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立法院賴士葆委員在財政委員會提案增修公司法第208條之2及增訂第208條之3,除要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每年應編製企業社會責任(CSR)報告書,並公布於指定網站,以供投資人於投資時作為評估投資意願之參考指標外,也強制要求制定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並編製「最近三年稅後平均淨利2%以上,或前一年度營業額千分之1以上」預算落實。對此,我們工商團體期期以為不可,特函請立法院經濟暨財政委員會、各黨團、經濟部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慎考量,不宜貿然將企業社會責任入法。
固然此項提案是針對目前無法令強制要求企業須盡社會責任,加上部分上市上櫃公司為求營利,常犧牲大眾權益,因而殷望透過立法,強力敦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對此,我們工商團體雖然支持落實企業社會責任,致力於對經濟、環境及社會發展之正面貢獻,重視公司治理等理念。但是,此增修案牽涉層面廣泛,不應貿然強制入法,我們的理由為:
第一,當前國際間對於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多採引導、鼓勵作法,而非以強制方式推動。何況,目前金管會已在「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31條,規範公開發行公司應揭露其對社會責任(如公司對環保、社會參與、社會貢獻、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及安全與衛生等)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社會責任情形之資訊揭露,以使投資大眾瞭解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情形;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也制定「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範上市、上櫃公司應重視公司之社會責任。另產業創新條例第28 條也規定「促進企業善盡社會責任,輔導企業主動揭露製程、產品、服務及其他永續發展相關環境資訊;企業表現優異者,得予以表揚或獎勵」之規定,皆是符合國際潮流之作法。
第二,雖然增修提案是以敦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為目的,但是為了防止類似毒澱粉、香精麵包、假油、混充米與知名大廠排汙事件一再發生,其關鍵在於能否有效執行食品安全與環保相關法規,若無法有效執行,即使強制要求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每年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也只能看到各公司美化產品安全、公安與環境維護作為的表面資訊,對於真正有效防止食安、汙染等不法營利事件,並無法產生實質效益。
第三,提案要求企業編製不得低於最近三年稅後平均淨利之2%以上,或前一年度營業額千分之1以上的預算,涉及主管機關如何認定等問題,且若以101年上市櫃公司全?營業收入新台幣19.8兆億元估算,將增加企業約新台幣200億元的負擔,恐將影響企業競爭力。
因此,我們工商團體認為,不應貿然將企業社會責任強制入法,而應依據現有法規,積極協助企業了解與因應企業社會責任議題,並提升我國企業CSR 報告書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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