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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資源循環燃料管制應顧及產業可執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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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環境部大氣環境司公告6項針對使用各類固體替代燃料管制草案,本次草案將初級固體生收質燃料、固體再生燃料(SRF)與其他廢棄物再利用燃料(統稱:資源循環燃料),以及替代燃料種類、替代燃料品質、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尾氣排放含氧基準、定期檢測空氣污染物種類、定期檢測頻率、自動連續監測等各面向,進行大幅度管理及加嚴。 

 

將不具資源回收價值之可燃廢棄物,轉製成燃料進行能源回收再利用已為國際趨勢,我國針對具熱值可燃廢棄物如固體再生燃料(SRF)、胎片、回收木質燃料等進行能源化再利用已有完整發展,並與既有產業緊密連結。目前已有不同規模不同產業250家以上企業,使用各式替代燃料做為製程主要熱能供應。 

 

草案影響範圍擴及國內既有廢棄物再利用體系,嚴重衝擊國內中小型燃材鍋爐業者,包括畜牧場、食品業、造紙業、紡織業、能源供應業等都受到嚴重衝擊,可能造成多數業者退出關廠,此除將影響上下游相關產業之生存外,更可能引發民生用品價格上漲或露天廢棄物無法處理之窘境,影響擴及國內之經濟與民生。 

 

本草案除參考國外最嚴格標準外,更納入其他國家未有之管制措施,未考量國外與國內之產業環境差異,忽視執行可能性及國內產業於草案施行後可能受到之影響。環境部在環境治理與法規決策上,須同時考量多個層面影響,包含廢棄物、空氣品質、產業生態、社會觀感等。使用替代燃料業者雖有責任提升運營管理並降低污染排放,但在實際執行上有諸多限制,過於重視環保團體意見,並無助於環境管理及產業升級。 

 

草案內容影響層面廣泛,環境部應與其他主管機關如經濟部、農業部、內政部等進行溝通說明,並針對受影響之鍋爐業者進行溝通與意見徵詢,在充分討論後,共同訂定合理管理規範,才有助於提升整體環境品質。為此,提出3點建議: 

 

一、我國早於20年前即開始使用資源循環燃料。現存之使用設施係依據當時之環保標準,進行規劃、設計與操作。法案增修仍應兼顧合理性與可執行性,先進國家依國情設定其管制標準,我國亦應考量既有設施整改之難度與產業規模與國情,制定合適之標準,不應於貿然採用先進國家之加嚴標準與管理。 

 

二、本次擬定之6項草案內容,目的為增加使用替代燃料排放源之管理及管控程度,並降低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執行方式應適度調整,並非藉本次草案統一懲罰國內使用替代燃料業者,造成業者使用替代燃料意願低落,減緩能源轉型發展。 

 

三、與各國管制方式相比,我國戴奧辛管制草案將使用替代燃料之設施與焚化爐視為相同設施,過度引用焚化爐標準進行管制,且他國焚化爐之檢測頻率及含氧基準並未如此嚴格,應檢討管制對象與強度。事實上,各國管制方式對於使用替代燃料之位階與焚化爐採取完全不同的管理思維,主管機關不應過度解讀規範,並自創世界最嚴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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