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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揭弊者保護法草案之基礎架構差異與利弊影響」邀集產官學進行公聽會,會中學者對於公私分立與修法延宕多有微詞,然產業界則多半主張,「揭弊者保護法」宜公部門先行、私部門分流,其原因如下;
1、 依2023年中小企業與創新署發表的「中小企業白皮書」中揭示,台灣有超過163萬家的中小企業家數,約 占全體企業達98.9%以上,這些中小企業是否通通適用同一套「揭弊者保護法」,值得討論。
2、 私部門弊端範圍,因涉及各單行法規,專業領域繁雜,罰則輕重不一,如果揭弊制度遭到濫用,反而會增加私部門的管理成本,影響勞資雙方的信任度。考量國家資源有限,現有檢舉(陳情)已有相對應的配套保護措施,似無須動用國家公權力進行高密度之揭弊保護措施。
3、 私部門之違法,未必涉及公共利益,是否一體適用此一高強度的法律,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尤其台灣以中小企業為經濟主幹,輔導中小企業轉型、深化公司治理,循序漸進會比強行運作更符合業界所需。
4、 就產業界而言,未必揭弊者全然是弱勢,有時被揭弊者也是,在私部門有時同業惡性競爭,其複雜面與運用的手段,非外界所能想像,更重要的是,一旦事後發現是誣陷或是虛偽,但傷害已造成,商譽的回復,基本上來說是不可能,因為無人會關切,外界印象只會停留在先前「錯誤資訊」中。
5、 目前各部會的專法其實已臻完善,問題在執行面,因為像勞基法,已經對勞工有周全保護,食品衛生管理法或醫療器材管理法也有相關的檢舉與鼓勵及保護措施。而各界關切的金融業,金管會也要求金控、銀行、證券、保險等業種,必須在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建置檢舉制度,同時金管會也強調未來會加強金融檢查。
6、 由於這個法案已經延擱2500多天,因此,建議可針對大家已有高度共識且無異議的「公部門揭弊者保護法」先行立法,優先鼓勵公部門的吹哨者,針對刑事與行政違法,進行舉發。
7、 私部門的法制化可先以行政指導方式推動,不過,即便未來私部門法制化也應分流,應將上市櫃公司跟中小企業進行分流,不能穿同一件衣服,一體適用。
8、 一個法案推延12年,尤其是行政部門立場反覆,我們認為這絕不是行政怠惰,而是在過程中發現了新的問題,以至於必須改弦更張,因此,我們建議這部法律還是應該公部門先行,私部門分流並透過行政指導的方式,協助私部門制定相關的法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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