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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大陸「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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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這個老議題再次躍上大陸各媒體版面。除了中共中央文件,大陸國務院也頒布相關法律,如200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22年4月,發布的《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今(2024)年8月1日再實施的《公平競爭審查條例》,這些法律都是為了避免市場壟斷,也意味大陸為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持續推動法治化。本文主要針對2022年公布的《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及今年實施的《公平競爭審查條例》進行分析,並就其對台商可能影響進行討論。

 

文:黃健群

 

 

 

 

近來,「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這個老議題再次躍上大陸各媒體版面。事實上,2013年中共18屆三中全會,就提出要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2017年19大時,中共再提出要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2019年中共於19屆四中全會時,再提出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完善公平競爭制度、全面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2020年19屆五中全會,中共則提出要健全市場體系基礎制度,形成高效規範、公平競爭的國內統一市場。2021年12月17日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中共再強調要加快建設高效規範、公平競爭、充分開放的全國統一大市場,建立全國統一的市場制度規則,促進商品要素資源在更大範圍內暢通流動。2024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同年7月召開的中共20屆三中全會等,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都是重要目標。 

 

除了中共中央文件,大陸國務院也頒布相關法律,包括1980年頒布共10條的《國務院關於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1993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07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22年4月,大陸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今(2024)年8月1日再實施的《公平競爭審查條例》,這些法律都是為了避免市場壟斷,也意味大陸為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持續推動法治化。本文主要針對2022年公布的《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及今年實施的《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分析,並就其對台商可能影響進行討論。 

 

統一大市場是暢通「內循環」的關鍵 

 

長期以來,大陸當局一直希望透過「擴內需」翹動經濟,但地方保護和市場分割阻礙了內循環。2020年5月,大陸當局提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發展格局」的「雙循環」經濟政策後,如何暢通「內循環」,再次成為大陸施政重點。 

 

大陸當局表示,建立統一大市場是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基礎支撐和內在要求;但大陸現存包括市場分割和地方保護比較突出,要素和資源市場建設不完善,商品和服務市場質量體系尚不健全,市場監管規則、標準和程序不統一,超大規模市場對技術創新、產業升級的作用發揮還不充分等問題。因此,2022年大陸國務院頒布共30條的《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強調為「推動國內市場高效暢通和規模拓展,加快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進一步降低市場交易成本,促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升級,培育參與國際競爭合作新優勢」,基於「立足內需,暢通循環;立破並舉,完善制度;有效市場,有為政府;系統協同,穩妥推進」等原則,在「立破並舉」下,依循「立」的「五統一」及「破」的「一規範」,共23項工作重點以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茲概述如表1: 

 

一、 市場基礎制度規則統一。有四大工作重點:

 

 (一)完善統一產權保護制度。重點在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的制度體系;包括企業產權及企業家人身財產安全。 

 

(二)實行統一的市場准入制度。重點在落實「全國一張清單」管理模式,嚴禁各地區各部門自行發布具有市場准入性質的負面清單。

 

 (三)維護統一的公平競爭制度。在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前提下,加快推動修改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完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四)健全統一的社會信用制度。重點在編制全國公共信用資訊基礎目錄,完善信用資訊標準,建立公共信用資訊同金融資訊共享整合機制,形成覆蓋全部信用主體、所有信用資訊類別、全國所有區域的信用資訊網絡。與此同時,建立健全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全面推廣信用承諾制度,建立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等。 

 

二、推進市場設施高標準聯通。有三大工作重點:

 

 (一)建設現代流通網絡。這部分工作較多,包括推動線上線下融合發展;推廣標準化托盤帶板運輸模式;大力發展第三方物流;培育一批有全球影響力的數字化平台企業和供應鏈企業,促進社會物流降本增效等。值得注意的是,這部分工作還強調要加強應急物流體系建設,以防範糧食、能源等重要產品供應短缺風險。與此同時,建立健全城鄉融合、區域聯通的電信、能源等基礎設施網絡亦為重點。 

 

(二)完善市場資訊交互渠道。主要工作重點在統一產權交易資訊發布機制,實現全國產權交易市場聯通。 

 

(三)推動交易平台優化升級。主要工作重點在將公共資源交易納入統一平台體系。 

 

三、統一要素和資源市場。有五大工作重點:

 

 (一)健全城鄉統一的土地和勞動力市場。大陸土地和勞動力要素市場化仍存在一些堵點,造成土地和勞動力很難形成完全市場化的價格,導致出現土地供給結構失衡和利用效率不高、勞動力流通不暢等問題。因此大陸當局強調,要透過健全城鄉統一的土地和勞動力市場等相關政策,讓農業轉移人口「留得住」、「融得進」;並讓城鄉要素平等交換、雙向流動。

 

 (二)發展統一的資本市場。雖然大陸資本市場規模已經是世界第二位,但企業資產證券化率還不高。就是說,大陸企業的上市占比仍然較低。此外,大陸對數量眾多、分布廣泛的小微企業支持明顯不足。這些都是發展統一資本市場必須要解決的課題。 

 

(三)培育統一的技術和數據市場。隨著大陸數位經濟發展,「數據」已成為數位經濟時代的「石油」。因此,如何整合數據與技術,創造數據價值,成為數位時代下的重要工作。大陸當局強調,如何在保護消費者隱私的前提下,實現數據產業的快速發展,是當前的重要課題。

 

 (四)建設全國統一的能源市場。這部分的重點主要在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力市場體系。2022年1月18日,大陸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指導意見》,希望解決電力市場存在的體系不完整、功能不完善、交易規則不統一、跨省跨區交易存在市場壁壘等問題。爾後的幾次會議,如何建立一個統一電力能源市場,成為此議題的主軸。 

 

(五)發展全國統一的生態環境市場。主要重點為建設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用水權交易市場;推進排污權、用能權市場化交易,以及推動綠色產品認證與標識體系建設等三大工作。 

 

四、 推進商品和服務市場高水平統一。有三大工作重點:

 

 (一)健全商品質量體系。重點在透過健全質量分級制度等工作,提高中國品牌影響力和知名度。 

 

(二)完善標準和計量體系。重點在透過產業和行業標準的整合精簡,推動並建立現代流通、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5G、物聯網、儲能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產業標準。

 

 (三)提升消費服務質量。重點在透過改善消費環境,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執行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推動為跨國跨地區消費者提供統一便捷的售後服務等諸多政策,提升消費服務質量。 

 

五、 推進市場監管公平統一。有三大工作重點:

 

 (一)健全統一市場監管規則。重點在加強市場監管行政立法工作,完善市場監管程序,加強市場監管標準化規範化建設,依法公開監管標準和規則,增強市場監管制度和政策的穩定性、可預期性。 

 

(二)強化統一市場監管執法。重點在透過統籌資源,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量。

 

 (三)提升市場監管能力。除了簡政放權,加強包括網路在內的各類監管,例如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快推進智慧監管,提升市場監管政務服務、網絡交易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重點產品追溯等跨省通辦、共享協作的資訊化水平。 

 

六、 規範不當市場競爭和市場干預行為。有五大工作重點:

 

 (一)強化反壟斷。自2020年底的中共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視為重點任務之一後,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即成為大陸維持合理市場競爭的重要政策。2021年2月,大陸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後,更加大對網路企業的反壟斷力度。為了進一步推動反壟斷,2021年大陸首次針對《反壟斷法》進行修法,並於同年11月成立反壟斷局,將級別由司局級升格到副部級。這些舉措,都意味著大陸反壟斷力度將不斷。2022年的《意見》,繼續針對平台企業、金融、傳媒、科技、民生等領域,和涉及初創企業、新業態、勞動密集型行業的經營者集中審查,強化對這些行業的反壟斷監管。

 

 (二)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重點在健全跨部門跨行政區域的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的協作。 

 

(三)破除地方保護和區域壁壘。大陸市場分割的主要因素包括自然和人為兩個方面,自然因素例如氣候、地理地貌特徵等,此因素主要構成市場運行中的物流成本;人為因素例如行政權力和企業市場勢力等壟斷因素,此因素往往以行政壟斷與企業經濟壟斷形式疊加出現。因此,此部分的重點在消除人為因素障礙,避免低層次重覆建設和過度同質競爭。

 

 (四)清理廢除妨礙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規定做法。重點在公平應對企業的准入和退出。 

 

(五)持續清理招標採購領域違反統一市場建設的規定和做法。重點在政府招標制度的公開、透明與規範。例如禁止違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零部件、原產地、供應商,或違法設定與招標採購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等。

 

為建立更公平投資環境而實施的《公平競爭審查條例》 

 

8月1日起大陸《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基本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所訂定;亦是針對上述《關於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中「規範不當市場競爭和市場干預行為」工作重點的具體立法。 

 

根據《條例》,自此如果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範,或經國務院批准,大陸地方政府再也不能隨意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或提供選擇性、差異化的財政獎勵或者補貼。《條例》第二章審查標準中的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條,從四個方面,為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畫下了共19道禁止性紅線,換言之,任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政策都將受到嚴格檢視。這19條「紅線」概述如下: 

 

1、第八條,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准入和退出的內容:

 

 (1) 對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違法設置審批程序; 

 

(2) 違法設置或者授予特許經營權; 

 

(3) 限定經營、購買或者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 

 

(4) 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准入、退出條件; 

 

(5) 其他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准入和退出的內容。 

 

2、第九條,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的內容: 

 

(1) 限制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經營者遷出,商品、要素輸出; 

 

(2) 排斥、限制、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經營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3) 排斥、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政府採購、招標投標; 

 

(4) 對外地或者進口商品、要素設置歧視性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價格或者補貼; 

 

(5) 在資質標準、監管執法等方面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經營設置歧視性要求; 

 

(6) 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動的內容。 

 

3、第十條,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 

 

(1) 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 

 

(2) 給予特定經營者選擇性、差異化的財政獎勵或者補貼; 

 

(3) 給予特定經營者要素獲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優惠; 

 

(4) 其他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 

 

4、第十一條,不得含有下列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 

 

(1) 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或者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 

 

(2) 超越法定許可權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為特定經營者提供優惠價格; 

 

(3) 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素的價格水準; 

 

(4) 其他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 

 

大陸當局在今年6月公布《條例》全文時,強調起草單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應符合以下要求:一是不得含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准入和退出的內容;二是不得含有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的內容;三是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准,不得含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四是不得含有影響生產經營行為的內容。大陸當局強調,這是透過對「有形之手」的規範,全面升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結論:大陸向台商傾斜的優惠政策將逐漸緊縮 

 

然而,誠如前言所提,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並非新的議題;可見推動全國統一大市場並非一蹴可幾。有評論認為,大陸當局要推動統一大市場,不啻為計畫經濟的再回歸;亦有評論指出,統一大市場只是舊瓶裝新酒。但無論如何,大陸當局在加快清除發展壁壘的同時,意味地方政府過去為招商引資所做的一些不合規範的承諾,將逐漸受到管制。也就是說,大陸對外商、包括台商,投資經營環境將更重視公平;但也代表向台商傾斜的優惠政策,勢必逐漸緊縮。(作者為工總大陸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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