀者參考。 

 

建構數位經濟協定的基礎概念—「數位主權」 

 

「數位主權」是推動對外洽簽數位經濟協定的基礎概念。此一概念出現在2000年初,仍在不斷發展中,也被視為數位保護主義(Digital Protectionism)。但它並非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而是透過政策或措施逐步彰顯或體現,可能因不同商業環境或地緣政治等影響,而對其之界定與主張的力道有所差異,致使在措施或法制設計上皆有不同樣貌。例如2018年5月歐盟正式實施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便是在「數位主權」的「個人層面」下,讓消費者重新取得掌控個人資料的權利;同時,歐洲也試圖在國家與企業層面排除來自美國、中國大陸等科技巨擎的掌控,從硬體設備或平台等中介媒介取回自決能力,其核心意涵都直接或間接涉及「數位主權」的概念。(註1)

 

(詳全文 請見工總產業雜誌112年09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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