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總會服務網 -- 掌握美國反傾銷最新修法
正在加載......
掌握美國反傾銷最新修法

589

 

文:梁志豪(工總國際處高級專員)

 

 

 

 

為了保護美國產業免受他國傾銷造成損害,美國商務部國際貿易署(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ITA)在2024年7月於聯邦公報預告其將針對《1930年關稅法》中之反傾銷及平衡稅規則(19 CFR Part 351),進行修正(註1)。修法目的包括強化ITA貿易救濟及執法權限,以確保中國、俄羅斯和越南等非市場經濟體之出口商(包括國營企業)無法規避反傾銷稅。此外,也期望透過修法,改善商務部與海關邊境保護署(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的聯繫,強化收取反傾銷稅及平衡稅之權限。為打擊跨國補貼行為,本次修法也將外國企業交叉持股(cross-owned)之其他投入或公用事業供應商收到的補貼,納入補貼計算中。 

 

值得注意的是,川普總統在上任首日即發布《America First Trade Policy》(美國優先貿易政策)備忘錄,要求商務部等部會審查美國貿易政策,包括反傾銷和反補貼的調查措施(註2)。事實上,若純以我國對美國及中國大陸(不含香港)出口比較,2024年美國即超越中國,成為我國第一大出口夥伴(註3)。然而,美國同時也是對我國採取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最多的國家。美國任何貿易法規的更動,都將對我商影響深遠。為了協助業者掌握美國最新貿易救濟法規,本文將介紹數項攸關我商權益之修法重點,以便廠商未來遭控時能順利應對。 

 

美國最新貿易救濟法規重點 

 

ITA於2024年12月19日公布最終規則,並於本(2025)年1月15日生效,重點包括: 

 

一、現金保證金及稅金評估 

 

根據美國反傾銷法規,當商務部公告傾銷初步裁定後,通常也會發布「暫停完稅通關」(suspension of liquidation)命令。此時,進口商必須繳交相當於初裁傾銷差額之現金保證金(cash deposit),始能完成清關程序。該命令自公布於聯邦公報起生效,即臨時反傾銷稅。 

 

以往商務部在計算現金保證金稅率時,都是採「從價基準」(ad valorem basis)方式。然而,新法規定,當商務部無法取得用於計算從價現金保證金稅率的資訊,或認為採用從價現金保證金稅率不適當時,得按單位(per-unit basis)計算(註4)。這意味著,倘若未來美方認為「單位」計算之稅率,比以往「從價」計算高,將可能會大幅採按單位方式計算,也就是「從量稅」,這有可能導致稅率變高。 

 

另一方面,新法也指出,商務部在進行新出口商複查(new shipper review)、非市場經濟國家(non-market economy country)之原始調查,或其他特定情形下,得針對特定的生產商及出口商,採取組合計算(producer/exporter combination)現金擔保稅率(註5)。舉例而言,A出口商將出口由生產商W、X及Y所生產之涉案產品至美國。此時,商務部可對A出口商核定一個稅率,但該稅率僅限於由生產商W、X及Y 所生產的商品。假如A商出口Z商所生產的商品,該稅率則無法適用。 

 

二、非市場經濟體之廠商,有機會爭取單獨稅率 

 

新法規定,非市場經濟體企業若能證明其不受政府控制,可以申請「單獨稅率」(separate rate)。此外,新法也修改了調查方法,以處理政府持股比例不多,但持續透過「否決權」(veto power)或「黃金股」(golden shares)控制該企業的情況(註6)。所謂黃金股係指股份有限公司資本中的「特別股」。相較一般普通股,特別股擁有更多的權利,部分特別股甚至能享有對公司特定事項的否決權,不論股數多寡,特別股在特定事項上都有絕對優先的發言地位和決定力量。 

 

同時,新法也新增對位於第三國,但由非市場經濟體政府直接擁有或控制的第三國出口商(third-country exporter),亦可被認定適用非市場經濟體稅率(註7)。不過,若廠商自非市場經濟體向美國出口,但能提供該司獨立於非市場經濟體政府控制的證明,則可在商務部展開調查公告日起21天內,向美方申請核定單獨稅率。在認定企業的獨立性時,商務部通常會依非市場經濟體政府對非市場經濟體內企業的所有權與控制程度來判斷。倘若美方認為該企業在股權或法律等層面上,都受到非市場經濟體政府的直接或間接控制,將不會核定其單獨稅率,而是依照非市場經濟體的稅率計算。 

 

由於台灣是市場經濟體,此一修法雖不影響台灣的生產商或出口商,但對於「台灣接單,外國出貨」的貿易商而言,倘若是從非市場經濟國家(如中國、越南等)輸美,可能需特別注意。 

 

三、修正對關聯企業之認定準則 

 

新法也規定,倘關聯企業(affiliated parties)間存在價格或生產操縱的重大可能性,不論關聯企業為涉案產品之「生產商」或「非生產商」(如出口商或加工商),都會被商務部認定為單一實體,並核以相同稅率(註8)。在判斷企業是否存在顯著的操控可能性時,商務部會以各關聯企業彼此是否擁有相似或相同產品的生產設施,並無需重大改造即可調整生產優先順序等條件作為認定依據,以防止價格和生產操縱(註9)。不過,該法也提供例外規定。倘若A廠商為B廠商之關聯企業,但沒有生產或出口涉案產品至美國的話,就會被美方排除在關聯企業的認定之外(註10)。 

 

對於擁有多家子公司、關聯企業等廠商而言,由於彼此間生產、出口、財務等關係交錯複雜,未來可能會較容易受美方將其認定為「單一實體」,課以一致的稅率。 

 

四、更新非市場經濟體的第三國決定方式 

 

一般在計算傾銷時,都是以「國內銷售價格(正常價格)」減去「出口價格」,所得之差便是傾銷差額。換言之,當一國輸往他國的產品時,其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時,就會構成傾銷。因此,商務部在進行調查時,都會透過調查問卷等管道,先蒐集受調廠商之正常價格,再與出口價格比較。然而,在調查非市場經濟體時,由於商務部認為該國存在市場扭曲,因此會拒絕採用當地的成本和銷售價格,而是會尋找「經濟上可比較之第三國」(economically comparable surrogate countries)的價格數據,做為計算之替代國。 

 

以往商務部判斷市場經濟國家是否達到和非市場經濟體的經濟發展水平時,都是以人均GDP作為主要考量。然而,新法將ITA的現行作法明文化,規定除了人均GDP外,亦可考量其他因素(註11),以更完整判斷市場經濟體。 

 

「歸零計算」(zeroing)為審查重點 

 

除了上述修法外,川普也在《America First Trade Policy》備忘錄中要求商務部將「歸零計算」(zeroing)列為審查重點。所謂「歸零」是指,商務部在計算傾銷差額時,排除無利潤之交易筆數。舉例而言,A廠商將商品出口到美國,並在不同交易中有不同的價格。在交易A中,商品的出口價格為10美元,但該商品在母國的價格是12美元,12-10=2美元(傾銷幅度);而交易B中,商品的出口價格為15美元,母國的價格是12美元,12 -15=-3美元。傳統的計算方式是把所有交易的傾銷幅度平均,即(2+(-3))÷2(筆交易),得出結果為-0.5,表示該企業沒有傾銷,不應被課稅;但在歸零計算下,由於不考慮負數的部分(即不計入交易B的-3美元),而是將其「歸零」,只計算正數的傾銷幅度,如此就會變成(2+0)÷2,得出結果為1,即存在傾銷行為。 

 

由此可見,歸零計算將導致進口產品更容易構成「傾銷」,雖然商務部尚未正式修正傾銷幅度的計算方式,但隨著美國保護主義日漸擴大,不排除未來會持續強化調查規範。為此建議業者平時可做好價格及數量管控,並隨時掌握最新美國反傾銷資訊,以保障自身權益。 

 

註1 Regulations Enhanc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uty Trade Remedy Laws, Federal Register, 2024/12/16。 

 

註2 America First Trade Policy, The White House, 2025/1/20。 

 

註3 中華民國進出口貿易統計,經濟部國際貿易署,https://publicinfo.trade.gov.tw/cuswebo/FSC3000C?table=FSC3040F。 

 

註4 §351.107 (c) (1) Exceptions, 19 CFR Part 351。 

 

註5 §351.107 (c) (2) Exceptions, 19 CFR Part 351。 

 

註6 §351.108 (b) (1) Nonmarket economy government ownership and control in the nonmarket economy。 

 

註7 §351.108 (b) (2) Nonmarket economy government ownership or control of an entity located in a third country。 

 

註8 §351.401 (f) (1) In general、(2) Significant potential for manipulation。 

 

註9 §351.401 (f) (3) Additional considerations for affiliated parties with access to production facilities in determining the significant potential for manipulation。 

 

註10 §351.401 (f) (4)Exceptions。 

 

註11 §351.408 (b) (1) (ii) Additional considerations in determining economic comparability。

 

 

 

 



go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