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9
財政部擬將我國的「最低稅負」(即所得基本稅額或Alternative Minimum Tax, AMT)稅率從12%調高到15%,理由是為了保護我國稅基及課稅權不被其他國家搶走,然而我國AMT與全球最低稅負制(即Pillar2或Global Minimum Tax, GMT)存在許多根本性差異,計算稅基及邏輯均不同。
首先,GMT透過所得涵蓋原則(Income Inclusion Rule)確保台灣可以取得低稅區子公司補充稅之課稅權,AMT卻只是針對台灣企業的基本所得額進行課稅,並沒有辦法達到GMT保障台灣稅源的效果。此外,GMT提供徵稅不足之支出原則(Undertaxed payments rule)避風港機制,於2025年底前若最終母公司所在國法定稅率超過20%,其他子公司無法透過UTPR課徵補充稅,從保障我國稅基的觀點,我國無論有無調高AMT稅率,也不會立即喪失課稅權。
其次,AMT的稅基是針對我國企業的應稅所得,並加回各種免稅所得;GMT則是針對合併報表內的全球各個企業個體的財務會計淨利潤起計,並根據特定項目進行調整,如內部股息、股權買賣損益和某些暫時性差異等來計算與調整各國的應稅所得,因此有可能AMT不調高,但是台商企業的GMT已達到最低稅率門檻。此外,AMT未如GMT提供實質投資免稅額,可能造成台灣企業額外租稅負擔,例如,從事重大投資的台商大型跨國集團原不受GMT影響,但卻因調高AMT稅率導致多繳稅,影響競爭力。
再者,GMT訂有適用對象門檻,AMT則沒有,調高AMT稅率將造成中小企業的額外租稅負擔。另外,GMT提供企業過渡性避風港,可於113至115年適用避風港,讓企業有時間調整結構和運營,以符合新規定,AMT缺乏此類過渡性條款,可能導致企業突然面臨重大稅務負擔。
日前,財政部提出AMT的調高對象可以排除中小企業,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8條僅授權行政院得視經濟環境訂立在12%至15%間訂定徵收稅率,未授權行政院得視國際租稅環境訂立徵收稅率,且其立法源由係考量經濟情況可能對整體稅收造成影響,而近幾年稅收均為超徵,應無稅收不足之情況,缺乏因經濟環境需調高稅率之合理性。再者,依101年8月8日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訂之立法理由,該條例主要是希望全體營利事業之所得稅負漸趨一致,期符合量能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若針對不同規模之營利事業訂立不同最低稅負稅率,將與立法理由相左。儘管過去曾有針對不同規模企業訂立不同稅率之情事,但此涉及修法,不得以行政命令調整之。更何況台灣產業上下游具高度關聯特性,AMT調高造成的稅負成本最終仍可能由中小企業承擔,造成包含中小企業之整體產業企業成本大幅提高。
觀察國際慣例,歐盟及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已相繼直接以專法導入GMT,建議我國也應直接導入GMT能有效確保我國應有之課稅權,且GMT有實質投資免稅額規定,更能鼓勵業者在我國加大投資、聘僱更多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