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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遠博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已於今(112)年1月12日修正通過並自8月30日起施行。本次修法涵蓋面向極廣,包括:修正智慧財產案件管轄變革、加強營業秘密保護、增訂律師強制代理制度與加強智慧財產案件集中審理、擴大專家參與審判、促進舉證便利與審理效能、紛爭解決一次性、解決專利權人主張「更正再抗辯」之實務爭議、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推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之司法e化等面向,為智審法施行15年來最大幅度修法,以建構更具專業、效率且符合國際趨勢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
因修法面向極廣,為增進產官學界更了解本次重大變革,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與理律法律事務所於7月25日假新竹陽明交大電資大樓國際會議廳共同舉辦「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新篇章與實務發展」實體研討會,邀請各界參與交流討論智審法過往適用,以及修法後可能之疑慮等問題,並針對未來新法施行後的願景與因應方向提出看法。本文特摘錄研討會觀點供讀者參閱。
產官界貴賓致詞
全國工業總會邱碧英副秘書長首先致詞表示,智慧財產案件是具有權利不確定性且範圍不確定性以及容易受侵害等特徵,尤其在保護項目上往往涉及高度專業技術,因此在訴訟程序上有必要於智慧財產權領域成立專屬法庭,並且制定專業審理法藉此完善智慧財產權管理與保護。緣此,於2008年在司法體系中單獨設置智慧財產法院(2021年更名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代表著我國智財法院的一大進步;然而,有關違反營業秘密法第一審刑事案件司法管轄權,及附帶民事之民事訴訟,管轄權仍交由各地方法院處理。據司法院統計各地方法院有關違反營業秘密法第一審刑事案件的案件量逐年增加,從2019年至2021年統計觀察,案件成長數量高達127%,成長速度相當驚人,但一審平均結案天數往往超過500天,智財案件有別於其他案件最大的不同,在於案件於法院審理期間損害並不當然停止或中斷,反而持續進行中,因此審理時間越長,對當事人越不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將前述所提營業秘密刑事案件一審歸屬智財法院來審理,藉此讓審判更具專業妥適,及能夠達到速審的目標。
理律法律事務所李念祖所長提到,新竹科學園區擁有實力堅強的研發與技術資源,培育出豐富的高科技人才,引領台灣建立獨步全球的高科技產業。新竹園區作為全球高科技產業重鎮,擁有許多享譽國際並舉足輕重的專利權以及營業秘密,如何妥善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存續與利用,自然都是園區公司相當關注的議題。此次《智慧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法》修法,是從智慧財產法院成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以來最大一次修正,法院依法加強保障智慧財產權力度對於新竹科學園區全體產業未來發展可謂至關重要。法律立意良善也需透過實務運作不斷檢驗,讓理論與實際可以磨合,消弭各方參與者疑慮增加裁判信服度,尤其重要的是,能在司法實踐中提供有效救濟的意旨,也就是新法制定後,最值得進一步深入探討的課題。
智慧財產局廖承威局長致詞表示,智審法修法後對於改善專利訴訟整體效能攸關產業發展為大家所期盼。《智慧財產權案件審理法》大幅修正對台灣整個訴訟後端,不僅是在救濟以及民事部分皆為新的里程碑。回到智慧財產局為複審跟爭議審議部分,當時全國工業總會於民國99年以及100年《工總白皮書》特別提到應改進整體專利後端爭議案件的審查,因當時是需透過訴願程序,希望藉由修法改善兩造當事人不對等情形。智慧局於此前提下,於108年時啟動專利、商標簡併訴願程序與兩造對審制度;以及110年時,兩造對審制啟動新的篇章,藉由智審法偕同智慧局、司法院以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訂定專章來因應整體修法。有關複審部分,由一人變三人審,就目前智慧局所面臨到人力不足情況,內部正在調整,看後續能不能爭取到充足人力,整體而言,從制度的前端跟後端之間,有很好接續概念,並完善智慧產權保護環境,為大家所樂見。
最後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陳駿璧院長致詞分享,為了使新法能夠順利運作,司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目前都在積極進行新制各項籌備工作,包括修訂相關子法、規劃相關配套措施,同時也在7月24日時在法官學院由司法院辦理之新制說明會等,讓新制施行能夠更加的完善。另外,司法院近年來積極推動各項司法改革,為了與企業能夠深度對話,在稍早時,與國科會、台灣科技法學會合辦2023誠信保護跟國民法官論壇,其中討論企業誠信,以及營業秘密保護跟智慧財產審理新制問題,提醒企業能夠重視企業誠信經營,以及公司良善管理,在新法施行之際,邀請智財領域各界代表相互交流,非常具有意義。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訴訟新制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法官張銘晃在會中介紹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歷程以及法規整體架構,他表示修法契機在於第一、提升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優勢,第二、有關營業秘密保護向來就是企業在世界各地從事市場活動的司法後盾。有關智審法架構上分為六章,修正條文共77條,共計增訂36條、修正41條。現有41條全部進行修正,其中第37條以及第77條為條次異動。並且在智審法第76條授權訂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以及第32條第四項授權訂定《法院辦理營業秘密案件閱卷及不公開審判辦法》,以及後續搭配有關營業秘密職權命令等所構成的智審法完整架構。
本次修法九大修正重點統整:
•增進科技設備審理、司法E化升級
•舉證便利、促進審理效能
•智慧財產案件集中審理
•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
•擴大專家參與審判
•紛爭解決一次性、避免裁判歧異
•完備營業秘密訴訟保護
•解決實務爭議,強化訴訟紛爭解決機能
•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審理效能及紛爭解決一次性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庭庭長蔡惠如從智審法中有關專利的民事事件,在新制的施行之下,以審理議題以及程序保障議題做分享,程序進行部分在智審法第18條審理計畫中,運用如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447條以及383條;另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0條第1項、第2項與第35條所規定審理計畫探討其所應注意事項。
演講中提到法院於8月30號開始仍會維持現有程序審查階段,有專門庭針對新收案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進行初步程序審查,民事事件程序部分目前是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第三庭法官進行獨任審理,由法官判斷訴訟整理爭點以及證據調查,前階段結束後,進入言詞辯論按照爭點進行審理或補充證據調查,若達到所謂可裁判程度,將進行結案作成裁判書狀。至於若導入有關於專利侵權部分與前述所提程序審查部分為一致,在專利的侵權特色適當的時機,除按照爭點將導入中間爭點或中間裁判的情況,必要時針對中間爭點做成中間裁判或者是要做最後終局裁判。
未來智審法第18條審理計畫如何能夠融入現有民事事件,法官最在意以及當事人最在意會是提到第7項、第8項,特別獨立規定所謂失權效 (針對刻意拖延訴訟者除有特別因素法院得駁回之) 的效果,日後法官在操作上會比較有力道維持程序秩序。
8月30號起訴案件在民事事件採強制代理,當事人於司法院服務平台進行線上起訴或線上申請,若為強制律師代理案件,將進行線上書狀傳送,法院會命補正或事後追認動作,將會影響到效力發生時點所以須特別留意。另須特別留意,審理計畫中有關訴訟資料若涉及營業秘密,符合審理新制規定,第31條至第33條是有關於民事營業秘密程序保障,其中第32條所提到若需限制閱覽或禁止閱覽以及第33條若要變更或撤銷時,如何運用勢必會是將來審理計畫進行時應注意的地方。庭長於《智慧財產權》月刊文章<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之時代節點與新貌>當中提到新法非常強調法院闡明權以及當事人程序保障部分,強調法院在各項程序進行中皆須表明法律見解還有適度開示心證,在更正再抗辯部分亦同。
智審法營業秘密保護
高檢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陳文琪從檢察業務切入、檢察官視角分享,按新審理程序,營業秘密分兩種,一是一般營業秘密,二是國安營業秘密,一般營業秘密案件,智商法院第一審智財庭來起訴,國安營業秘密案件,智商法院第二審智財庭來起訴,修法目的希望能夠打造更專業、更妥速,且可防止在訴訟審理中營業秘密二度洩密。從過去有刑事案件刑事責任開始,103年至110年檢察機關在辦理營業秘密案件偵審情形,過去8年來統計資料,營業秘密案件約只占所有智財刑事案件0.6%,直到111年已上升占比4.2%,案件增量幅度很大;起訴率一直維持非常穩定約25%左右,營業秘密案件大約只有四分之一會進到法院;另從100年到109年各地檢署偵結之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平均每件所需偵查日數為154.2天,111年智財法庭刑事庭第二審訴訟案件平均結案日數長達511天。智審法當中犯國家安全法第8條之罪之案件,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前段所定之智慧財產案件。高等法院在第一審所管轄案件為:1、刑法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等罪章之罪;2、刑法內亂、外患罪章之特別法所定各罪;3、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所定之罪;4、國安法第18條第1項、第4項所定之案件;另智商法院第一審管轄案件為:1、國安法第18條第2項所定之案件(第8條第1項至第3項之國安營業秘密案件);2、國安法第18條第3項所定之案件。前述以外之案件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綜上所述,將來新法施行後,智商法院組織將會變得非常複雜,智財庭有關著作權、商標權上訴案件沒有改變,但營業秘密管轄所調整的案件,為未來應去調整和適應的方向。
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沈宗原就秘密保持命令分享,智審法於2007年制定時即引入秘密保持命令(下稱「秘保令」),此次修正特別強化秘保令,並將實施以來所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整,能真正決定營業秘密揭露的對象是誰,透過新法法院可曉諭當事人是不是應該要新增揭露的項目,若營業秘密所有人拒絕,法院亦可聽過雙方意見後,依職權去做核發,換句話說,將來營業秘密揭露對象誰可決定,除了傳統的營業秘密持有人、檢察官外,他造當事人是有可能做出此請求。在美國在合法Protective Order之前有所謂的協議先行,由雙方當事人去談,如何開示且雙方達合意下,法院能夠順利進行裁定;若協議不成亦可讓法院知悉相關重要訊息進行判斷。這次修法特別強化秘保令合法要件,對於限制閱覽與禁止閱覽運用,業界亦抱持極高期待;另外,從民事案件當事人進行主義下,若當事人在提出資料時可能需多考慮,尤其是一般民事案件,若沒辦法適用秘保令的情形下要怎麼去處理,是不是可以透過雙方簽署保密協議(Non-disclosure agreement,NDA),內容像秘保令規定進行約束抑或是秘密持有人提出資料時,先遮蔽極度敏感資料,以不妨礙訴訟進行的前提下進行處理。
智審法專利商標救濟制度
智慧財產局廖承威局長分享智慧局在未來兩造對審制、專利商標複審與爭議案件籌劃過程以及需整備之處。其中在實質利害關係之兩造當事人訴訟地位不對等情況,專利舉發屬私權爭議,但目前爭議案件在訴訟階段,以機關為被告,實質利害關係之舉發人及專利權人,無法直接對專利權之有效性進行攻擊防禦,新法修正整個過程當中,就是免除這所謂的公親變事主情事發生。2010年與2011年,工總白皮書亦有反應出產業聲音,希望簡併救濟層級,且針對舉發部分改為兩造對審。目前改革方向統整為:1、智慧局組成「複審及爭議審議會」;2、強化合議、言詞審議等程序,提高程序嚴謹性;3、免除訴願程序,減省約6個月訴願期間;4、參考外國立法例,不服舉發所提訴訟,不以機關為被告,改以雙方當事人為原告、被告;5、舉發之訴訟以雙方當事人為原告、被告,較能全力攻防,可更快釐清爭議。較具影響的部分為重新建構專利商標救濟制度,配套智審法引進新訴訟類型,從行政訴訟改採準用民事訴訟對學者及實務整體法制上來講是很大不同。另外,冒名申請調查將來回歸法院作處理以及商標異議制度廢除完全回歸到評定部分進行審查,近期針對未來新制複審跟爭議部分盤點人力,尤其「再審查案件」因人力配置需求大增將成為智慧局一大挑戰。
制度革新與實務應對策略
台積電副法務長謝福源在圓桌論壇分享有關新制「查證人制度在企業法務應對策略」,查證人制度實為法官手足延伸,當資料蒐集調查完備時法官可進行較周全審判,或當查證過程中當事人無理由拒絕或不配合時亦能達到影響法官心證效果。企業端法務以及外部律師在策略上若為申請人,建議應可主動提出申請查證,且受查證人必須配合應是在合理範圍,法院此時可能較容易採行。基本上,受查證人是有機會事先了解,當此穿透性調查核發後,若法院查證目的未達到時將可持續查證,所以雙方在查證制度上未來如何因應,此新型態證據調查以及保全方式,尤其在對第三人查證時須注意,亦應包含在訴訟攻防策略內,因攻擊防禦方法若進行後期遇到不配合時,法律效果就是應證事項為真實,可能造成無可避免需揭露更多事證,若不想揭露過多在策略上應整體包含利益第三人評估,找尋最有利的攻擊防禦方法。
工研院副總暨法務長王鵬瑜從過去實務經驗分享「如何善用技術人諮詢以及技審官制度」,法院法官得命技術審查官就其執行職務之成果,製作報告書,但案件繁雜而有必要時,得命分別作成中間報告書及總結報告書,過去有如影子法官的存在,在新制當中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全部或一部之內容,當事人不再瞎子摸象去猜測技審官跟法官之間灰色地帶。講者提到在法院因技術審查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此點為當事人於訴訟時可多加利用的方式,最後提醒智權案件其實是需要法律人與技術人多溝通與嘗試理解,律師與技術審查官應扮演的其實是「輔佐者」的角色,不應喧賓奪主,技術問題就該回歸給技術鑑定,並期待在智審法新制施行後,給予當事人在技術爭點上充分論述與答辯,將可帶來不同的新氣象。
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馮博生分享智審法有關闡明與心證公開的部分,並分享洛克希德案法官心證的重要性,其爭訟約30年,於民國105年12月法官公開心證後,雙方願意進入調解程序,並順利就近30年爭訟達成協議,由於在不同審級出現不同審理結果,因此持續產生爭訟,從中比較新法與舊法在心證公開上差異,新法更具體將應辯論事項範圍擴張並具體化,過去法條定義較為抽象,當事人無法實際了解,後續評析提到應行辯論事項之討論項目:修法後特殊專業知識之判斷是否已經足夠明確,是否足以在各情況中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修法後並未明確規定是否屬於義務,未來實務可能會如何操作?是否可能在一定條件下變成法院之義務?是否有實質上促進法院公開心證之效果?有待後續先進持續跟進研究提出相關見解。(作者為工總智慧財產權處資深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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